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 成文日期:2024年10月28日 |
标 题:桂教资助〔2024〕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教资助〔2024〕28号 | 发布日期:2024年10月28日 |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高等学校,区直各中等职业学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健全完善覆盖全学段的学生资助体系,进一步规范学生资助经费的提取和使用,提高资助经费使用效益,按照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资助经费的提取和使用,提高资助经费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22〕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经费是指学校(含幼儿园、下同)从事业收入(含学费或保教费收入,下同)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资助和奖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取得全日制学籍在校学生(含幼儿,下同)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经县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含看护点)。
第四条 学生资助经费的使用管理遵循“统筹规范、公开透明、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经费提取
第五条 学生资助经费应按规定的比例足额提取,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确保经费落实到位。
第六条 公办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应按事业收入4%的比例,公办普通高中应按事业收入3%的比例,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应按事业收入3%的比例,公办幼儿园应按事业收入3%的比例提取学生资助经费,用于资助和奖励学生。事业收入是指各学校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统一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收入。
第七条 民办学校应按不少于学费收入5%的比例,以学校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学费收入为基数提取经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按不少于保教费2%的比例,以学校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中的保教费收入为基数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和奖励学生。
第八条 各类学校在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以学校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中的事业收入为基数计提取学生资助经费。公办学校应在本校预算项目库中建立校内学生资助经费项目并纳入学校当年度部门预算,按预算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和核算。民办学校建立专用基金会计账簿,按专用基金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三章 经费使用
第九条 学生资助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资助和奖励学生项目范围、标准和申请流程由学校确定:
(一)学校助学金。对经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发放学校助学金。
(二)勤工助学酬金。对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发放助学岗位酬金。
(三)学校奖学金。对学习成绩优异或思想政治、社会实践、能力特长、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发放学校奖学金。
(四)学杂费减免。对缴纳学杂费有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一定金额的学杂费减免。
(五)特殊困难补助。对入学前及在校期间因自然灾害、家庭重大变故等因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发放物资、路费补助、临时困难补助等方式给予帮扶。
(六)支持学生发展经费。优先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升学就业、创新创业、技能培训、社会实践、见习实习、访学交流、展览演出、科研学术等活动所产生的相关支出和购买学生保险费用。
(七)资助育人和宣传相关活动经费。用于开展爱国、励志、感恩、诚信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访等资助育人活动产生的费用(含用于学生经费、物资的开支);用于与学生资助相关的资助政策、典型案例、育人成效、主题教育等宣传活动产生的费用。
(八)校内无息借款。对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和在校期间所获得的各项资助项目后仍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无息借款。
(九)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根据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学校按经办银行当年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对经办银行给予补偿。
(十)其他支出。除以上情形之外,可用于增加各项国家学生资助项目受益人数、因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需要用于学生的支出,以及用于直接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学校提取的学生资助经费不得用于会议、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事务活动、学校基础建设等公用支出及与学生资助无关的学校教职工工作经费和工资福利支出。
第十一条 各学校在提取、使用学生资助经费时,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其相关补充规定的要求,及时进行会计账务核算。
第四章 经费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经费应以“助困、奖优、育人”为目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实行项目核算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按照项目支出预算资金“归口管理”的原则,学校在预算执行的过程中,学生资助经费预算由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统筹使用。学校要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学生资助经费的执行结果和当年使用计划报同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学校要明确学生资助经费使用程序和管理要求,足额提取、规范使用经费,不得提而不支、多提少支。当年提取的学生资助经费原则上应于当年形成支出,年末未支出完毕的,应结转至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学生资助经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纳入对各级各类学校年度考核。学校应当将学生资助经费收支情况纳入学校日常内部审计监督内容,确保学生资助经费按规定使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教育等部门要督促指导相关学校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定期对同级学校学生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和审计。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学校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同级教育、财政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一)不按规定比例足额提取学生资助经费。
(二)不按规定将预算足额下达到学校资助管理部门。
(三)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学生资助经费,出现挪用、挤占、虚报、冒领学生资助经费的。
(四) 学生资助经费较多,历年结余超过当年提取总额的20%的。
第十七条 对提取和使用学生资助经费过程中,发现学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处理,并按规定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学校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或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