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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2015-07-15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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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许可类型: 行政许可 承诺天数: 12
许可对象:   法限天数: 180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材料预审天数: 3
受理方式: 承诺件 咨询电话: 0771-5595639
办理地点: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南宁市怡宾路6号) 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6:30(工作日内)
备注信息:
审批条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办学合作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者的变更,须符合以下条件:
2、由合作办学者提出;
3、按规定进行了财务清算;
4、经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办学合作条例》第四十四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名称的变更,须符合以下条件:
6、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提出。
7、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相符。
8、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应当反映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性质、层次和类型,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不得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9、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前应当冠以中国高等学校的名称。
10、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层次、类别的变更,须符合以下条件:
11、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提出;
12、符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教育发展规划;
13、达到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
14、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住所的变更,须符合以下条件:
15、由合作办学者提出;
16、有利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和管理。
应交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份数
1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者的变更,须提交以下材料: 0
2 变更举办者的申请书(原件一式5份); 5
3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讨论变更举办者的会议纪要和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及签名(原件1份,复印件一式4份); 5
4 由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提供财务清算报告(复印件一式5份,提供原件审验); 5
5 变更后的资产处置意见书或协议书(原件1份,复印件一式4份); 5
6 变更后的章程、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原件1份,复印件一式4份)。 5
7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名称的变更,须提交以下材料: 1
8 变更名称的申请书(原件一式5份); 5
9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讨论变更名称的会议纪要和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及签名(原件1份,复印件一式4份); 5
10 变更前的办学许可证(复印件一式5份,提供原件审验)。 5
11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层次、类别的变更,须提交以下材料: 0
12 变更层次、类别的申请书(原件一式5份); 5
13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讨论变更层次、类别的会议纪要和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及签名(原件1份,复印件一式4份); 5
14 变更前的办学许可证(复印件一式5份,提供原件审验)。 5
15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住所的变更,须提交变更住所的申请书(原件一式5份)。 5
审批流程
审批依据
序号 文号 涉及条款 发布日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四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者的变更,应当由合作办学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变更,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2014-06-06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201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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