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财教〔2021〕103号
各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下达2021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第二批)的通知》(财教〔2021〕175号)精神,经研究,现下达你市、县(市、区)2021年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经费 万元(详见附件1)。该项补助经费专项用于落实今年秋季学期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补助国家基础标准政策。收入列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5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5教育支出”相关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深入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通知》(财教〔2021〕174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下达2021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第二批)的通知》(财教〔2021〕175号)文件规定,从2021年秋季学期起,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补助国家基础标准由每生每天4元提高至5元。中央财政下达2021年秋季学期国家试点地区提标所需资金的同时,提前预拨2021年秋季学期地方试点地区提标所需部分资金,2022年对预拨的提标资金进行清算。
二、强化资金监管。各市、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要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督机制,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对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资金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2021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经费纳入直达资金范围管理,该项直达资金的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各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按照《关于提前部署做好2021年财政资金直达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预便〔2020〕276号)要求,做好直达资金分配、备案、下达、监控等工作。强化绩效监控和评价,注重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地要对照《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营养改善补助)绩效目标表》(见附件2)制定本地区绩效目标,并请各市教育局汇总所辖县(市、区)绩效目标后,于10月30日前报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备案。
附件:1.2021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中央资金分配表
2.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经费绩效目标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2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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