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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公办学校教育收费项目清单

2022-06-30 09:34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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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公办学校教育收费项目清单
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范围 收费文件依据 备注
一、公办高等(中职)教育收费
(一)公办高等学校学费 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等部门规定执行。 在校学生 桂价费   〔2013〕61号、桂价费 〔2014〕59号、
(二)公办高等(中职)学校住宿费 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等部门规定执行。 在校学生 桂价费〔2002〕515号、桂价费〔2015〕88号、
(三)公办高等(中职)学校考试费 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等部门规定执行。 在校学生 详见文件
(四)高等(中职)学校服务性收费 桂价费〔2013〕1号
1.上机、上网、语音室使用、琴房使用服务费 上机上网服务费收费标准最高为每小时1.5元,实行包月的,每生每月不超过30元,使用语音室、琴房服务费收费标准最高为每小时3元。 课余时间自愿接受服务的在校生 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在不超过以上最高标准限额内制定。
2.校园网络入网、使用费 入网费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50元/户(一次性收取),网络使用费最高标准不超过30元/户·月。入住安装有线电视宿舍的学生使用了有线电视,学校可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由同宿舍学生平均分摊。 自愿入网的在校学生 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成本核定。
3.档案资料查证及翻译费 每人次收费最高不超过10元。需增加份数的,每增加一份最高不超过2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在不超过以上最高标准限额内制定。证明材料需翻译成外文的,按照成本收取翻译服务费。 已经毕业或肄业学生 为已经毕业或肄业学生查阅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等档案资料,并提供有关书面证明
4.信息检索查询、资料复印(制)费 学校对外提供的可按成本收取信息检索查询费、复印(制)费。 申请服务的相关人员 在校生信息检索查询不收费,可收取复印(制)费
5.借阅图书滞还费 收费标准为O.1元/册/天。 图书借阅人员
6.学生宿舍热水费 学校自筹资金配置的热水收费标准最高限为34元/立方米,企业全额资金配置的热水收费标准最高限为38元/立方米。 在校使用热水的学生
7.补办证(卡)工本费 学生因丢失或损坏学生证、借书证、毕业证、就餐卡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应当取得的证卡需申领补办的,学校可收取补办证(卡)工本费,每证(卡)不超过10元(校园一卡通不超过30元)。 补办证卡的在校学生。 首次为学生办理的证卡,不得收取各类证卡工本费。
8.学校医院或医务室收费 按自治区医保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收取费用。 校内就医的在校学生
9.车辆以及场馆等设施使用服务费 学校面向社会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公共设施使用服务,由学校根据国家规定本着补偿成本和非营利的原则制定。 校外申请使用设施的相关人员、企业和社会组织
10.校园停车收费 按我区现行停车收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对设有非机动车保管场所并提供看管服务的,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申请停车服务的人员、企业和社会组织
11.培训费 职业技能培训收费,按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收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作为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前置条件或与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相关的培训收费,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管理;其他培训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自愿参加培训的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 严禁学校将正常教学计划内的理论和实践课程内容转为有偿培训。
12.伙食费 据实结算。 自愿入伙的在校学生
13.技工院校实验实习原材料收费 理工类专业每人每学期不得超过550元,文科类专业每人每学期不得超过300元。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在上述收费标准范围内核定各专业具体收费标准。 技工院校开展实验实习的学生 桂价费〔2016〕112号
(五)高等(中职)院校代收费 桂价费〔2013〕1号
1.教材费 学校按教学大纲或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为学生代购教材,可按学年预收教材费。一般不超过600元(新生当年教材费除外),教材费按教材的实际进价据实结算,当学年结清,多退少补。 在校生
2.军训服装费 学校在组织新生军训期间,学生确需军训服装的,可以按国家规定统一为学生代购军训服装,并按实际进价收取服装费。 参加军训的在校生
3.公寓用品代收费 学校为学生代购公寓用品,应在寄发学生录取通知书时,注明代购公寓用品的项目与价格,供学生选择,不得强制统一配备,由学生自愿购买。 自愿购买的入学新生 除公安院校外
4.专业服装及用品费 公安院校按国家规定为学生统一配置服装及床上被褥等用品时,可按实际进价收取费用(财政拨款部分应相应扣除)。医科(药)类学校为学生实习时配备白大衣、听诊器、针灸模型等,应在坚持学生自愿的基础上,按实际进价收取费用。 自愿购买的在校学生
5.超定额水电费 住宿学生的宿舍用水、用电数量超过规定的学生宿舍用水、用电定额指标的,学校或公寓投资方可对超额部分,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水价、电价收取费用。 宿舍超定额使用水电费的学生
6.外语等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普通话测试等各类考试报名费考试费 按有关组织考试的职能部门明确的收费标准收费。 自愿参加考试的学生及社会人员
7.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受职能部门委托,为在校学生代收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收费按照设区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委托办理相关业务的在校生
8.体检费 对入学新生组织体检的具体项目按自治区卫生健康、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收费标准按自治区医保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卫生健康、教育主管部门规定学生必须注射有关防疫疫苗和进行防疫检验的,学校可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标准收取疫苗费和检验费。 入学新生 毕业生就业需体检的,由学生自行体检并交纳体检费,学校不统一组织。
9.其它费用(学校代学生办理居民身份证、迁移户口等服务) 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 委托办理相关业务的在校生 学校不得统一组织学生参加各类商业保险,不得代收代办商业保险(费),不得从中收取任何形式的保险折扣或手续费。学生自愿参加保险的,由学生或家长自行向保险机构办理。
二、公办义务教育收费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
1.校内课后服务费 1.自治区直属公办学校校内课后服务费最高收费标准限额为120元/生·月,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在最高限额内制定。
2.设区市(区)属公办学校校内课后费最高限额为120元/生·月,具体收费标准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在最高限额内提出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3.县(含县行政所在镇)属公办学校的校内课后服务费最高限额为120元/生·月,具体收费标准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在最高限额内提出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4.乡镇公办学校校内课后服务费最高限额为80元/生·月,具体收费标准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在最高限额内提出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及以上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自愿参加校内课后服务的非寄宿制学生。 桂发改收费规〔2021〕1164号 1.校内课后服务费指学校下午放学后至当地正常下班时间期间,由学校按规定提供或组织的校内课后服务。
2.学校必须作为收费主体,按规定程序开展校内课后服务。
3.学校不得以代收费名义收取课后服务费。
2.午间住宿费 1.自治区直属公办学校午间住宿费收费标准最高限额为120元/生·月,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在最高限额内制定。
2设区市(区)属公办学校午间住宿费收费标准最高限额为120元/生·月,具体收费标准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在最高限额内提出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3.县(含县行政所在镇)属公办学校的午间住宿费收费标准最高限额为80元/生·月,具体收费标准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在最高限额内提出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4.乡镇公办学校午间住宿费收费标准最高限额为50元/生·月,具体收费标准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在最高限额内提出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及以上非寄宿制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午间在校住宿的学生。 桂发改收费规〔2021〕1164号 1.非寄宿制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安排学生在宿舍休息并实施有效管理,可以收取午间住宿费。
2. 学校提供午间住宿的宿舍应具备卫生、消防安全等条件。
3.学校对寄宿生不得另行收取午间住宿费。
4.收取的午间住宿费已包含水电及空调使用费,学校不得另行收取。
3.学生宿舍热水费 学校自筹资金配置的热水,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每立方米34元;企业全额资金配置的热水,其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每立方米38元。 县城及以上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住宿学生。 桂发改收费规〔2021〕1164号 1.收费方式为学生自愿刷卡,按实际消耗热水量交费。
2.热水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热水设备的资金投入和运行费用,以及学生承受能力等因素,在规定的最高限内自行制定,不得营利。
4.特殊教育护理费 1.   自治区直属公办学校特殊教育护理费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2.市(区)、县属公办学校特殊教育护理费收费标准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城及以上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接受特殊护理的学生。 桂发改收费规〔2021〕1164号
5.伙食费 由学校根据非营利原则据实结算。 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 桂发改收费规〔2021〕1164号 对自愿入伙的学生收取。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收费
1.教辅材料 由学校据实代收,不得营利。 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 桂发改收费规〔2021〕1164号 自治区新闻出版、教育等主管部门规定的目录范围内教辅材料。
2.作业本费 由学校据实代收,不得营利。 县城及以上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 桂发改收费规〔2021〕1164号 根据教学需要,可由学校按照统一格式、数量、金额的原则代学生统一购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作业本费已由财政负担的,继续由财政负担。
3.校外活动费 由学校据实代收,不得营利。 县城及以上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 桂发改收费规〔2021〕1164号 向学生代收自愿参加课外活动(郊游、观看电影、展览、研学)所发生的交通费、门票费用。学校开展研学活动应按教育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4.学生宿舍超定额水电费 由学校据实代收,不得营利。 县城及以上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 桂发改收费规〔2021〕1164号 学生住宿费应包含5吨水/生·月、5度电/生·月定额。代收费用仅限于对学生宿舍超过用水用电定额指标的部分收费,代收价格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水电价格执行。
5.补办证卡工本费 由学校据实代收,不得营利。 县城及以上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 桂发改收费规〔2021〕1164号 首次办理证卡不得收费,遗失证卡后补办证卡可以收取工本费。
6.校服费 由学校据实代收,不得营利。 县城及以上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 桂发改收费规〔2021〕1164号 按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校服管理的规定执行。组织学生购买校服要从严控制校服数量。
7.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由学校据实代收,不得营利。 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 桂发改收费规〔2021〕1164号 受职能部门委托,为在校学生代收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收费按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得强制学生重复购买。具体缴费方式依据职能部门规定确定。
三、公办高中教育收费
(一)普通高中学校学费 按自治区以及各市县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校生 详见各市文件
(二)普通高中学校住宿费 按自治区以及各市县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校住宿学生 详见各市文件
(三)普通高中学校服务性收费
1.学生宿舍热水费 学校自筹资金配置的热水其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每立方米34元,企业全额资金配置的热水其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每立方米38元。 在校住宿学生 桂发改收费规〔2021〕1164号 1.收费方式为学生自愿刷卡,按实际消耗热水量交费。
2.热水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热水设备的资金投入和运行费用,以及学生承受能力等因素,在规定的最高限内自行制定,不得营利。
2.伙食费 由学校根据非营利原则据实结算。 在校就餐学生 桂发改收费规〔2021〕1164号 对自愿入伙的学生收取。
(四)普通高中学校代收费
1.课本费 由学校据实代收,不得营利。 普通高中学生 桂发改收费规〔2021〕1164号
2.教辅材料 由学校据实代收,不得营利。 普通高中学生 桂发改收费规〔2021〕1164号 自治区新闻出版、教育等主管部门规定的目录范围内教辅材料。
3.作业本费 由学校据实代收,不得营利。 普通高中学生 桂发改收费规〔2021〕1164号 根据教学需要,可由学校按照统一格式、数量、金额的原则代学生统一购买。作业本费已由财政负担的,继续由财政负担。
4.学生宿舍超定额水电费 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水价、电价,由学校据实代收,不得营利。 普通高中在校住宿学生 桂发改收费规〔2021〕1164号 学生住宿费应包含5吨水/生·月、5度电/生·月定额。代收费用仅限于对学生宿舍超过用水用电定额指标的部分收费,代收价格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水电价格执行。
5.校服费 由学校据实代收,不得营利。 普通高中学生 桂发改收费规〔2021〕1164号 按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校服管理的规定执行。组织学生购买校服要从严控制校服数量。
6.体检费 由学校据实代收,不得营利。 普通高中学生 桂发改收费规〔2021〕1164号 1.体检项目及要求按自治
区卫生健康、教育等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2.收费标准按自治区医保
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
7.补办证卡工本费 由学校据实代收,不得营利。 普通高中学生 桂发改收费规〔2021〕1164号 首次办理证卡不得收费,遗失证卡后补办证卡可以收取工本费。
8.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由学校据实代收,不得营利。 普通高中学生 桂发改收费规〔2021〕1164号 受职能部门委托,为在校学生代收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收费按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缴费方式依据职能部门规定确定。
9.校外活动费 由学校据实代收,不得营利。 普通高中学生 桂发改收费规〔2021〕1164号 向学生代收自愿参加校外活动(郊游、观看电影、展览、研学)所发生的交通费、门票费用。学校开展研学活动应按教育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四、公办学前教育收费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桂价费〔2018〕91号
(一)学前教育学校保教费 按自治区以及各市县的有关规定执行。 入园幼儿
(二)学前教育学校住宿费 按自治区以及各市县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学前教育学校服务性收费
伙食费 由学校根据非营利原则据实结算。 入园幼儿
(四)学前教育学校代收费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由学校据实代收,不得营利。 入园幼儿 受职能部门委托,为在校学生代收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收费按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缴费方式依据职能部门规定确定。
1.学校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中小学代收费是指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学校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2.各中小学校(幼儿园)除收取经批准且公示的学费、住宿费及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未经国家或自治区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严禁学校或其他机构以任何名义在学校内代收其他任何费用。
3.民办学校为学生提供服务,按照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原则,可收取相应的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民办学校不得将教学管理范畴内应免费提供服务的事项、国家已明确规定纳入学费开支的成本以及国家、自治区已明文禁止收费的服务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项目或代收费项目重复或另行收费。严禁采取强制或变相强制手段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4.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学校门户网站规范公示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以及相关减免、退费规定,自觉接受学生和社会监督;要在招生简章(广告)中载明学校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学校实施收费时,实际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与学校收费公示栏、招生简章(广告)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一致,严禁虚假宣传。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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