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2-626700 | 效力状态: 有效 |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 成文日期:2019年01月07日 |
标 题: 桂教规范〔2019〕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医学院校领导人员出诊劳务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教规范 | 发布日期:2019年01月08日 |
各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计委、财政局,各高等学校: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医学院校领导人员出诊劳务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9年1月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学院校领导人员出诊劳务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医学院校领导人员出诊劳务费管理,维护医学院校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资格领导人员劳动权益,结合我区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医学院校,是指公办高等医学院校,包括普通本科院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成人高校等。
本办法所称的医学院校领导人员,是指医学院校领导班子成员,所属的院系(所)及内设机构领导人员。医学院校领导人员不担任领导职务后,不适用本办法。
医学院校领导人员中属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其兼职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出诊劳务费是指用于支付医学院校领导人员以专家身份在本单位附属医院出诊但非兼职所取得的劳动报酬。不计入单位和个人的绩效总量。
第四条 医学院校领导人员因履行公务职责需要参加本单位附属医院的活动,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劳务报酬。
第五条医学院校领导人员兼任下属附属医院领导职务的,必须明确工资关系所在单位,不得重复领取工资薪酬和劳务报酬。
第六条出诊劳务费支出坚持依法合规、从严控制的原则,所支付的出诊劳务费从本单位附属医院经费预算中支出。
第七条出诊劳务费支出标准按照“分类核定、按劳取酬”的原则,由发放单位(附属医院)综合考虑技术含量、工作要求、工作时间等因素,并参考同级专家标准合理核定,原则上领导人员出诊劳务费标准不得高于附属医院内同级专家标准。
第八条各相关高校要按照依法依规、从严控制的原则,制定医学院校领导人员以专家身份在本单位附属医院出诊劳务费发放办法。
第九条 发放出诊劳务费要严格履行内部报批程序,接受主管部门和审计、监察、人社、财政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发放出诊劳务费采用银行转帐方式结算,原则上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出诊劳务费须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由附属医院代缴。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附属医院可视情节扣减或停发领导人员的出诊劳务费。
(一)迟到,早退或脱岗的;
(二)违反工作纪律规定的;
(三)造成工作失误的;
(四)其他因本人原因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发放出诊劳务费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