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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公布第二十六批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验收评估和第十一批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复查评估结果的通知

2021-01-15 18:0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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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切实提高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办学水平,培育一批具有办学特色的普通高中,促进全区普通高中多样化和特色化发展,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验收评估、复查评估标准(修订)》(桂教基教〔2013〕46号),我厅于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对南宁市第四中学、贵港市新江南实验中学开展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验收评估,对南宁市第二十六中学、融水苗族自治县中学、三江侗族自治县三江中学、上思县上思中学、贵港市港南中学、西林民族高级中学、凤山县高级中学、忻城县高级中学开展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复查评估。现将评估结果公布如下:

南宁市第四中学、贵港市新江南实验中学通过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验收评估,为第二十六批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授予“广西壮族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牌匾。南宁市第二十六中学、融水苗族自治县中学、三江侗族自治县三江中学、上思县上

思中学、贵港市港南中学、西林民族高级中学、凤山县高级中学、忻城县高级中学通过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复查评估,为第十一批通过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复查评估学校。

各有关学校要主动适应高考综合改革和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学校建设,加快消除大班额,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全面发展素质教育,转变普通高中育人方式。要优化课程实施,创新教学组织管理,加强学生发展指导,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要与当地薄弱普通高中、乡镇普通高中建立结对帮扶机制,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区域内普通高中共同发展。

各有关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评建结合,深化教育评价改革,努力打造理念新、师资强、课程优、管理精、质量高、特色明、声誉好的示范性普通高中。要进一步加强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建设,指导学校按照评估专家组提出的存在问题和整改意见,认真制订整改方案,扎实整改。我厅将于评估结束期满3年后,组织复查评估,重点对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学校接受评估过程中作出的承诺进行复核。评估结束至复查评估期间,各学校要于每年12月31日前提交当年度的整改工作情况及内涵发展工作报告,对未按照评估要求兑现承诺和进行整改,达不到标准的学校,将取消其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资格。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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