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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教复函字〔2023〕23号: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023582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2023-05-19 18:3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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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玫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条件认可形式形式的建议,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厅会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为引导优秀人才向乡村学校流动,缓解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师资紧缺矛盾,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意见》(教人〔2006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3号)、《关于加强新时代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20205号)等系列文件明确提出:将到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作为申报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的必要条件。近年来,我区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条件一直将城镇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一年的支教(任教)经历作为晋升中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职称的必备条件之一。

结合中小学教师支教工作开展情况,我厅不断对中小学支教政策进行优化调整,探索建立更为符合我区教育发展规律和乡村教师队伍建设需求的政策体系。如,2013年,出台文件明确对患有重大疾病、身体残疾或家庭中有16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需要照顾的单亲教师均可申请免除支教的要求。2019年,印发的中小学教师系列评审条件中,进一步完善支教方式,明确“非贫困地区的城镇中小学教师到原国家贫困县(含县城)中小学校支教经历等同于乡村支教经历”以及将担任中小学、幼儿园校长(园长)“送教下乡”活动纳入支教工作的范围;与此同时,在支教方式上,明确在农村支教或任教时间累计满1年的,均符合支教的要求。

目前,我厅正会同自治区有关厅局对现行的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条件进行修订,其中,就包括对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条件规定的支教条件认定范围、方式等相关内容。您在提案中建议,要增加职称晋升支教活动形式的建议,在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支教认定条件修订方面给予了我们一定的思考。下一步,我厅将结合您的建议,继续加强与自治区各有关厅局的沟通协调,组织有关专家对支教认定条件进行论证,在修订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方案中吸收转化,引导优秀人才向乡村学校流动,切实推动我区教育质量提升。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23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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