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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教育厅等五部门转发《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2021-01-04 16:4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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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新闻出版局,各高等学校,区直各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

现将《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 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严禁扩大免费教育实施范围。除中央和自治区规定的义务教育阶段免学杂费和其他学段对困难学生实施学费减免政策外,各地各校不得扩大免费教育实施范围。各地各校自行出台的免费教育政策与中央和自治区规定不一致的,要立即清理规范。

二、合理确定培养成本学费标准。公办幼儿园、普通高中、公办高等学校学费(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由自治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合理确定。现阶段,公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25%,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50%(艺术、体育等特色普通高中除外)。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已实现全日制一、二、三年级正式学籍在校学生免学费政策全覆盖。

三、落实教育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严格落实国家教育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各地发改、财政和教育部门应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和属地化管理原则,综合考虑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教育培养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办学校学费(保育教育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除国家政策性因素外,原则上调整时间间隔最低不少于3年,既要防止频繁调整加重群众负担,又要防止长期不变与经济社会发展相脱节。

四、明确特殊类型办学收费政策。中外合作办学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由各办学机构按照国别和培养成本因素合理确定。

五、加强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各地教育部门要按“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在2021年3月1日前完成本地区民办学校银行账户备案审核,加强民办学校收费收缴使用监管。民办学校收费收入应全部缴入经备案的学校银行账户,纳入银行账户统一核算管理。通过实施审计、备案审核等方式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收费管理及使用监管,对违规乱收费、违规转移办学收益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六、提升教育收费综合管理水平。各地要参照国家和自治区教育收费治理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完善本地区教育收费治理机制,严肃查处违规收费问题,严格责任追究。加强教育收费政策宣传,各地各校要通过校务公开栏、学校网站等及时公开本地区、本校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及时将国家和自治区、本地本校的收费政策传达到广大师生及学生家长,规范教育收费执收主体,畅通问题反映渠道,提升收费综合管理和服务水平。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教育厅              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市场监管局                        新闻出版局

2020 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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