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文号 | 涉及条款 | 发布日期 |
|---|---|---|---|
| 1 |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下放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批权的通知》(学位〔1999〕3号) | 申请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单位必须是经教育部(或原国家教委)批准设置的全日制本科普通高等学校。地方人民政府所属高等学校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高等学校申请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以及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由高等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负责审批,没有成立省级学位委员会的,由省、自治区教委(教育厅)负责审批。审批结果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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