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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指引

2021-04-21 09:18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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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述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所列各抽查事项的实地核查。除实地核查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还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等适当方式进行抽样检查。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学校、教育机构、出版单位等相关检查对象。

一、前期准备

实地核查前,可根据需要查阅被检查对象的登记、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基本信息,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数据公司,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事先检索,初步了解被检查对象的存续情况、可能存在的问题等,提高检查效率。

二、实地核查

实地核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在核查中应注意通过文字、音频或影像等方式留存核查痕迹,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三、结果公示

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示”的原则,各相关处室和单位在完成检查任务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信用中国(广西)等平台录入并公示检查结果。通过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检查结果互认共享和开发利用,促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其他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衔接,对抽查发现的违法失信行为依法实施惩戒,形成有力震慑,增强相关被监管主体守法的自觉性。

抽查检查结果的类型包括:未发现问题、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等。

(一)通过对此次抽查所匹配的抽查事项的检查,未发现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可认定为“未发现问题”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

1.通过实地核查,确认实际不存在该学校、机构或出版单位,并由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产权所有人、物管公司、相关部门等予以证明的;

2.通过实地核查、第三方证明或邮寄等方式,能确认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实际不存在的;

3.经向学校、机构或出版单位登记的住所两次邮寄专用信函,无人签收的。

(三)对检查发现的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通过指导、提示、告诫等方式要求学校、机构或出版单位当场改正,且已当场改正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1.拒绝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2.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

3.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五)对检查发现的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不能通过指导、提示、告诫等方式现场纠正,需进一步调查处理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经进一步调查确定没有问题的,将检查结果修改为“未发现问题”。经进一步调查,确实存在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且通过立案调查等方式进行了处理的,检查结果不变。

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监管事项抽查指引

一、抽查事项

广西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九条和《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的情形。

二、抽查对象产生方式

根据年度抽查工作计划,依托自治区监管平台分类设置检查对象名录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2019年教育事业统计中全区中小学校共计10361所(不含教学点),其中义务教育学校9871所(不含教学点),普通高中490所,抽查比例为10%,即抽取1036所中小学校。

三、执法检查人员产生方式

依托自治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根据抽查内容、检查工作量等因素,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按类别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四、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检查内容。

1.各市、县(市、区)学校是否使用未经审查的教科书。

2.各市、县(市、区)组织编写的地方教材的程序及审查情况等。

(二)检查方法。

1.检查教科书是否在自治区下发的广西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内,教科书的封面是否标注有“教育部XXXX年审定”或“经XX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XXXX年审查通过”等字样。

    2.各市、县(市、区)组织编写的地方课程教材检查是否经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经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文件,检查是否在当地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内,检查教材审核相关材料。

五、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二)《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1号,自2001年6月7日起施行)

第五条  教材的编写、审定,实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两级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国家课程教材的编写和审定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地方课程教材的编写和审定管理。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进行教材试验,或未经审定通过,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者,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试验或禁止使用等处罚,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材管理细则》(桂教规范〔2020〕4号,2020年5月25日印发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组织编写的地方课程教材,经广西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核通过并经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后,列入自治区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各市、县(市、区)经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组织编写的地方课程教材,经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可列入当地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经同意组织编写的校本课程教材通过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可在本校范围内使用。审定后的教材不得擅自修改。

六、结果公示

在完成检查任务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信用中国(广西)等平台录入并公示检查结果。通过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检查结果互认共享和开发利用,促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其他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衔接,对抽查发现的违法失信行为依法实施惩戒,形成有力震慑,增强相关被监管主体守法的自觉性。

对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监管事项抽查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身份真实性的

检查。

(二)办学场地、设施及其他办学条件的检查。

(三)办学资金或经费情况的检查。

(四)学校师资资质及队伍建设的检查。

(五)办学许可证和批准文件的检查。

(六)办学期限和层次的检查。

(七)教学对象的检查。

二、抽查对象产生方式

根据年度抽查工作计划,依托自治区监管平台分类设置检查对象名录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三、执法检查人员产生方式

依托自治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根据抽查内容、检查工作量等因素,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按类别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四、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查阅任职证明、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文件,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证件材料是否属实,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变更未登记。原则上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进行身份情况核实,无法到场的,可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验,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或提供虚假身份信息的情况。

(二)办学场地、设施及其他办学条件的检查。

实地核查时,通过申报文件材料与现场情况交叉比对,核查登记申报的场地及设备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是否存在瞒报或欺骗信息的情况。

(三)办学资金或经费情况的检查。

对学校的资金情况进行核查,检查学校提供的资产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出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虚报经费的情况。

(四)学校师资资质及队伍建设的检查。

查阅学校教师队伍构成材料,核验聘用教师的工作履历、教师资格证书、毕业证书、专业水平证书等材料的存档内容,排查是否存在教师资质造假、教师配备不全或与申报师资构成不匹配的情况。

(五)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检查。

查阅学校申办获批的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核验是否依法获得办学许可、是否存在办学许可或批准文件造假、有无未获得办学许可私自招生及开展教学活动的情况。

(六)办学期限和层次的检查。

查阅学校申办获批的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核验是否依照办学许可或批准文件中的办学层次开展办学,是否为有效办学时间内的办学活动,有无私自超期办学或跨层次办学的情况。

(七)教学对象的检查。

查阅学校就读学生目录、注册学籍名单,核验是否存在招收境内中国公民子女的情况。

五、检查依据

(一)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教外综〔1995〕130号,1995年4月5日发布实施)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外国机构、外资企业、国际组织的驻华机构和合法居留的外国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六条 开办学校,由申请人向拟办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可责令学校和开办人限期整顿或者停办: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学校的;
  (二)招收境内中国公民子女的;
  (三)办学资源(包括资金、生源和师资)严重不足,无法正常运行的;
  (四)从事工商业活动及其它营利性活动的;
  (五)从事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活动的。

(二)《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2年9月23日国发〔2012〕52号)

(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

第5项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由教育部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六、结果公示

在完成检查任务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信用中国(广西)等平台录入并公示检查结果。通过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检查结果互认共享和开发利用,促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其他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衔接,对抽查发现的违法失信行为依法实施惩戒,形成有力震慑,增强相关被监管主体守法的自觉性。

对民办高校(包括实施自考助学的民办学校)

监管事项抽查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民办高校(包括实施自考助学的民办学校,下同)是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情形。

(二)民办高校是否存在《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的情形。

(三)独立学院是否存在《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情形。

二、抽查对象产生方式

根据年度抽查工作计划,依托自治区监管平台分类设置检查对象名录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三、执法检查人员产生方式

依托自治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根据抽查内容、检查工作量等因素,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按类别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四、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民办高校擅自分立、合并行为的检查。

查看学校办学许可证与法人登记证登记的事项及学校土地和房屋产权证等证明材料,检查民办高校登记的办学地点是否与实际的办学地点一致,是否有擅自分立、合并行为。                                          

(二)民办高校擅自改变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行为的检查。

查看学校章程,检查印章、银行账户、信笺等使用的学校名称,随机访谈相关工作人员、教师、学生,核查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是否与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内容一致。          

(三)民办高校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情况的检查。

查看学校发布的招生简章或广告是否与备案的招生简章或广告一致,招生简章或广告是否有虚假内容,随机访谈学生了解学校是否有虚假招生宣传、骗取钱财等行为。

(四)民办高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行为的检查。

查看学校学籍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毕业证书管理办法(包括证书发放、补办程序等)等材料,随机访谈教师和学生,核查学校是否有非法颁发和伪造证书的行为。

(五)民办高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行为的检查。

查看学校章程、决策机构会议纪要、土地和房屋产权证、财务管理制度和审计报告等材料,抽查教育教学设备和实训基地,随机访谈教师和学生,核查学校是否存在以下行为:

1.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

2.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

3.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

4.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

5.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6.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

(六)民办高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行为的检查。

查看学校设立时筹设批准书、筹设情况报告、学校章程、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等材料,核查学校是否有以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行为。                                                

(七)民办高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行为的检查。

查看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检查学校办学许可证是否到期,以及是否按办学许可证规定组织办学。

(八)民办高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行为,以及资产过户情况的检查。

查看学校土地和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学校设立时申请材料、论证报告、教学仪器设备台账、教师名册、学校近3年年审工作报告、学校内部设立的教学、行政等组织机构等材料,核查学校是否有抽逃资金或挪用办学经费行为,学校法人财产权范围内的财产是否全部过户到学校名下。

(九)民办高校办学条件情况的检查。

查看学校高基报表、学籍系统了解学校在校生人数情况。查看学校土地和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教学仪器设备台账、纸质图书和电子图书购买发票及清单、教职工花名册等材料,核查学校生均占地面积、生均教学行政用房、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生均图书、生师比、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具有高级职务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等基本办学条件情况。

(十)民办高校年检结果的检查。

对民办高校年检不合格的学校,期限整改为一年,整改期内停止招生。

(十一)独立学院违反国家招生计划擅自招收学生行为的检查。

查看教育厅下达招生计划文件和在校生名册(含考生号、姓名、专业、班级、联系方式等),核查学校录取人数和实际报到人数情况,检查独立学院是否有违反国家招生计划擅自招收学生的行为。

五、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二)《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条。

民办高校出现以下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1至3万元的罚款、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罚。(一)学校资产不按期过户的;(二)办学条件不达标的;(三)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四)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三)《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独立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1至3万元的罚款、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罚:(一)独立学院资产不按期过户的;(二)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或广告的;(三)年检不合格的;(四)违反国家招生计划擅自招收学生的。

六、结果公示

在完成检查任务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信用中国(广西)等平台录入并公示检查结果。通过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检查结果互认共享和开发利用,促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其他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衔接,对抽查发现的违法失信行为依法实施惩戒,形成有力震慑,增强相关被监管主体守法的自觉性。

对实施高等专科教育、中等学历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

教育等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中外

合作办学机构的监管事项抽查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设立合法性、办学许可证和批准文件的检查

(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招收学生时间和情况的检查。

(三)办学者出资情况的检查。

(四)招生简章、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检查。

(五)管理章程、教育教学质量情况的检查。

(六)颁发学位、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情况的检查。

二、抽查对象产生方式

根据年度抽查工作计划,依托自治区监管平台分类设置检查对象名录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三、执法检查人员产生方式

依托自治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根据抽查内容、检查工作量等因素,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按类别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四、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设立合法性、办学许可证和批准文件的检查。

查阅机构申请设立材料、过程性文件、办学许可文件及材料,排查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依法获得办学许可、是否存在办学许可或批准文件造假,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情况。

(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招收学生时间和情况的检查。

查阅学校招生简章、招收学生时间、学生注册学籍材料,核验是否存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违法招收学生的情况。

(三)办学者出资情况的检查。

对学校的资金情况进行核查,检查学校提供的资产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出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情况。

(四)招生简章、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检查。

查阅学校招生简章、收费标准、收费项目材料,排查是否存在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骗取钱财,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的情况。

(五)管理章程、教育教学质量情况的检查。

查阅学校管理章程和办法、教学质量情况报告、教学成果展示自律,核验是否存在学校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况。

(六)颁发学位、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情况的检查。

查阅学校颁发学位、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的名单、颁发情况材料,核验是否存在违法颁发学位、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情况。

五、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发布,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2013年《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3)修改》)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拒不停止招生的,由审批机关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

第五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未经批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退还多收的费用,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顿并予以公告;情节严重、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0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

第五十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

(二)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的;

(五)对办学结余进行分配的。

第五十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颁发学历、学位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结果公示

在完成检查任务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信用中国(广西)等平台录入并公示检查结果。通过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检查结果互认共享和开发利用,促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其他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衔接,对抽查发现的违法失信行为依法实施惩戒,形成有力震慑,增强相关被监管主体守法的自觉性。

对实施高等专科教育、中等学历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

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监管事项抽查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设立合法性、办学许可和批准文件的检查。

(二)招生简章、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检查。

(三)管理章程、教育教学质量情况的检查。

(四)项目资金情况的检查。

(五)颁发学位、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情况的检查

二、抽查对象产生方式

根据年度抽查工作计划,依托自治区监管平台分类设置检查对象名录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三、执法检查人员产生方式

依托自治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根据抽查内容、检查工作量等因素,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按类别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四、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设立合法性、办学许可和批准文件的检查。

查阅项目申请设立材料、过程性文件、办学许可文件及材料,排查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否依法获得办学许可、是否存在办学许可或批准文件造假,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文件的情况。

(二)招生简章、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检查。

查阅项目招生简章、收费标准、收费项目材料,排查是否存在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骗取钱财,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情况。

(三)管理章程、教育教学质量情况的检查。

查阅项目管理章程和办法、教学质量情况报告、教学成果展示自律,核验是否存在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况。

(四)项目资金情况的检查。

对项目的资金情况进行核查,检查提供的资产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出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是否存在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对办学结余进行分配的情况。

(五)颁发学位、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情况的检查。

查阅项目颁发学位、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的名单、颁发情况材料,核验是否存在违法颁发学位、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情况。

五、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0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 。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

(二)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的;

(五)对办学结余进行分配的。

第五十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颁发学历、学位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结果公示

在完成检查任务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信用中国(广西)等平台录入并公示检查结果。通过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检查结果互认共享和开发利用,促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其他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衔接,对抽查发现的违法失信行为依法实施惩戒,形成有力震慑,增强相关被监管主体守法的自觉性。

对持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者的监管

事项抽查指引

一、 抽查事项

抽查类别:对持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者的监管。

抽查事项:1.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的落实情况。2.关于“《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的落实情况。

二、 抽查对象及执法检查人员产生方式

根据年度抽查工作计划,依托自治区监管平台分类设置检查对象名录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根据抽查项目专业要求、检查工作量等因素,分类设置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按不同类别抽取执法检查人员,结合检查需要匹配检查对象与执法检查人员。检查对象、检查人员一经抽取,不得随意更改。

三、 检查内容和方法

采取通过公安部门核查、现场检查或随机访谈相关工作人员、教师、学生的方式,检查持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者是否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检查是否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情形。

四、 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修正)

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二)《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三)《〈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9月23日教育部令第10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其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相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归档备案。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第二十六条 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应当被撤销教师资格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撤销资格,收缴证书,归档备案。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五、 结果公示

    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情形外,在完成检查任务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信用中国(广西)等平台录入并公示检查结果。通过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检查结果互认共享和开发利用,促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其他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衔接,对抽查发现的违法失信行为依法实施惩戒,形成有力震慑,增强相关被监管主体守法的自觉性。

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监管事项抽查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是否存在未送审的情形。

(二)是否存在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情形。

(三)是否存在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情形。

(四)是否存在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情形。

二、抽查对象产生方式

根据年度抽查工作计划,依托自治区监管平台分类设置检查对象名录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全区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涉及7套教材,涉及的出版单位共6家,抽查比例为10%,即抽取1家出版单位。

三、执法检查人员产生方式

依托自治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根据抽查内容、检查工作量等因素,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按类别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四、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检查内容。

1.出版单位发行出版的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教材在使用前是否依法按程序要求送审,获取审图号;

2.出版单位依法审核通过的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教材否标注审图号;

3.出版单位是否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教材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

(二)检查方法。

检查出版单位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教材送审材料(地图审核申请表、需要审核的地图样图或者样品、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检查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教材的适当位置或者出版物版权页标注的审图号。

五、检查依据

《地图管理条例》(2015 年 11 月 26 日国务院令第 664 号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全国性中小学教学地图,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外交部组织审定;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定。

第二十九条 任何出版单位不得出版未经审定的中小学教学地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送审而未送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可以向社会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六、结果公示

在完成检查任务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信用中国(广西)等平台录入并公示检查结果。通过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检查结果互认共享和开发利用,促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其他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衔接,对抽查发现的违法失信行为依法实施惩戒,形成有力震慑,增强相关被监管主体守法的自觉性。

对地方政府主管的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

机构的章程核准的监管事项抽查指引

一、抽查事项

高等学校是否存在不执行章程的情况或者违反章程规定自行实施管理行为的情形。

二、抽查对象产生方式

根据年度抽查工作计划,依托自治区监管平台分类设置检查对象名录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三、执法检查人员产生方式

依托自治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根据抽查内容、检查工作量等因素,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按类别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四、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高等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教育形式的检查。

查看学校章程、办学许可证,检查印章、银行账户、信笺等使用的学校名称,随机访谈相关工作人员、教师、学生,核查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教育形式是否与章程规定的内容一致。

(二)学校依章程进行管理、办学的检查。

查看学校章程、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决策机构会议纪要等材料,随机访谈教师和学生,核查学校领导体制、组织机构、决策机制、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内设机构管理体制、学位授予办法等是否存在不执行章程的情况或者违反章程规定自行实施管理行为的情形。

(三)高等学校经费、财产管理制度的检查。

查看学校土地和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教学仪器设备台账、学校近3年年审工作报告、等材料,核查学校是否根据章程规范管理财务。

(四)章程是否修改的检查。

通过对照我厅核准的章程和学校现行的章程,是否有不一致的内容,如果有,是否已根据管理权限,报我厅核准。

五、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8年修正)

第二十九条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委托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修改章程,应当根据管理权限,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2011年1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1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章程应当按照高等教育法的规定,载明以下内容:
  (一)学校的登记名称、简称、英文译名等,学校办学地点、住所地;
  (二)学校的机构性质、发展定位,培养目标、办学方向;
  (三)经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层次、规模;
    (四)学校的主要学科门类,以及设置和调整的原则、程序;
  (五)学校实施的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远程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等不同教育形式的性质、目的、要求;
  (六)学校的领导体制、法定代表人,组织结构、决策机制、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内设机构的组成、职责、管理体制;
  (七)学校经费的来源渠道、财产属性、使用原则和管理制度,接受捐赠的规则与办法;
  (八)学校的举办者,举办者对学校进行管理或考核的方式、标准等,学校负责人的产生与任命机制,举办者的投入与保障义务;
  (九)章程修改的启动、审议程序,以及章程解释权的归属;
  (十)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事由,校徽、校歌等学校标志物、学校与相关社会组织关系等学校认为必要的事项,以及本办法规定的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地方政府举办的高等学校的章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其中本科以上高等学校的章程核准后,应当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的章程由教育部核准;其他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章程,经主管部门同意,报教育部核准。

第二十九条 高等学校章程的修订案,应当依法报原核准机关核准。
  章程修订案经核准后,高等学校应当重新发布章程。

第三十一条 高等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章程中自主确定的不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强制性规定的办学形式、管理办法等,应当予以认可;对高等学校履行章程情况应当进行指导、监督;对高等学校不执行章程的情况或者违反章程规定自行实施的管理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六、结果公示

在完成检查任务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信用中国(广西)等平台录入并公示检查结果。通过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检查结果互认共享和开发利用,促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其他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衔接,对抽查发现的违法失信行为依法实施惩戒,形成有力震慑,增强相关被监管主体守法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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