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发〔2019〕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保育教育常规管理暂行办法》(桂教基教〔2013〕54号),进一步规范全区幼儿园办园行为,切实保障广大幼儿健康快乐成长,促进我区学前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就进一步落实全区幼儿园规范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党的建设
各地要全面落实《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全区中小学校党建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精神,切实加强党的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党组织,实现幼儿园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充分发挥幼儿园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保障社会主义办园方向,领导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推动幼儿园健康发展。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幼儿园,都要单独建立党组织,并按期进行换届。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幼儿园或偏远地区的农村幼儿园,可就近就便与其他学校建立联合党组织,也可挂靠乡镇
(街道)、村(社区)党组织。新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必须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民办幼儿园要把党组织建设有关内容纳入学校章程,明确党组织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保证党组织在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要定期排查清理园内各类标语标识、条幅口号等,确保符合党的教育方针规范表述和贯彻落实要求,推动党的教育方针成为师生员工耳熟能详、自觉运用的日常规范。
二、强化审批监管
(一)加强准入管理。
各地要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幼儿园分类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严格幼儿园举办条件,规范幼儿园审批程序,强化幼儿园准入管理。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是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机关,要会同同级公安、卫生等部门,对申办幼儿园的园舍条件、人员资格、卫生保健、经费保障和制度管理等方面进行实地考察,严格审批注册标准和程序。幼儿园实行登记注册制度,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凡由于审批把关不严,向不合格民办幼儿园发放办园许可证的,要严肃追究审批责任。幼儿园审批严格执行“先证后照”制度,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前置审批,取得办园许可证后,到相关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新开办公办幼儿园要及时到本级机构编制部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手续,落实公办幼儿园独立事业法人登记制度。已建成的公办幼儿园要及时申办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确保“一园一证”。幼儿园实行一证一点(址)管理,只能使用经审批机关核准的一个名称,若有分支机构或异地举办,必须经分支或新办机构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幼儿园名称应符合规范要求,不得带有与实际不符或者易产生误导作用的词语,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全国”、“国际”等或其它超出本地区行政区划的区域字样。幼儿园对外用名必须与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的名称一致。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只能办成公办园或免租金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登记为营利性幼儿园,教育行政部门要联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办成营利性质的不予核发相关证件。已按照分类登记程序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不得再转为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二)强化动态监管。
各地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幼儿园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看护点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对已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严格落实年检制度,对幼儿园的法人治理、办学条件、安全卫生、办学行为、教职工队伍、资产与财务管理等6个一级指标的50个观测点进行全面考核,实行动态监管。对符合国家、自治区、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达到相应标准的,视为年检合格。年检合格的幼儿园方可开展新学期招生工作。年检不合格且限期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特别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依法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对于暂未达到规范办园标准的幼儿看护点,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申报单位进行分类认定,分类管理。实行幼儿看护点年检制度,对看护点实行动态管理,每年8月底完成看护点的分类认定工作。对于不能确保在安全、消防、卫生、食品监督等方面达到国家相关规定的、存在严重危及幼儿安全与健康隐患且短期内无力进行整改的C类看护点,必须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并妥善安排好幼儿分流。对暂时无法取缔的无证幼儿园,能够达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看护点分类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可作为看护点纳入监管范围,随着公办幼儿园和多元普惠幼儿园数量的增加,要逐步取消看护点。
三、加强安全卫生管理
(一)大力加强安全防范建设。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积极推进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建设三年行动计划,重点加强幼儿园专职保安员配备,确保专职保安员配备率、防护器械配备率达到100%;重点加强幼儿园封闭式管理,确保幼儿园封闭化管理达标率达到100%;重点加强智慧安防系统建设,确保一键式紧急报警、视频监控系统建设达标率达到100%,并与属地公安机关联网;重点加强“护学岗”设置,确保护学岗设置率达到100%。
(二)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幼儿园要严格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工作规范》等有关文件,建立健全门卫、房屋、设备、消防、交通、食品、药物、幼儿接送交接、活动组织和幼儿就寝值守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制定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幼儿在园安全。落实门卫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辆进入园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园内。落实校园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建立安全隐患台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落实请销假制度,规范请销假行为。落实家校联系制度,发现幼儿身体和心理有异常情况的,应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落实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将关系幼儿安全的信息告知其监护人和校内相关负责人员。落实学校安全教育制度,开展安全教育、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突出做好生命安全、防溺水、交通安全、防诈骗等教育,提高幼儿自我防护能力。落实应急疏散演练制度,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要求,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地震、洪水、火灾、防暴恐等灾害事故的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落实校车教师随车制度和收车验车制度,随车教师在幼儿上下车时要清点核对乘车幼儿人数,确认乘车幼儿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车辆驾驶员确认乘车幼儿已经全部下车后方可收车锁门。
(三)加强园舍及设施安全管理。
幼儿园园舍选址和设施配备要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年版)》的有关规定。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不得设置在污染区和危险区,不应与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毗邻。围墙、护栏等实体防护设施高度不得低于2米,具备封闭化管理条件。幼儿园的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下。幼儿园不得使用危房。幼儿园的设备设施、装修装饰材料、用品用具和玩教具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要求。幼儿园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幼儿园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四)加强卫生保健与食品安全管理。
幼儿园要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的法规、规章和制度,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档案,落实幼儿晨、午检和全日观察制度。落实卫生消毒制度和疾病隔离制度,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培养幼儿卫生保健习惯,保证幼儿有足够的饮水量,不得限制幼儿便溺的次数、时间等。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幼儿园食堂的场地、设备、用具、膳食要符合国家规定的餐饮服务安全标准,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加强食品卫生管理。食品采购渠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为幼儿提供营养均衡、安全卫生的食品和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不得制售冷荤凉菜。食堂从业人员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四、加强科学保教
(一)科学实施一日活动。
幼儿园要落实《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坚持动静结合、集体活动与自由活动结合、室内活动与室外活动结合的原则,合理安排幼儿一日活动。幼儿园一日活动安排要重点支持幼儿通过直接感知、实际操作和亲身体验等方式积累经验,促进幼儿在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五个领域的全面发展。在正常情况下,幼儿户外活动时间每天不得少于2小时,其中体育活动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寄宿制幼儿园不得少于3小时,幼儿游戏活动时间每天不得少于3小时,高温天气可酌情减少。禁止在幼儿园从事违背教育规律的实验和活动。幼儿园不得将平板电脑、电子游戏机以及高辐射、强污染的电子产品作为玩教具提供给幼儿操作。
(二)大力推进幼小科学衔接。
各地要落实国家、自治区幼小科学衔接攻坚行动计划,从身心准备、生活准备、社会准备和学习准备四个方面做好幼小科学衔接工作。建立幼小协同合作机制,幼儿园做好入学准备教育,小学实施入学适应教育,推动双向衔接。规范学校和校外培训机构的教育教学行为,坚决纠正“小学化”倾向,做好科学衔接。幼儿园不得设学前班,不得提前教授汉语拼音、识字、计算、英语等小学课程内容,不得布置读写算家庭作业,不得组织小学内容有关考试测验,不得以机械背诵、记忆、抄写、计算等方式进行知识技能的提前学习和强化训练,不得把教室布置成小学课堂形式;小学严格执行免试就近入学,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等作为招生依据,将入学适应教育纳入一年级教育教学计划,改革一年级教育教学方式,采取游戏化、生活化、综合化等方式实施,坚持按课程标准零起点教学,坚决纠正超标教学、盲目追赶进度的错误做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前儿童违规进行培训,不得开展诱导家长让幼儿接受小学内容教学的宣传。建立行政推动、教科研支持、教育机构和家长共同参与的机制,整合多方资源,实现有效衔接。
(三)规范课程资源使用。
幼儿园要充分利用本土资源,重视幼儿生活及游戏中蕴含的课程价值,拓展园本课程内容,完善园本课程活动方案,加强园本课程建设。凡是在幼儿园推行使用的课程教学类资源,必须经自治区学前教育专家指导委员会审核,严把入口关,坚决杜绝不科学的保教理念或课程内容流入幼儿园。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幼儿园推销教材或教学资源。幼儿园不得使用小学教材和不规范用书。不得以“国学”、“讲经”、“女德”、“全素饮食”、“双语”、“引进课程”等名义,在幼儿园课程内容中宣传传统文化糟粕或进行西方意识形态渗透。
五、加强教职工管理
(一)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幼儿园教师要严格落实《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坚定政治方向,不得在保教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自觉爱国守法,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传播优秀文化,不得通过保教活动、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严禁在园进行宗教宣传和迷信活动;潜心培幼育人,不得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空岗、未经批准找人替班,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兼职兼薪;加强安全防范,不得在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幼儿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关心爱护幼儿,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不得歧视、侮辱幼儿,严禁猥亵、虐待、伤害幼儿;遵循幼教规律,不得采用学校教育方式提前教授小学内容,不得组织有碍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坚守廉洁自律,不得索要、收受幼儿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不得推销幼儿读物、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规范保教行为,不得组织幼儿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等活动,或泄露幼儿与家长的信息。坚持师德为首,幼儿园在教师年度考核、职称评聘、推优评先、表彰奖励等工作中必须进行师德考核。要按照准则及相应的处理指导意见、处理办法要求,坚决查处师德违规行为。强化师德考核结果的运用,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并取消在教师职称评聘、推优评先、表彰奖励、科研和人才项目申请等方面的资格。
(二)严格教师队伍管理。
各地要认真落实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全面落实幼儿园教师持证上岗,坚持无培训不上岗、无相应资格不上岗,切实把好幼儿园园长、教师入口关。新入职教师必须取得教师资格,非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生到幼儿园从教须经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教师资格。实行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制度,幼儿园园长应当具有教师资格、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有三年以上幼儿园工作经历,获得幼儿园园长岗位任职资格培训证书。幼儿园教师应当具有中等幼儿师范学校或中等师范教育毕业及以上学历,取得幼儿园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幼儿园保育员应当具备高中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卫生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及以上学历,经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财会人员、炊事人员和安保人员应当符合相关岗位资质。不具备岗位资质的人员,需及时调离工作岗位。有犯罪、吸毒记录和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严格规范教师聘用,将思想政治和师德要求纳入教师聘用合同。加强试用期考察,全面评价聘用人员的思想政治和师德表现,对不合格人员取消聘用,及时解除聘用合同。要引导、监督民办幼儿园按“两教一保”标准补足配齐教职工。
(三)加强教师培训。
幼儿园教师须完成每五年一个周期的培训,新录用的、教龄在一年内的新任教师须参加至少120学时的试用期培训。教师培训考核和完成培训学分的情况是教师资格再注册、年度考核、评优晋级、职务聘任、骨干教师选培、特级教师申报和教师资格定期登记的必备条件和重要依据之一。各地要强化经费保障,把教师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按不低于当地教职工工资总额的2%安排教师培训经费,幼儿园按照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保障教师培训正常开展,提升幼儿园教师科学保教能力。要依托“国培计划”、“区培计划”等,重点做好名园长、骨干园长、骨干教师和边远艰苦地区基本保教能力提升困难的农村幼儿园教师的在职培训。加大幼儿园园长、乡村幼儿园教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的培训力度。要把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促进幼儿主动学习和全面发展的能力培养作为教师培训重要内容。注重教师心理健康,加强心理健康培训和心理疏导。
六、规范收费管理
幼儿园要严格执行《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公布广西公办学校教育项目收费清单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依法依规收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实施收费时,实际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与幼儿园收费公示栏、招生简章(广告)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一致,严禁虚假宣传。除《广西公办学校教育项目收费清单》外,未经国家或自治区批准,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包括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收取的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严禁幼儿园或其他机构以任何名义在幼儿园内代收其他任何费用。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要根据幼儿或幼儿家长自愿原则开展,严禁采取强制或变相强制手段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不得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不得与保教费捆绑收取。民办幼儿园应保持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等收费标准的相对稳定,调整应有序进行,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后原则上应保持3年以上平稳,防止频繁、大幅度调整。加强教育收费收支管理,公办幼儿园收费收入管理按现行规定执行,民办幼儿园收费收入应全部缴入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学校银行账户,纳入幼儿园账簿统一核算管理。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及资产管理制度,做到账目规范、账实相符,确保专款专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应当按照规定实行财务公开,接收审计和社会监督。各地要加快制定并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政补助标准,加强收费标准调控,坚决防止过高收费。
七、加强督导评估
各地教育督导部门要完善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制度,从办园条件、安全卫生、保育教育、教职工队伍、内部管理等五个方面定期开展督导评估工作,将督导评估结果作为制定学前教育政策、年检定级、园长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发布,接受社会监督。严格落实《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开展每月不少于1次的挂牌督导,通过随机听课、查阅资料、座谈走访、问卷调查、校园巡视等方式,重点加强对幼儿园安全管理、规范办园、师德师风建设等的经常性督导监管,提前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幼儿园规范办园行为,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21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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