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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2015-07-14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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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许可类型: 行政许可 承诺天数: 10
许可对象: 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职业培训学校的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 法限天数: 22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材料预审天数: 3
受理方式: 承诺件 咨询电话: 0771-5595390、5595386
办理地点: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南宁市怡宾路6号) 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6:30(工作日内)
备注信息:
审批条件
1、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2、建立了各项管理制度。
3、举办者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场所;
4、举办者应具有满足所申办职业(工种)所需的教学和技能训练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5、配备有专职校长和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6、申请筹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7、申请筹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济来源,必须使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固定资产达到20万元以上,开办经费10万元以上;
应交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份数
1 行政许可申请书; 7
2 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设立的专业(工种)、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7
3 可行性论证报告; 7
4 主管部门批准筹设民办学校的文件(无主管部门或独立法人的可免交); 7
5 办学单位法人登记证;属个人办学的,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常住地街道或社区、居委会证明; 7
6 出资办学的验资报告和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7
7 拟任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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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流程
审批依据
序号 文号 涉及条款 发布日期
1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 属于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由自治区、地级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属于举办高等职业学校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实施。 2010-08-2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2003-09-01
3 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2003-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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