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可类型: | 行政许可 | 承诺天数: | 22 |
| 许可对象: | 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中国教育机构和外国教育机构。 | 法限天数: | 45 |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材料预审天数: | 3 |
| 受理方式: | 承诺件 | 咨询电话: | 0771- 5595639 |
| 办理地点: |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南宁市怡宾路6号) | 办理时间: |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6:30(工作日内) |
| 备注信息: |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实施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设立的实施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以不具有法人资格。 |
| 2、申请材料完备,经审验,所填报内容真实有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2004年教育部令第20号)的规定。 |
|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办学条件达到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 |
|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并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1.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历史文化传统和教育的公益性质,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的; 2.中外合作办学者有一方不符合条件的; 3.合作协议不符合法定要求,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4.申请文件有虚假内容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情形的。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份数 |
|---|---|---|
| 1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及筹备设立申请书(原件一式15份) | 15 |
| 2 | 合作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复印件一式15份,提交原件审验)。合作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复印件一式15份,提交原件审验); | 15 |
| 3 | 中外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式15份); | 15 |
| 4 | 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式15份); | 15 |
| 5 | 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式15份,提交原件审验); | 15 |
| 6 | 不低于中外合作办学者资金投入15%的启动资金到位证明(复印件一式15份,提交原件审验)。 | 15 |
| 7 | 筹备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提交申请材料的内容与筹备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相同,但每种申请材料只需提交一式3份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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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文号 | 涉及条款 | 发布日期 |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 | 申请设立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 2014-05-20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三条 | 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但是,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 2014-0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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