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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财教〔2021〕117号
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19〕3号)精神,经研究,现下达你市、县(市、区)2021年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学生资助资金(第二批) 万元(详见附件),请列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5“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5“教育支出”相关项。同时,相应调减自治区教育厅2021年部门预算“C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及贴息”2,237.14万元(支出功能分类科目“2050205高等教育”、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50902助学金”、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308助学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严格按照桂财规〔2019〕3号文件规定,及时将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金发放给受助学生。
二、各市、县(市、区)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补偿资金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附件:1.2021年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第二批)资金分配表
2.2021年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金绩效目标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21年11月15日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