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可类型: | 行政许可 | 承诺天数: | 30 |
| 许可对象: | 经批准成立并确有必要进行分立合并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 法限天数: | 180 |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材料预审天数: | 3 |
| 受理方式: | 承诺件 | 咨询电话: | 0771-5595639 |
| 办理地点: |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南宁市怡宾路6号) | 办理时间: |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6:30(工作日内) |
| 备注信息: |
| 1、符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广西院校设置规划。 |
| 2、按规定进行了财务清算。 |
|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经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 |
| 4、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须经专家委员会实地考察及开会评议,提出肯定性审查意见。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份数 |
|---|---|---|
| 1 | 申请分立、合并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中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 0 |
| 2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分立、合并申请书(原件一式20份) | 20 |
| 3 | 由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提供财务清算报告(复印件一式20份,提供原件审验); | 20 |
| 4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讨论学校分立、合并会议纪要和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及签名(原件1份,复印件一式19份); | 20 |
| 5 | 申请分立、合并实施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申请材料内容与申请分立、合并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中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相同,但每种申请材料只需提交一式3份 | 3 |
| 序号 | 文号 | 涉及条款 | 发布日期 |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四十二条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 2014-0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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