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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教章核〔2015〕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6号(广西科技大学)

2015-07-14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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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科技大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并报我厅核准的《广西科技大学章程》,经广西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5年4月13日教育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15年6月18日

广西科技大学章程

序言

广西科技大学由广西工学院和柳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于2013年经教育部批准合并建立。广西工学院1958年创建于南宁,1960年开始实施本科教育,后停办。1982年广西机械工业学院、广西石油化工学院、广西轻工业学院合并恢复设立广西工学院。1984年5月,广西工学院全部并入广西大学,保留广西工学院牌子。1985年广西工学院迁到柳州办学。柳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源于1951年成立的“广西省第四医士学校”,1958年升格为“柳州医学专科学校”,1962年更名为广西柳州卫生学校,2003年更名为柳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学校充分发挥在广西工业经济中心、我国西南地区工业重镇——柳州办学的区位优势,依托地方办学,为广西工业化城镇化培养了大量的应用型人才。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师生为重,培养“行业的骨干、创新的纽带”,全方位与产业发展接轨,积极拓展合作领域,努力建设国内先进有特色高水平应用型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章程。学校是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学校名称为广西科技大学,简称“广西科大”。英文名称为Guangxi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GXUST)。学校网址是http://www.gxust.edu.cn。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东环大道268号。学校设有东环、柳石、柳东3个主要校区,学校可经举办者批准设立和调整校区及地址。

学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对学校事务实施自主管理,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等办学自主权,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法律责任。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广西科技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依法治校,实施教授治学,实行民主管理。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学校实施开放办学,主动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大力推进教育国际化,努力建设国内先进有特色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立德树人,培养富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理论联系实际能力和国际视野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学校学科专业设置以工学为主,协调发展管理学、理学、医学、经济学、文学、法学、艺术学和教育学等其他学科专业。学校办学理念:育人为本,师生为重,培养“行业的骨干、创新的纽带”。学校校训:求真近道,明德致新。学校办学特色:校市相融、校企合作。学校校徽为题有中英文校名和图案的圆形徽章。整个图案以蓝色作为主色调,盾形人像图案象征广西科大人的刚强品格和勤奋学习的信念追求,底部U型象征着柳江绕城而行的流向,寓意学校依托地方办学、服务地方发展的理念。学校校庆纪念日为10月18日。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举办者依法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和基本标准,决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确定学校管理体制,指导学校办学方向和改革发展,监督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任命学校负责人,考核、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监督学校经费使用。举办者依法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和稳定的办学经费,依据办学规模确定教职工编制人数,为学校创新改革发展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举办者支持学校依法自主规划建设校园和基础办学设施,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强化办学特色,创新办学模式,对外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学校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一)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开展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产学研合作、学术交流与合作、文化传承创新活动,管理学校内部事务。

(二)实施和发展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高等专科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拓展国际教育,按社会需求发展继续教育。

(三)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及编制相应的人才培养方案。根据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四)自主开展人才培养活动,制定教学计划、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建立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制定学生考评标准。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与国(境)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活动。

(六)依据有关规定自主设置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和教辅单位等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依法自主聘用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确定校内收入分配原则及分配方案。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自主评审专业技术职称。

(七)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收取学费和其他用于办学活动费用。

(八)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及其他合法占有的资产。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部门规定,自主招标采购专业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九)制定教学、科研、行政等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对违反校纪校规的教职工和学生,根据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校履行下列责任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接受举办者和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

(二)遵循程序透明、信息公开、民主决策、多方监督原则,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保障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三)认真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职能,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升办学质量和办学水平,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输送合格人才、提供自主创新支持,引领地方文化发展。

(四)尊重和维护学生和教职工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和发挥师生工作和学习积极性。

(五)执行国家有关收入分配政策,完善教职工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保障教职工权益。

遵守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第三章 学校职能

学校开展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取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形式。全日制学历教育开展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医学高等专科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开展多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学校依法执行学历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制度,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弹性学制和学分制,根据学生学业成绩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按照国家学位制度规定自主授予学生学位。符合学位授予标准的学生,由学校授予相应的学位证书。

学校坚持以教学工作为中心,努力建设高水平教学平台和教学团队,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断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加强内涵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校坚持以学科建设为龙头,营造良好科研环境与学术氛围,努力建设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和研究创新团队,促进教师学术研究能力与水平整体提高。学校坚持产学研紧密结合,主动融入地方科技创新体系,不断增强自主创新与协同创新能力,以科研活动促进人才培养质量提升,以科研成果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学校依法保障学术自由,充分调动和发挥教职工科研积极性和创造性,支持教职工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技术开发。学校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置学科专业和科研平台基地,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服务、教育资源共享等方面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学校重视人文社科类学科专业建设,加强学生人文素质教育,通过人才培养、研究创新和积极参与地方文化建设,传承创新先进文化,引领和促进区域先进文化繁荣与发展。第四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学校党委

学校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的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集体研究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责是:(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的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的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由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全委会”)选举产生。

常委会在全委会闭会期间,履行全委会的职能,主持党的委员会工作,讨论决定党的委员会领导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常委会对全委会负责,负责召集全委会并报告工作,接受全委会的监督。

常委会、全委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中国共产党广西科技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重大决策执行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第二节 学校行政

校长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在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权是:(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行政组织机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校设副校长若干人和总会计师1人,协助校长履行职权。副校长和总会计师由学校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行政实行校长全面负责,副校长和总会计师协助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和重大行政事项由校长办公会议集体议事决策制度。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校长主持。校长因故无法主持时,可委托其他副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按其议事规则讨论、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校长在充分听取与会人员以及其他各方面意见基础上做出决定。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学校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在校长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学校及所属机构的业务活动和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对各内部组织机构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学校设立监察室。监察室是学校的行政监督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履行廉政监察、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职能,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节 学术组织

学校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依其章程组建并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其主要职权是:(一)审议学校学科、专业、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学科专业设置、科学研究计划、对外学术合作交流、高层次人才引进等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审议学校各类学术标准、学位制度及授予标准、学术奖励制度等宏观学术政策。

(三)评议教师学术成就、学术水平。审定专业技术职务、研究生指导教师、学科(学术)带头人与科研岗聘任标准,审议聘任办法。

(四)审议科研计划方案和校内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审定校级及向上级推荐的重点学科、学位点建设学科、重点科研平台、学术机构、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奖。

(五)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争议等事项。

(六)授权各分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处理相关学术事务。

(七)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

校学术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规程另行制定。

学术委员会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重要事项的审议机构, 依学术委员会授权和自身章程组建并由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审议学校各类、各层次教育发展建设规划、人才培养方面的突出问题、重大教学改革措施以及教学管理部门提出的教学工作方案,提出决策咨询建议。

(二)审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与培养方案、专业的设置与调整、管理制度设计和重要表彰、处分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教学组织、教学环境、实践教学条件、教师培训等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

(四)听取和审议人才培养年度质量报告,审阅人才培养状况基本数据,研究讨论人才培养质量改进及保障措施。

(五)评审、推荐优秀教学成果奖、重大教学改革立项等与教学有关的奖项。

(六)裁定有关教学责任事故、教学工作考核及教学评估中的争议。

(七)审议由1/3以上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联名提出的教学发展方面的重要议题。

(八)授权各学部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处理与人才培养相关的事务。

(九)审议咨询学校委托的其他重要教育教学事项,提出咨询建议。

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学风端正、教学水平高、热爱并关心学生、具有履职能力的教授组成。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一般由学院民主程序推荐,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校长聘任。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4年。

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开会。教学指导委员会采取表决制做出决定,赞成人数应超过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履行学位授予与管理职责的专门机构,依其章程组建并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审定学校学位管理办法。

(二)审查通过申请学位人员名单,做出授予学位和撤销违反规定授予学位的决定。

(三)审批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做出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四)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申述、复议、缓授学位等事项。

(五)评议和评估各培养单位学位授予工作,检查学位授予质量。

(六)授权各培养单位教授委员会处理与学位评定相关事项。

(七)审议和处理学校与学位工作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各二级学院院长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委员中具有教授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成员数应不少于2/3。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

第四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以教师为主体、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依其章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权是:(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与管理、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上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其常设主席团履行职权。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第五节 教学科研单位

学校设立学院。学院根据学校授权和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国际交流、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学校根据学院的办学目标、办学成本和办学绩效,为学院配置人、财、物等资源。学校鼓励学院在学校总体办学目标和办学定位基础上特色发展。根据责权利一致原则,授予学院在组织办学活动、人事管理、资源配置、办学经费等方面相应的自主管理权,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定期评估学院运行情况和目标完成情况。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决策、教授委员会审议或审定学术事项、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民主管理的基本治理形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研究决定重要事项的决策形式,会议成员由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学院工会主席组成,决策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议题内容分别主持党政联席会议。学院党委(或党总支部)负责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保证与监督其贯彻落实,领导学院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积极开展统战工作,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行政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院长是学院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学科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及其他行政管理事务。院长由校长聘任,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组织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和各项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学科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

(三)负责本单位人才培养工作,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

(四)组织制定专业课程教学质量标准及其监管体系,并负责监督落实。

(五)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的聘用、管理和考核工作。

(六)组织制定和执行学院内部分配方案。

(七)负责本单位经费与资产管理。

(八)组织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九)行使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学院设置教授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是学院学术事项的审议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就学院专业设置、学科建设、教职工聘任、学术评议、学位评定和教育教学改革等方面的重要事项进行咨询、评定、审议和审定。教授委员会原则上由教授或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教授委员会委员由本单位教职工民主推选产生,并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

学校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院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院党委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指导下,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开展工作。院长定期向本学院全体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学院工会是学院党委和学校工会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学校可按学科门类设置学部。学部一般由学科性质相近的教学科研机构组成。学部设置学部长。学部长经校党委常委会决定,由校长聘任,根据校长授权开展工作。学校根据需要设立研究中心(院、所)等研究机构。研究机构负责人按有关程序由校长聘任。独立建制的研究机构,根据相关规定设立内部机构,履行相应职能。

依托学院建立的研究中心(院、所)、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等,根据相关规定和学校授权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责任义务。

第六节 其他机构

学校共青团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学生代表大会和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自主管理、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和校团委指导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相关章程开展工作。学校设置图书馆、网络与教育技术等公共服务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职责。学校附属单位是由学校举办、投资或与学校有附属关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直属附属医院是学校的组成部分,承担临床教学等基本任务,为社会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医疗卫生方面的业务指导。

第五章 教职工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学校依法依规实行岗位设置及人员岗位聘任制,对教职工实行分类管理:

(一)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二)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岗位聘用和职务任职制度。

(四)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聘用制度。

学校按照举办者核定的编制数,设置相应的教学、科研、管理和工勤岗位,聘用事业编制人员或非事业编制人员。学校根据部分教学和科研岗位要求,适当聘用高水平外籍教师,努力建设具有国际化特色的教职工队伍,拓展国际教育。

学校按照岗位要求,遵循公平竞聘、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

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学校管理活动,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享有学术自由的权利,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

(三)公平取得教师资格和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获得专业技术职务聘用机会,公平获得学习、进修、培训及其他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依法获得劳动报酬,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六)知悉学校改革与发展等重大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与批评,参与民主管理。

(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和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遵守学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二)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三)掌握岗位工作技能,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四)尊重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法律、法规和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学校为教职工开展岗位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发展制度,鼓励支持教师开展国(境)内外学术交流合作,提升业务水平。

学校保障教职工依法开展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鼓励学术研究和学术创新。学校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完善教职工权利保障机制,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制度。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交流、管理服务、文化活动等方面表现优异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

对于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不履行合同、考核不合格的教职工,学校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六章 学 生

学生是指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荣誉和奖励,按学校规定完成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三)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及其他综合能力培养活动,在校内依法依规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参加社会活动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四)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参与民主管理,知悉学校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有关事项。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生活服务和就业指导,为学生提供奖学金、助学金或其他助学项目。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听证、申诉等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开展科技、文化、体育、艺术和社会实践、创新创业、志愿服务等活动。学校积极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尊重并保障学生在学习和研究方面依法享有学术自由的权利。

第七章 财务、资产和后勤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和教职工向社会募集教学、科研经费,获取社会支持。

学校的举办者应完善学校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监督管理学校依法合理使用教育经费、国有资产,提高经费和资产的使用绩效。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绩效考核制度,保障资金运行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学校资产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及学校拥有的其他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学校依法利用校属国有可经营性资产大力发展校办产业,强队伍、重管理、树品牌、创效益,增加学校收入和支持学校人才培养、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事业更好发展。学校实行公益性服务和市场化运营相结合的后勤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师生员工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务。学校加强校区规划、建设与管理,努力建设数字化绿色校园,为师生员工创造良好的学习、工作与生活环境。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举办者授权及本章程规定,自主管理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学校依法与政府部门、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教学与科研基地建设、资源共享、人员互聘、学生联合培养等方面开展合作。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学术合作与交流,推进教育国际化。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校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的咨询、审议和监督机构,由政府代表、学校代表、企事业单位代表和师生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一)听取学校领导工作报告,审议学校发展规划、重大决策和董事会工作计划,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与学校共建教学和科研基地,实现资源共享,推动校企产学研合作。

(三)通过政策和资金支持,帮助学校建设基础设施、教学条件,支持学校发展。

董事会按照《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

广西科技大学董事会的董事单位是学校办学的有力依托和长期合作的紧密朋友。学校充分发挥地处工业柳州和广西中部的区位优势,坚持与包括董事单位在内的企业在办学条件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等方面进行密切合作。学校依法设立广西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工作,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捐赠项目和基金,支持学校事业发展。学校校友指在广西科技大学及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工。广西科技大学校友总会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以促进校友合作交流、推动学校和校友共同发展为目标,依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鼓励校友关心学校发展,支持学校建设。学校关心校友发展,为校友的工作和学习提供帮助。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办学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评价。第九章 附 则

本章程的制定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后,经自治区教育厅核准并报教育部备案。本章程若需修改,由校长办公会议提议,党委全委会同意后按前述程序进行。本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和履行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由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本章程核准后,自学校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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