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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2015-07-14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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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许可类型: 行政许可 承诺天数: 20
许可对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可以单独或联合提出申请。申请筹设民办幼儿园、中小学、民办高等职业学校,须具备以下条件: (二)申请筹设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总资产不低于1亿元,其中货币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三)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有产权明晰,适宜建校的办学用地。 法限天数: 30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材料预审天数: 3
受理方式: 承诺件 咨询电话: 0771-5595639
办理地点: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南宁市怡宾路6号) 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6:30(工作日内)
备注信息:
审批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举办者的经济实力强且有稳定的经费来源,但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
2、筹设的高等职业学校学校所在地级市人民政府同意在当地建校并表明土地供应意向。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第一款,筹设的民办学校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筹设的高等职业学校符合广西高等学校设置规划。
4、筹设的民办学校的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符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发展规划的要求。
5、联合举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

 

序号 材料名称 份数
1 筹设申请书。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原件一式6份)。 6
2 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及有关证明文件;属于联合办学的,要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以国有资产参与办学的,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进行评估,制定出资金额,并提交国有资产管理机关同意其出资参与办学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一式5份)。 6
3 举办者的资质证明(验原件,复印件一式5份)。举办者是个人的,须提供身份证及简历,注明现住址、联系方式,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举办者是法人单位的,需提供政府部门或举办单位的批准建立文件、单位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法定代表人简历等(验原件,复印件一式5份)。 6
4 拟办学校的用地计划、地址及提供办学用地的有关协议或证明材料,筹设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的应提交当地政府同意在该地办学的有关文件或证明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一式5份); 6

 

5 民办学校资产及经费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一式5份)。由有质资的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举办者为两个及以上单位和个人的,需提供各自的出资数额、出资比例证明。各市、县(市、区)可根据申办民办学校规模和校舍产权状况自行确定本地区的资金数额标准。 6
6 校产来源证明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一式6份)。属自建校舍的需载明产权;属租房办校的须提供经公证部门公证的租赁合同意向书(原件1份,复印件6份);属捐赠性质并提供产权证明材料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证明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6份)。租借园舍要有10年以上租借协议。 7
7 有主管部门的举办者应附上主管部门的意见书(原件一份,复印件5份)。 6
8 申请筹设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还需提交如下材料: 0
9 论证报告。包括:1.拟建学校名称、校址、类型、办学定位、专业设置、规模、内部管理体制、办学特色、服务面向;2.人才需求预测、高等职业教育布局结构;3.拟建学校的发展规划,特别是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专业建设规划和校园基本建设规划;4.拟建学校的经费来源与管理使用。5.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建学校进行的可行性、必要性论证,并出具专家签名的书面论证意见。 1
10 筹设办学承诺书。应包括:按申报设立时的承诺按时、足额投入建设资金;各项办学条件指标达到设置标准后再申报正式设立;因筹设期满没有达到设置标准,而审批机关不批准筹设时,所造成的资金损失和一切风险由举办者负全责等。 1

 

审批流程
审批依据
序号 文号 涉及条款 发布日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的通知》  
3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002-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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