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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2-98518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成文日期:2022年03月04日
标  题: 桂教规范〔2022〕4号: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高等教育本科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教规范发布日期:2022年03月04日

桂教规范〔2022〕4号: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高等教育本科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03-04 18:3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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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高等学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广西高等教育本科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我厅研究制定了《广西高等教育本科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22年3月4日

广西高等教育本科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促进广西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实施意见》(桂教规范〔2020〕6号)、《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教高〔2007〕14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广西高等教育本科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实施与管理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教育厅立项的广西高等教育本科教学改革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教改项目”)。

第三条  教改项目应立足国家、自治区重大战略部署,主动适应新时代对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发展提出的新要求,遵循高等教育教学发展规律,从学校办学定位出发,针对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存在的重点、难点、关键问题,注重改革创新和实践应用,探索本科教育教学改革的新举措与新理论,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条 教改项目按照以下权责进行管理。

(一)自治区教育厅负责教改项目的全面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发布立项通知,组织专家进行立项评审,确定立项名单;指导、监督高校规范管理项目;对项目变更信息进行备案;对项目作出终止、撤销等处理;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结项验收;推广宣传项目成果。

(二)高校负责教改项目实施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组织项目的申报和推荐,对立项申报材料和结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作为项目教学改革实践活动的承担单位,负责指导、督促项目负责人及团队实施项目,落实项目资助经费,并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变更信息进行审核;宣传、展示项目成果。

(三)主持人为教改项目直接责任人,主要履行以下职责:制订项目实施计划;组织项目团队实施项目;按规定合理安排项目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总结项目成果,报送检查和验收材料,对成果的真实性负责;宣传、展示项目成果。

(四)专家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提出立项建议名单;对结项材料进行验收和评定,提出验收结果建议;对项目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五条 教改项目的申报、评审、实施过程、结项验收必须遵守科研诚信原则。对存在学术不端问题的项目负责人及团队,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等文件处理。

第二章  项目内容和申报

第六条  自治区教育厅在每年上半年发布申报通知,并集中受理申报材料。根据教育教学改革热点、难点问题拟定当年重点支持方向,根据本科生规模、专任教师数和历年项目结项率确定各高校申报名额。

第七条  教改项目申报人及团队应围绕本科高等教育(含成人本科教育,不含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强化立德树人,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加强专业建设、课程体系与课程建设、教学资源开发与运用,改革创新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强化实践教学,创新教师教学评价、学生学习评价、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方法,完善质量保障体系和教学管理制度,提升教师教学能力等方面开展教学改革实践,在实践基础上形成教学改革实践成果和理论成果。

第八条 教改项目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A类和一般项目B类。重点项目应针对本科教育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问题,在教育教学理论或改革实践上有一定创新性,对学校或相关专业教育教学改革能够产生重要影响,可产生有较高推广价值的理论与实践成果;一般项目A类和一般项目B类应对教育教学工作某一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对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具有一定成效,具有一定推广价值。自治区教育厅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委托项目、招标项目或重大专项。

第九条 主持人应为高校在职教师,具备良好师德师风和较强的教学研究能力,具有承担和组织实施教学改革任务的能力和条件,主持并直接参与项目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在校本科生不得列入项目组成员。

第十条 作为项目主持人当年限报1项,项目组成员同时参与的项目(含主持)不超过3个。项目组具有合理研究梯队,应由2名及以上人员组成,不超过15人(含主持人)。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教改项目:

(一)主持人承担有未结项项目;

(二)主持人近一年以来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受到党纪处分或仍在处分期内;

(三)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教学成果奖励后,无新研究内容、无可预期重要突破的项目;

(四)近5年内已获得立项的项目,在研究内容没有特别创新的情况下不得再次申报;

(五)已获得国家、自治区(部)级立项的其它教学改革类项目。

第十二条 在个人申报的基础上,高校按要求遴选教改项目向教育厅推荐。高校对推荐项目内容的真实性、可行性进行审核。推荐项目原则上应已确立为校级教改项目。

第三章 评审和立项

第十三条  自治区教育厅设立评审专家库。入库专家应有较高教育教学理论素养,具有丰富教学管理经验,思想作风正派,坚持公平公正原则。

第十四条  自治区教育厅从专家库抽取专家组建评审小组。评审专家与教改项目申请人存在有可能影响公正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应本着客观、公正、负责的精神,按照以下原则评选优秀教改项目予以推荐立项。

(一)项目选题规范,符合教改项目的申报范围。

(二)项目具有必要性,拟实施的教学改革能有效解决当前教育教学工作当中存在的问题。

(三)项目具备科学性,教学改革的思路体现现代教育先进思想和发展理念,符合教育教学改革的发展趋势。

(四)项目具备可行性,提出的教学改革方案具有可操作性,符合申报高校的实际情况。

(五)成员构成合理,具备组织实施项目教学改革的能力和条件。

(六)项目立项向未获得过教改项目的一线青年骨干教师倾斜。

第四章  实施与过程管理

第十六条 高校要建立健全教改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的管理、指导和督促检查,实施年度或中期检查制度,并为项目的研究和实践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七条 教改项目主持人和团队应整理和保存教学改革与研究过程的原始记录,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教改项目经批准后不得随意更改实施计划,确需变更时要履行报批手续。项目承担高校应对变更的合理性、可行性和科学性进行严格审查。

第十九条 主持人调离教改项目承担高校或原工作岗位的,如项目尚未开展教学改革实践,则由高校变更主持人或终止项目。变更主持人应取得原项目组成员的同意,变更后的主持人应具备继续组织实施该项目的能力与条件。如项目已完成教学改革实践,实践成果和理论成果已基本形成,经项目承担高校同意,可由原主持人继续组织实施该项目,并通过项目承担高校申报结项。

第二十条教改项目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持人提出申请,经项目承担高校同意,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变更情况应至少在结项半年前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一)变更主持人或项目组成员;

(二)项目内容或者实施计划有重大调整;

(三)变更完成时间;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做项目终止处理,项目主持人2年内不得申报教改项目。

(一)因故无法继续开展研究工作;

(二)立项4年内已申请结项但未通过;

(三)主持人在其他学术研究活动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

(四)严重违反资助经费使用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做撤项处理,主持人5年内不得申报教改项目。

(一)研究成果(包括最终研究成果和阶段性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二)存在以项目名义进行营利行为;

(三)项目实施中有剽窃他人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

(四)逾期未申报结项。

第二十三条教改项目承担高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区教育厅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

(一)未对主持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二)未履行保障项目实施的职责;

(三)对项目的监督、管理不到位,未按要求履行管理职责;

(四)纵容、包庇项目主持人弄虚作假。

第二十四条 个人或高校对处理结果有意见的,于处理通知下文15个工作日之内,向自治区教育厅提出书面复查申请。自治区教育厅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复查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告知不予复查的理由。

第五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五条  教改项目资助经费由承担高校统筹安排,自治区财政不安排专项资助经费。重点项目每项资助不低于3万元、一般项目A类每项资助不低于2万元、一般项目B类每项资助不低于1万元。委托项目、招标项目、重大专项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鼓励各高校根据项目需要提供更高额度的资助经费。

第二十六条 主持人应当根据教改项目实施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预算,经费开支仅限于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七条 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出版费、其他支出等。

第二十八条经费的使用纳入教改项目承担高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参照《关于改革完善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桂财教〔2021〕170号)。

第六章  结项与验收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教育厅每年组织结项2次,分别在4月、10月末受理结项材料。结项结果分为通过、不通过两种,由自治区教育厅组织专家根据项目是否达到结项要求、取得的成果价值等因素进行评定。

第三十条 教改项目自批准之日起,实施周期为1-2年,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但必须在立项4年之内结项。同一项目提交结项申请不能超过2次。

第三十一条 教改项目结项时应取得与项目研究内容高度相关的教学改革实践成果和教育教学理论研究成果,满足以下要求:

(一)教学改革实践期不少于1学年,并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等产生明显效果。

(二)教学改革实践成果包括教学改革工作方案、人才培养方案或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设计、教材、教学资源、教学平台、视频、课件、教学软件、试题库、教学管理制度等。

(三)教育教学理论研究成果包括教改论文、研究报告、著作等。重点项目至少有2篇教改论文已在高质量期刊上公开发表,其中主持人署名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论文不少于1篇;或公开出版1部不少于10万字的教改类著作。高质量期刊范围由自治区教育厅在每年申报通知中界定。一般项目A类至少有2篇教改论文已在公开发行期刊上发表,其中主持人署名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论文不少于1篇;或公开出版1部不少于10万字的教改类著作。一般项目B类至少有1篇教改论文已在公开发行期刊上发表,其中主持人署名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论文不少于1篇;或公开出版1部不少于10万字的教改类著作。

(四)委托项目、招标项目和重大专项的结题要求将根据项目需求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高校应对教改项目结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对论文发表信息进行核实,将核实结果和结项材料一并报送自治区教育厅。

第三十三条  教改项目成果在出版、发表或报送咨政信息时,须标明项目名称、编号及立项单位等信息。项目成果归属按《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要求,自治区教育厅和项目承担高校有权对成果进行运用、宣传和推广。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此前已立项未结项的教改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公开方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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