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 成文日期:2025年01月16日 |
标 题: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教财务〔2025〕3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1月16日 |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区直各中等职业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规范中小学校食堂财务行为,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广西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校食堂财务行为,规范食堂资金管理,明确学校职责,维护师生合法权益,保证食堂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央纪委机关、国家监委、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7部门《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监督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纪发〔2024〕11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财教〔2022〕159号)、《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教财〔2022〕2号)精神,结合我区中小学校食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食堂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和幼儿园等学校的食堂。
第三条 中小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各中小学校应当加强食堂管理,规范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合理确定饭菜价格,提高食堂伙食质量,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师生身体健康。
第四条 中小学校食堂的会计核算以采用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在当期已经实现的食堂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食堂的收入和费用;凡不属于当期的食堂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食堂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第五条 中小学校食堂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应当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对边远地区教学点食材通过自由市场采购、供应商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票据的,要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自制原始凭证工作,确保原始凭证合法合规。
第六条 中小学校食堂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月度,年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
第七条 中小学校食堂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八条 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管理食堂财务工作,并对食堂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中小学校食堂财务活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依规开设专门的食堂银行账户,独立建立账簿,实现分账核算,真实反映收支状况,并按月实行财务公开。
第十条 中小学校应当指定专人主管食堂财务工作,并严格遵循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原则,配备专、兼职会计人员,对食堂经济活动进行独立核算,并接受学校财务部门的统一管理。
财务主管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参与学校食堂重大建设项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处置、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食堂财务、会计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任免奖罚、业务培训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食堂财务、会计人员应当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财会和教育教学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第十二条 中小学校食堂应当以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实行“集中记账,分校核算”的,不改变学校食堂财务管理权。即在一定区域内,由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确定的会计核算机构统一办理区域内中小学校食堂的会计核算。
第十三条 中小学校食堂的财务管理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食堂重大开支和食材采购等重要经济事项决策,应按“三重一大”的有关要求实行集体决策,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同时还应向学校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通报有关情况。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食堂收入是指中小学校食堂为开展饮食服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收入。中小学校食堂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伙食费收入、其他收入。中小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用于提高中小学校食堂硬件软件设施、改善用餐环境等用途的财政补助资金以及营养膳食补助资金等应当按财政部门的要求,在本单位事业收支会计账簿中核算,不列入本办法的收入核算范围。中小学校食堂收入具体内容为:
(一)伙食费收入。指中小学校食堂为师生和其他个人提供饮食服务取得的收入。伙食费收入包括学生伙食费收入、教职工伙食费收入、代办伙食费收入与其他伙食费收入。学生伙食费原则上按月收取,在学生及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也可按学期收取。有条件的学校应推行校园一卡通等结算方式。
(二)其他收入。指中小学校食堂取得上述项目以外的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存货盘盈收入、食堂残值废料变卖收入、食堂固定资产处置残值收入等。中小学校食堂采用校园一卡通等结算方式下,对已注销卡内无人领取的余值,应确认为其他收入。
第十五条 教职工在食堂就餐、学校领导或教职工陪餐、家长陪餐应与学生同菜同价,伙食费据实结算,不得挤占营养膳食补助资金和学生伙食费,不得侵占学生利益。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食堂的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要求,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食堂取得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食堂统一核算,预交的伙食费应当按照规定存入食堂银行账户,统一管理。学校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严禁隐瞒、滞留、截留、占用、挪用或坐支学生伙食费收入。
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食堂取得收入应按国家财政与税务相关规定开具合法有效票据,不得使用白条和三联收据,同时按税法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中小学校食堂支出是指中小学校食堂为开展饮食服务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食堂支出包括伙食支出、运维支出以及其他支出。具体内容为:
(一)伙食支出。指中小学校食堂为提供饮食服务而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主要包括:
1.食材支出。指中小学校食堂在提供饮食服务过程中所耗用的粮食、肉禽蛋、蔬菜瓜果、油盐辅料等形成的成本。食材支出占食堂总支出的比例不低于70%。
2.燃料动力支出。指中小学校食堂在提供饮食服务活动中所耗用的水、电、气以及其他燃料动力等成本。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学校营养餐发生的水电煤气等日常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不列入食堂支出。
3.人工支出。自主经营的食堂人工成本包括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用,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地方财政保障的食堂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支出、各项保险不得计入食堂运营成本。食堂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劳务派遣费用,也属于人工成本。
为实施营养改善计划供餐服务所需的食堂从业人员工资应纳入当地财政统筹保障范围,其收入支出应在学校事业账簿进行统一核算,不得列入食堂人工成本。
(二)运维支出。指中小学校食堂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炊具、餐具等易耗品购置支出,以及对非财政专项资金投入形成的食堂固定资产发生的折旧、食堂日常维护和零星修理支出。
(三)其他支出。指中小学校食堂为提供饮食服务活动中所发生的、除伙食支出、运维支出之外各种支出。包括食堂采购存货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向政府部门缴纳的各种费用、存货盘亏的净损失等。
第二十条 中小学校应加强食堂支出管理,提高食堂资金使用效益。由财政经费保障的人员经费、设备设施、大型修缮等应在学校事业经费列支的费用应当在单位事业账簿中统一核算,不得在食堂专账中列支。
中小学校食堂严禁列支与学校食堂运营管理无关的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食堂资金。中小学校食堂不得列支学校在职教职工以及与食堂无关的工作人员的奖金、津补贴等各项福利支出,不得利用食堂资金为教职工发放实物,不得列支学校招待费。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校应当确保营养膳食补助资金全额用于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食材及相关原辅材料,补助学生用餐。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不得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食堂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五章 结余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小学校食堂结余是指中小学校食堂为师生提供饮食服务而发生的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二十四条 中小学校食堂的收支结转实行月度结转,于每月将食堂取得的全部收入、发生的全部费用转入本期盈余。
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校食堂尽量做到收支平衡。如收支相抵后确有余额,应结转下期继续使用,用于改善学生伙食。食堂的结余资金不得用于与食堂经营服务方面无关的支出。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校食堂资产是指中小学校食堂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固定资产等。
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校食堂的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中小学校食堂通过支付宝、微信等方式取得相关收入的,对于尚未转入银行存款的支付宝、微信收付款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的余额,应当通过其他货币资金核算。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对食堂货币资金的核查控制。指定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会计人员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盘点食堂库存现金,定期对账。
第二十八条 中小学校食堂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指中小学校食堂在开展饮食服务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中小学校食堂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二十九条 中小学校食堂的存货指中小学校食堂在开展饮食服务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库存食材和库存耗材。
中小学校食堂的库存食材主要包括为提供饮食服务而购入储备的粮食、肉禽蛋、蔬菜瓜果、油盐辅料等。
中小学校食堂的库存耗材主要包括中小学校食堂购进未达到固定资产核算标准的炊具、餐具、燃料、日常用品等用于维持食堂正常运营所需的库存物资。
中小学校食堂购入的各种存货,无论是存放仓库保管、还是直接送入厨房,均应建立验收、入库、领用制度,办理各种出入库手续并完善签章手续。
中小学校食堂在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直接计入其他费用。
第三十条 中小学校食堂应建立健全存货的采购、验收、保管、领用等内部控制制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并对存货的盘盈、盘亏及时处理,保证账实相符。对盘盈的存货,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实际成本或市场价格确定入账价值,确认为其他收入;盘亏或者毁损、报废的存货,按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净损失,确认为当期其他费用。
第三十一条 中小学校食堂使用的场地、设备等由学校统一购置,作为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进行核算、管理。中小学校食堂使用非财政性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作为学校食堂的固定资产进行核算、管理。
中小学校食堂应对使用的固定资产加强实物管理,明确资产使用和保管责任人,落实资产使用人在资产管理中的责任。中小学校食堂应当对使用资产定期清查盘点,确保账实相符。对使用非财政性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记入学校食堂账簿,按规定计提折旧。
第七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中小学校食堂的负债是指学校食堂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用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三十三条 中小学校食堂负债包括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
中小学校食堂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给食堂工作人员的各种薪酬,包括工资、社会保险费(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基本医疗保险费等)、住房公积金等计入应付职工薪酬。
中小学校食堂购入原材料、库存耗品等已验收入库但货款尚未支付的,按照应付未付金额计入应付账款。
中小学校食堂学生伙食费原则上按月收取,在学生及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也可按学期收取。有条件的学校应推行校园一卡通等结算。学校收取的伙食费记入预收账款,实际消费时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月确认为当月收入。
第三十四条 中小学校食堂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进行分别管理,加强债务的对账和检查控制,定期与债权人核对债务余额,进行债务清理,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
第八章 财务清算
第三十五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中小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需要进行清算的,学校食堂应纳入清算范围,并按中小学校财务清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监督
第三十六条 中小学校食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以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等其他有关的报告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中小学校食堂财务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应当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和政府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财务报告由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两部分组成。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会计报表和报表附注。财务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状况分析、运行情况分析和财务管理情况等。中小学校食堂应每月编制财务报表,按年编制财务报告,财务报表和财务报告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综合反映学校食堂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一定时期运行情况等信息。财务报告由食堂负责人、食堂会计负责人签章后报送,主动接受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中小学校食堂应实行财务公开,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学校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的监督。中小学校食堂应每月将食堂收入、成本和结余情况向学校师生和家长公示,每年度将财务报告报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中小学校食堂应当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各级教育、财政部门等部门,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等形式,对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的各个环节加强监管。
第四十条 中小学校食堂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和幼儿园等学校的食堂执行本办法。
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和幼儿园等学校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
第四十三条 各中小学校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并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和自治区出台新的政策规定,以新出台的政策为准。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