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加强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的决策部署,聚焦教师队伍建设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综合施策,持续发力,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推动教育高质量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强党对教师工作的全面领导
(一)全面加强教师党支部和党员队伍建设。进一步强化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党支部建设,选优配强教师党支部书记,定期对教师党支部进行全员培训,充分发挥党员教师先锋模范作用。实施高校教师党支部书记“双带头人”培育工程。稳定教师党支部书记队伍,落实高校教师党支部书记参与本单位重要事项讨论决策和享受职务职级“双线”晋升政策等措施。严格落实教师党支部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党支部在党员教师日常管理监督中的主体作用。健全把骨干教师培养成党员,把党员教师培养成教学、科研、管理骨干的“双培养”机制。切实加强民办学校教师党支部和党员队伍建设,确保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牵头单位:自治区党委教育工委、自治区教育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
(二)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引导广大教师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重点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进一步领悟“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健全教师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加强考核评价。健全教师思想政治工作机制。建立领导干部联系教师制度。有针对性地加强青年教师思想政治工作,新入职教师上岗前必须参加思想政治培训。高校要加强教师工作机构建设,配足配强工作力量。探索高校专职辅导员职务职级“双线”晋升办法和保障激励机制,实行职务(职称)评审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牵头单位:自治区党委教育工委、自治区教育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
(三)提高师德师风建设实效。建立师德师风先进典型选树常态化机制,开展“每月名师”师德宣传活动。各地各校要深入挖掘优秀教师典型,充分发挥典型引领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建立健全在职教师师德承诺制度、老教师荣休制度。严格思想政治和师德考察,规范教师聘用。建立教育行业从业限制制度。落实新时代高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师德负面清单制度,定期通报师德违规案件,开展警示教育。(牵头单位:自治区党委教育工委、自治区教育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安厅,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
二、提高师范生培养质量
(四)加大师范院校支持力度。建立师范院校与师范专业发展投入增长机制,将自治区直属公办高校师范专业学生的生均定额拨款系数提高到1.3。实施师范专业办学能力提升计划,加强师范专业软硬件建设,进一步提高师范专业人才培养支撑能力。教育硕士、教育博士授予单位及授权点向师范院校倾斜。有关设区市要进一步加大所属高校师范专业建设投入。(牵头单位:自治区教育厅;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有关设区市党委、政府)
(五)办好师范专业。师范院校要集中力量办好师范专业,各师范院校师范生占在校生总数的比例要达到50%以上。师范院校校长年度述职要将师范教育办学成效和师范生培养质量作为重要内容。加快推进高校师范专业认证工作。在自治区“双一流”建设中加强对师范教育相关学科专业的支持。(牵头单位:自治区教育厅;配合单位:有关设区市党委、政府)
(六)提高师范生综合素质。突出师范生践行师德、学会教学、学会育人、学会发展(即“一践行三学会”)要求,全面加强师范生教学基本功和教学技能训练。落实师范生教育实践不少于1个学期制度。建立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制度,推进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加强师范生职业理想教育,引导师范毕业生到乡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完善协同育人机制,建立师范院校与中小学、幼儿园互设基地、互派教师、互动发展、共同指导师范生机制。(牵头单位:自治区教育厅;配合单位:有关设区市党委、政府)
三、着力解决教师结构性短缺问题
(七)进一步补充中小学紧缺学科教师。推动各地通过公开招聘、特岗计划、定向培养等方式补充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扩大义务教育体育、音乐、美术、地理等学科师资培养规模,保障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师资需求。扩大中学数学、物理、历史等学科师资培养规模,有效满足高中增量扩容和高中新课改的师资需求。(牵头单位:自治区教育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党委编办,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
(八)畅通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技工学校一体化教师补充渠道。面向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高职以上学历的人员公开招聘专业教师。完善“固定岗+流动岗”的教师资源配置机制,畅通行业企业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从教渠道,推动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和职业院校教师双向流动。(牵头单位: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
(九)着力提升高校教师数量质量。高校要加快使用非实名人员控制数,补足配齐建强专业教师队伍,同步消化编外聘用的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对生师比长期达不到国家要求的高校,视情况限制学校招生指标、限制学校专业申报、限制学校硕士博士点立项建设、限制“双高”项目申报。实施自治区级“黄大年式教师团队”、职业教育教师教学创新团队建设计划。加强人才梯队建设,强化高校青年教师培养。依托国家、自治区重大人才项目,支持高校引育一批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规范高层次人才合理有序流动,严格依照法律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引进人才。推动有研究开发能力的高校教师(科技人员)和创新团队积极为我区企业发展提供科技服务。(牵头单位:自治区教育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编办,自治区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有关设区市党委、政府)
(十)建好建强乡村教师队伍。实施新时期地方公费师范生培养计划,优先满足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边境地区师资需求。通过实施“特岗计划”、走教支教计划等方式,有效解决乡村教师数量不足结构不优问题。做好东部地区对口支援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教育人才“组团式”帮扶工作。开展“百名校长帮百县、千名优师带千校、万名师生下万村”专项行动,充分发挥名师名校长在振兴乡村教育中的示范引领作用。建立校级及以上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从教奖励制度,在乡村学校服务3年以上的优秀毕业生,按照每人3万元的标准给予安家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各地统筹,自治区按照每人1.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牵头单位:自治区教育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编办,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乡村振兴局,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
四、增强教师培训针对性实效性
(十一)提高中小学教师培训质量。落实中小学教师5年一周期不少于360学时的全员培训制度。推进教师培训改革,完善线上线下融合培训机制,推动教师培训重心下移,重视校本研修,实行分层分类精准培训,探索教师自主选学模式。加大体育、美育、劳动教育、科学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培训。加强市、县(市、区)教师发展机构专业化建设,健全教师培训管理机制,完善自治区、市、县、校四级教师发展支持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师范院校在教师培训方面的主体作用,支持建设一批高水平的教师培训基地。各地要按照不低于教师年度工资总额的2%安排教师培训经费。(牵头单位:自治区教育厅;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
(十二)增强职业院校教师培训针对性。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加强教师教学实践能力培养培训。支持高水平学校和大中型企业共建“双师型”培训者队伍,建立高等学校、行业企业联合培养“双师型”教师的机制。推进职业院校教师定期到企业实践,加强教师企业实践考核评价。定期举办职业院校教学能力大赛,引领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提升教师“双师”素质。
(牵头单位:自治区教育厅;配合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国资委,有关设区市党委、政府)
(十三)加大高校教师培训力度。完善教师发展培训制度。鼓励支持高校教师进行国内外访学研修。实施高校青年教师示范性培训项目。加强院系教研室等学习共同体建设,完善传帮带机制,完善新教师岗前培训制度,建立青年教师职业导师制度。鼓励高校与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共建教师培养培训基地,支持高校专业教师与行业企业人才队伍交流融合,提升教师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牵头单位:自治区教育厅;配合单位:自治区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国资委,有关设区市党委、政府)
五、深化教师管理综合改革
(十四)提升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实效。全面推进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实现全区所有县(市、区)全覆盖。县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核定教职工编制总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核定各类岗位总量,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编制、岗位总量内,采取区分学段、区别城乡、打包核定的办法,打破编制、岗位资源校际壁垒,实行集中管理,统筹使用,事后报同级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加强“县管校聘”管理改革督政问效,用3年时间推动改革取得实效。(牵头单位:自治区教育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党委编办,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
(十五)加强机构编制服务保障。各地各部门要按标准核定公办幼儿园编制总量。对乡镇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规定的公办幼儿园,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后,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做好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工作。规范小学附设幼儿园办学行为,推动独立建园,及时核编用编到位。按规定动态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并根据新型城镇化、生育政策及高考改革等带来的新情况,合理调配编制资源。建立完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周转池”制度,及时使用编制补充教师,逐步置换聘用教师控制数,保持教师队伍稳定。修订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标准,动态核定中等职业学校人员编制,进一步规范非实名编制人员管理。(牵头单位:自治区党委编办;配合单位: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
(十六)完善教师岗位聘用管理。规范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管理,加强教师岗位考核,对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学校可以调整教师岗位类别或岗位等级,各地各校应预留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用于引进、培养高层次急需人才。推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实施岗位聘期制管理,探索准聘与长聘相结合等管理方式,落实和完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管理机制。在高层次人才较为集中的部分高校推进岗位结构比例自主设置试点工作。(牵头单位:自治区教育厅;配合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设区市党委、政府)
(十七)加快教师考核评价改革。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教师评价的第一标准,全面客观评价教师的师德表现,强化师德考核结果运用。完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注重考核教师的师德素养、教育教学实绩以及一线教学经历。建立职业院校、行业企业、培训评价组织多元参与的“双师型”教师评价考核体系,将师德师风、工匠精神、技术技能和教育教学实绩作为职业院校教师职称评聘的主要依据。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推行“代表性成果”评价制度,建立有利于原始创新的评价制度,探索长周期评价。(牵头单位:自治区教育厅;配合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
六、不断提升教师地位待遇
(十八)完善教师待遇保障机制。依法保障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工资收入待遇,缩小与在编教师工资收入差距,实现同工同酬。推动落实公办幼儿园使用“聘用控制数”的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健全中小学教师工资长效联动机制,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统筹考虑当地公务员工资收入水平,全区各地视实际情况增核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绩效工资保障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变动及财力状况等,动态调整中等职业学校非实名编制人员财政补贴标准。(牵头单位:自治区教育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党委编办,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
(十九)加大教师住房保障力度。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升公租房保障能力,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因地制宜探索发展共有产权住房,将符合本地住房保障条件的中小学校教师优先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加快农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十四五”期间自治区计划筹措专项资金9亿元,支持各地建设农村教师周转宿舍1.1万套,基本解决最边远农村教师周转住房困难。高校可通过自建、与社会资本共建等多种方式,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教师公寓和人才周转房。(牵头单位:自治区教育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
(二十)切实关心关爱教师。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对教师出资奖励,资助因特殊情况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教师。开展最美乡村教师、校长选树宣传活动,每年在乡村学校从教30年以上的在职教师中,遴选100名左右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教师,给予每人3万元奖励,鼓励优秀教师扎根乡村、终身从教。(牵头单位:自治区教育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乡村振兴局,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
(二十一)大力营造尊师重教良好氛围。推动设立“自治区模范教师”省级表彰项目,加大优秀教师表彰奖励力度。健全教师考核激励制度,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者,在所在单位当年年度考核中可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所在单位年度“优秀”指标。对乡村学校从教30年以上教师、中小学特级教师以及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优秀教师,凭借相关证明或证件,自治区内可享受免费乘坐公共交通,享受机场、火车站等公共场所绿色通道和国有旅游景区(点)半价优惠。(牵头单位:自治区教育厅;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文化和旅游厅、国资委,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
七、强化政策落地见效
(二十二)落实各级各部门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教师队伍作为第一资源优先配置,各级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研究一次教师队伍建设工作,各级政府要将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经费投入作为教育投入重点予以优先保障,完善支出保障机制,确保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教师队伍建设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到位。教育部门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推动落实各项任务。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事业编制挖潜创新,在现有事业编制总量内按照标准足额核定公办学校教职工人员编制总量。财政部门要完善经费管理办法,落实经费保障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相关人事管理制度,落实教师待遇相关政策。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好相关任务。(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
(二十三)健全督查考核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教师队伍建设作为重点内容纳入教育督查督导范围,建立教师工作专项督查制度和约谈机制,及时督促有关部门和学校落实教师队伍建设工作责任。学校要建立教师队伍建设监测评估机制,把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纳入二级学院(系)党政领导干部考核指标,加强对相关部门开展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的督导,定期分析评估工作成效,确保教师队伍建设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