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可类型: | 行政许可 | 承诺天数: | 40 |
| 许可对象: | 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设立的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的理事会或董事会 | 法限天数: | 180 |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材料预审天数: | 3 |
| 受理方式: | 承诺件 | 咨询电话: | 0771-5595639 |
| 办理地点: |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南宁市怡宾路6号) | 办理时间: |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6:30(工作日内) |
| 备注信息: |
| 1、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其教育发展规划,筹设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的符合广西高等学校设置规划。 |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按规定进行了财务清算。 |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经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 |
| 4、经审批机关组织人员实地查看及开会评议,提出肯定性审查意见。 |
| 5、变更后的学校具备设立民办学校的条件 |
| 6、民办高等职业学校变更的需经自治区组织部、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人事厅等部门审核同意。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份数 |
|---|---|---|
| 1 | 举办者提出学校合并、分立、变更申请书(原件一式10份)。 | 10 |
| 2 | 由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提供财务清算报告(复印件一式10份,提供原件审验)。 | 10 |
| 3 |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讨论学校合并、分立、变更会议纪要和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及签名(原件1份,复印件一式9份)。 | 10 |
| 4 | 学校合并、分立、变更后资产处置意见书或协议书(原件1份,复印件一式9份)。 | 10 |
| 序号 | 文号 | 涉及条款 | 发布日期 |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
| 2 |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的通知》 |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的通知》 |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 |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2014-05-20 |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