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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2015-07-14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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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许可类型: 行政许可 承诺天数: 20
许可对象: 经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 法限天数: 180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材料预审天数: 3
受理方式: 承诺件 咨询电话: 0771-5595639
办理地点: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南宁市怡宾路6号) 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6:30(工作日内)
备注信息:
审批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即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1.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2.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按规定进行了财务清算。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对学校的财产按第五十九条规定进行了清偿和处置。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应交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份数
1 民办学校举办者提出终止办学申请书(原件一式6份); 6
2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讨论学校终止的会议纪要和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及签名(原件1份,复印件一式5份); 6
3 由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提供财务清算报告(原件1份,复印件一式5份); 6
4 在校学生安置情况报告; 1
5 对学校的财产进行了清偿和处置情况报告。 1
6 有主管部门的举办者应附上主管部门的意见书(原件1份,复印件一式5份)。 6
审批流程
审批依据
序号 文号 涉及条款 发布日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201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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