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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2022-04-20 17:2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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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22〕1号)、《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桂教规范〔2020〕2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做好2022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要求

(一)科学合理划定片区。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目标要求,根据适龄儿童人数、学校分布和规模、行政区划、交通状况等因素,为每所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科学划定招生片区范围,确保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公办学校招生片区划定后,应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对出现学校布局调整、学龄人口变化较大等情况的,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科学评估、审慎稳妥重新划分调整片区,并提前向社会公布,认真做好学生家长宣传解释工作。教育资源相对均衡的地方,实行单校划片招生;教育资源不够均衡的地方,探索实施多校划片招生,采取随机派位方式入学。

(二)科学制定录取政策。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和消除大班额等因素,合理编制下达公办学校年度招生计划,并提前向社会公布。小学入学一般采取登记入学或书面通知入学,初中入学一般采取登记入学或对口直升方式入学。片区内登记报名人数少于学校招生计划的,学校应全部录取;超过学校招生计划的,要合理制定义务教育入学排序规则并向社会公布,切实保障入学机会公平。

(三)严格实行免试入学。所有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均要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不得设定超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任何限制条件,不得拒绝或变相拒绝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入学报名,不得采用考试、测试或者任何变相形式的统一知识性考试方式选拔生源,不得在入学报名、新生报到等环节组织任何形式的面谈,不得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不得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不得将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或参考,取消各类特长生招生。

二、全面落实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招生政策

(一)加强招生计划管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由教育行政部门核定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提出的年度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公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按照核定的招生计划实施招生,严禁无计划、超计划招生。自治区直属部门和高校举办或管理的民办义务学校的招生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学校所在地设区市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其年度招生计划。

(二)合理确定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范围。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优先满足学校所在县(区)学生入学需求,所在县(区)招不满且审批机关为设区市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可以在审批机关管辖区域内适当跨县招生,但不得跨市域范围招生。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范围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在市域范围内确定。自治区直属部门和高校举办或管理的民办小学招生范围由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自治区直属部门和高校举办或管理的民办初中招生范围由学校所在地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三)严格落实公民同招政策。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均要落实公民同招工作要求,做到同步登记信息、同步报名、同步录取、同步注册学籍。适龄儿童在家长指导下报读义务教育学校时,自愿选择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不能兼报。学生报读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统一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依托招生入学电子平台受理报名。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报名人数超过核定招生计划数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电脑随机录取系统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开发或推荐,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原则上要使用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开发或推荐的电脑随机录取系统。电脑随机录取过程应邀请公证机构、中小学教师代表、家长代表等参与监督。各地公民同招的具体步骤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所有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国际部”“国家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

三、切实做好特殊群体入学保障工作

(一)扎实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控辍保学工作责任,健全“双线四包”联控联保工作机制,做好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组织和劝返工作,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应入尽入,推进控辍保学从动态清零转向常态清零。

(二)妥善解决随迁子女入学问题。深入推进“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认真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关于在流入地居住半年以上和有合法稳定就业、住所等规定要求,完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全面清理取消不合规的随迁子女入学证明材料及其时限要求,不得要求提供户籍地无人监护等无谓证明材料。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入学,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地方,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安排随迁子女在民办学校就读。随迁子女回户籍地就读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予以统筹安排。

(三)依法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积极推进融合教育,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近就便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无法到普通学校接受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要通过安排入读特殊教育学校、送教上门等方式,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四)认真落实教育优待政策。落实好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消防救援人员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急需紧缺人才子女及政策规定的其他各类优抚对象的教育优待政策,妥善做好入学服务工作。

四、提高招生入学服务水平

(一)依法公开招生信息。各地要主动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公办学校报名入学办法和民办学校的招生方案(含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方式、收费标准等)、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咨询监督举报电话、信访接待部门地址等。

(二)规范报名信息采集。各地要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信息非必要不采集的原则,全面清理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等无谓证明材料。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应当采集学生基本信息、家庭住址及家长姓名、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信息采集工作应在招生入学时一次性采集,不得利用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

(三)提高招生入学信息化水平。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协同大数据发展部门等相关部门加快建设和完善统一的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平台,推进区域内户籍、房产、社保等入学相关信息共享,逐步实现网上报名、材料审核和录取,切实为群众办事提供便利。

(四)建立招生入学预警机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和摸底调查,出现常住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逐年增加、学位供给不足的情况时,要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做好宣传引导,引导家长形成合理就学预期。

五、加强招生入学工作监管和宣传

(一)严厉查处非法办学行为。认真排查、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家长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失学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切实保障每个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加强编班管理和学籍管理。各地义务教育学校要规范实施学生随机均衡编班,严禁以任何名义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特长班,不得以分层走班等形式变相分快慢班。要加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新生电子学籍注册工作须于10月31日前全部完成,休学、转学等业务要在10个工作日内核办完毕。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学生学籍管理,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严禁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的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三)严格监督问责。各地要严格落实中小学招生入学“十项严禁”规定,畅通举报申诉受理渠道,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招生行为。对因监管不到位、履职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地方,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加强对招生政策和群众关注热点问题的解读工作,引导家长树立科学教育观念。同时将深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作为解决招生入学矛盾问题的治本之策,优先改善、加快提升薄弱学校办学水平,为更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公平优质的教育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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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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