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可类型: | 行政许可 | 承诺天数: | 9 |
| 许可对象: | 依法取得办学资格的民办学校。 | 法限天数: | 20 |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材料预审天数: | 3 |
| 受理方式: | 承诺件 | 咨询电话: | 0771- 5595639 |
| 办理地点: |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南宁市怡宾路6号) | 办理时间: |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6:30(工作日内) |
| 备注信息: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捐赠者以资产、资金、知识产权等方式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经学校董事会(理事会)研究同意。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份数 |
|---|---|---|
| 1 | 申请报告(原件一式3份)。 | 3 |
| 2 | 捐赠资产、资金证明文件;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一式2份)。 | 3 |
| 3 | 捐赠者基本情况等相关材料(原件一式3份)。 | 3 |
| 4 | 学校董事会(理事会)决议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一式2份)。 | 3 |
| 序号 | 文号 | 涉及条款 | 发布日期 |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 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 | 2014-0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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