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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2-04-15 15:04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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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双减”工作要求,规范课后服务管理,我厅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并征求了自治区相关部门和各市教育局的意见,形成《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如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地址:南宁市竹溪大道69号,邮编:530021)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gxywjy@126.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4月27日。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22年4月15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40号)精神,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义务教育学校,包括独立的小学、初级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完全中学的初中部及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和初中部,以及实施义务教育的其他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课后服务是指义务教育学校在完成国家课程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之外,为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和帮助家长缓解接送孩子困难而开展的课后育人服务。

第四条城市及县城、乡镇非寄宿制义务教育学校要全面开展课后服务,要覆盖到所有有需要的学生。鼓励乡镇以下义务教育学校和寄宿制学校结合实际开展课后服务,具体开展形式由各市、县(市、区)统筹安排。

第五条义务教育学校开展课后服务要坚持公益普惠、全面覆盖、自愿选择、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服务内容

第六条  开展课后服务应以学业辅导为主,指导学生认真完成作业,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进行补习辅导和答疑,为学有余力的学生拓展学习空间;同时开展丰富多彩的科普、文体、艺术、劳动、阅读、兴趣小组及社团活动,努力满足学生的不同需求。不得利用课后服务时间讲新课。严禁将课后服务变相为集体补课。

第三章  服务方式

第七条开展校内课后服务,应坚持以学校为主,对校内具备条件且有课后服务需求的学校,应充分利用管理、人员、场地、资源等方面优势,主动承担校内课后服务工作。

第八条  学校应积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充分发挥好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劳动教育基地等校外活动场所在课后服务中的作用,联合开展课后服务工作。

第九条  鼓励有条件的学校与校外活动场所联合组织开展学生综合实践活动,或组织学生就近到社区、企事业单位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课后服务主要在上学日下午放学后校内进行,结束时间要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相衔接,原则上不早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学校可统筹安排教师实行“弹性上下班制”。

第十一条  学校要强化管理,制订“一校一案”课后服务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课后服务制度,完善工作措施,明确人员职责和分工。要加强家校联系,将举办校内课后服务的时间、内容、形式及收费等情况向学生和家长公布。

第十二条  学校开展学业辅导服务要以自主作业、自主学习、自主阅读、教师答疑为主。

第十三条  课后服务要以自愿为原则,组织有需要的学生参与。课后服务要优先保障残疾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留守儿童、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等困境儿童和中低年级学生等亟需课后服务学生群体。

第十四条  课后服务要与减轻学生作业负担相结合,严格控制书面作业总量,确保小学一、二年级不布置家庭书面作业,可在校内适当安排巩固练习;指导三至六年级学生在校内完成书面作业,初中学生在校内完成大部分书面作业。

第十五条  教育部门要征集、开发丰富优质的线上教育教学资源,利用各级教育教学资源平台以及优质学校网络平台,免费向学生提供高质量专题教育资源和覆盖各年级各学科的学习资源。学校要加大宣传,引导学生用好线上优质资源。

第十六条加强课后服务队伍建设,课后服务人员主要由学校在职教职工组成。校内师资力量不足的,可聘请退休教师、体育教练、文艺科普工作者、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及其他具备资质的社会专业人员或志愿者参与,提升校内课后服务能力。鼓励师资配备充足学校的优秀教师到薄弱学校参与课后服务,推动区域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第十七条  学校临时聘请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并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学校依法规范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按合同或协议支付劳动报酬和保障相关待遇。

第十八条  学校不得自行引入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课后服务。学校确需引入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课后服务的,市、县两级教育部门要根据学校管理实际,制定管理政策,明确遴选条件、管理要求和退出机制,组织遴选符合条件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供学校选择使用。

第十九条  严格校外培训机构参与学校课后服务的过程监督,特别要加强对参与课后服务的机构教师品德、健康状况的事前、事中、事后审查。

第二十条  严禁利用课后服务时间违规办学或开展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严禁开展商业推广性质的活动,不得组织开展危险性较高的活动。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地要建立完善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制度,可采取财政补贴、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课后服务经费。采取服务性收费方式的,应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各级财政结合本地实际将课后服务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自治区根据各地课后服务开展情况、财政投入情况等安排奖补资金给予适当支持。乡镇以下学校开展课后服务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

第二十二条学校是课后服务费的收费主体,按标准向参加课后服务的学生收取课后服务费。严禁学校通过家长委员会或第三方机构收取课后服务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课后服务的相关费用给予适当减免。

第二十三条学校开展课后服务前,应书面征求学生家长和学生意见,对自愿参与学校课后服务的学生(乡镇及以上学校),依据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收取课后服务费,并按学期或按月据实结算。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有关政策制订,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对学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和超范围收费等乱收费行为,各级市场监管、价格主管部门、教育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严肃查处。

第二十五条校内课后服务经费,扣除聘请校外人员提供课后服务所需劳务费后,剩余部分主要用于参与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教师和相关人员的补助,并作为增量纳入绩效工资管理,设立“课后服务补助”项目,增核的绩效工资不作为次年正常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

课后服务补助按学期发放。义务教育学校应结合每学期纳入绩效工资增量的课后服务经费额度,根据课后服务要求和服务质量,制定课后服务补助发放标准和额度。

各义务教育学校要在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指导下,制定本校课后服务补助的具体发放办法,征求相关人员意见并按程序公示后,报主管部门批准实施。要严格控制课后服务补助的发放范围,不能作为普惠性项目发放,不能随意扩大范围。

第二十六条  课后服务费属于服务性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课后服务经费应由学校统一管理和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课后服务经费的管理,会同本级财政、审计等部门做好经费的监管工作,严禁私设“小金库”的行为。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在开展课后服务时要把安全和常态化传染病防控放在首位,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明确课后服务人员管理责任,加强对师生安全卫生意识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与公安、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切实消除在安全保卫、交通、场地、消防、传染病防控、食品安全等方面的隐患,确保师生人身安全。

第二十八条  参与课后服务人员应购买人身意外保险,保险费用从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中支出或由第三方机构按规定支出;鼓励家长为参与课后服务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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