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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2015-07-14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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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许可类型: 行政许可 承诺天数: 30
许可对象: 完成筹设工作,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中国教育机构和外国教育机构。 法限天数: 180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材料预审天数: 3
受理方式: 承诺件 咨询电话: 0771- 5595639
办理地点: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南宁市怡宾路6号) 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6:30(工作日内)
备注信息:
审批条件
1、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具有相应的办学资格和较高的办学质量。
2、申请材料完备,经审验,所填报内容真实有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2004年教育部令第20号)的规定。
3、已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者申请设立新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其已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通过原审批机关组织或者其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进行的评估。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实施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设立的实施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以不具有法人资格
5、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具有相应的办学资格和较高的办学质量。
6、申请材料完备,经审验,所填报内容真实有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2004年教育部令第20号)的规定。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办学条件达到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
8、已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者申请设立新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其已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通过原审批机关组织或者其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进行的评估。
9、《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2004年教育部令第20号)第二十条规定:完成筹备,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1.不具备相应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设置标准的; 2.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人员及其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3.章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4.在筹备设立期内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10、申请直接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除前款规定的第1、2、3项外,有《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11、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历史文化传统和教育的公益性质,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的
12、中外合作办学者有一方不符合条件的
13、合作协议不符合法定要求,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14、申请文件有虚假内容的
1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情形的。
应交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份数
1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及正式设立申请书(原件一式15份); 15
2 筹备设立批准书(复印件一式15份,提交原件审验); 15
3 筹备设立情况报告(复印件一式15份); 15
4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复印件一式15份); 15
5 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复印件一式15份); 15
6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式15份); 15
7 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式15份,提交原件审验); 15
8 聘任的外籍教师和外籍管理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式15份,提交原件审验)。 15
9 未申请筹设,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中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除上述材料1~8以外,还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0
10 合作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复印件一式15份,提交原件审验)。 15
11 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式15份,提交原件审验)。 15
12 申请正式设立实施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申请材料内容与申请正式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相同,但每种申请材料只需提交一式3份 3
 
示范文本.doc 下载
审批流程
审批依据
序号 文号 涉及条款 发布日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2014-05-2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三条 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但是,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201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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