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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2015-07-14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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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许可类型: 行政许可 承诺天数: 30
许可对象: 经批准成立并确有必要进行分立合并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法限天数: 180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材料预审天数: 3
受理方式: 承诺件 咨询电话: 0771-5595639
办理地点: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南宁市怡宾路6号) 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6:30(工作日内)
备注信息:
审批条件
1、符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广西院校设置规划。
2、按规定进行了财务清算。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经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
4、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须经专家委员会实地考察及开会评议,提出肯定性审查意见。
应交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份数
1 申请分立、合并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中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0
2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分立、合并申请书(原件一式20份) 20
3 由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提供财务清算报告(复印件一式20份,提供原件审验); 20
4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讨论学校分立、合并会议纪要和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及签名(原件1份,复印件一式19份); 20
5 申请分立、合并实施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申请材料内容与申请分立、合并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中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相同,但每种申请材料只需提交一式3份 3
审批流程
审批依据
序号 文号 涉及条款 发布日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四十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201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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