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2-629061 | 效力状态: 有效 |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 成文日期:2018年12月12日 |
标 题: 桂教规范〔2018〕15号: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语委关于加强全区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 |
发文字号:桂教规范 | 发布日期:2018年12月12日 |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语委,各高等学校,区直各中等职业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教语用〔2017〕1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加强我区各级各类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工作,确保按时完成达标建设任务,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以及《国家语言文字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以服务国家发展需求为核心,向国家战略聚焦,向农村和民族地区攻坚,认真执行国家、自治区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大力推行和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增强做好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自觉性,切实发挥学校在语言文字工作中的基础作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富民兴桂,谱写新时代广西发展新篇章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2025年,我区所有学校完成语言文字规范化达标建设工作,其中2020年前应有50%以上学校完成此项工作。学校成为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的示范标杆,学生具备“一种能力两种意识”。“一种能力”即语言文字应用能力;“两种意识”即自觉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意识和自觉传承弘扬中华优秀文化的意识。
教师目标。熟悉党和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普通话水平达标,汉字应用规范、书写优美,具有一定的朗诵水平和书法鉴赏能力,熟练掌握相关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具有高度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普遍具有自觉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与中华优秀文化的意识和自豪感。
学生目标。普通话水平达标,口语表达清晰达意,交流顺畅;掌握相应学段应知应会的汉字和汉语拼音,具有与学段相适应的书面写作能力、朗读水平和书写能力,高校学生应具有一定的书法鉴赏能力;具有对中华优秀文化的认同感、自豪感和自信心。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机制建设
各校要深入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机制,明确学校内涵建设和育人目标中语言文字工作的要求,做到定位准确,目标明晰,措施到位。建立切实可行的工作制度和评价体系,将相关要求贯穿于学校常规工作和主要环节,常抓不懈,推动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有序开展,确保取得实效。
(二)促进语言文字工作与学校教育教学有机融合
各校要结合办学目标,将语言文字工作纳入学校工作的日常管理,列入科研项目的总体计划,把提高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作为基本要求列入培养目标,作为教育教学的基本内容,将学生语文素养的培养融入到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社会实践等各项教育活动及校园文化建设中。加大语言文字工作培训力度,提高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基本规范标准的水平,加强校园语言文字环境规范建设,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教育教学和校园活动的基本用语用字,使学校语言文字工作与教育教学工作有机融合、相互促进。
(三)深化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
学校语言文字达标建设以学校主导、分类建设的方式实施。各市教育局、语委按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地幼儿园、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语言文字达标建设的指导和验收工作;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语委负责各高等学校及区直各中等职业学校的语言文字达标建设的创建及管理工作。
各地要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语言文字工作指导标准》(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指导标准》(附件2)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国家县域普通话普及验收、语言文字督导评估等工作, 制订属地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工作的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好本地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工作。中等职业学校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指导标准》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工作。各高等学校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指导标准》(附件3)要求,制订本校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完成的时间表和路线图。
(四)提升师生语言文字应用水平
各校要坚持把学校作为主阵地和主渠道,构建适合大中小学生身心发展和道德养成、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语言文字教育课程和活动体系。注重幼儿园教育中阅读兴趣的培养,使孩子学会倾听,并能用普通话进行基本交流;加强中小学普通话口语、规范汉字书写、阅读写作及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等方面的教育教学,提高中小学生、中职学生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听说读写能力;推动高校科学设置语言文字相关课程,以提高语文鉴赏能力、口语和书面表达能力为重点,全面提高学生语文素养和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强调教师表率作用,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坚持使用普通话,正确使用规范汉字,努力提高传统文化素养和语言文字应用综合能力。
(五)加强语言文字工作人才队伍建设
各地各校要加强语言文字工作教师队伍、管理队伍和测试员队伍建设,加大培训力度,培养语言文字规范化教学骨干、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专家和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基层带头人。通过科研资助、研修、重点培养等方式加强高校语言文字科研团队建设,强化语言资源基础建设,认真做好国家语言资源保护工程广西项目建设,促进语言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加强语言文字培训基地建设,充分发挥其在人才培养、智力支持、活动支撑、合作交流等方面的作用。
(六)强化学校语言文化传承功能
各校要积极推进学校开展经典诵读和规范汉字书写教育,通过举办汉字听写大赛、中华经典诵读大赛等活动,“以赛促读,以读促学”,进一步激发广大师生关注经典、热爱经典和传承经典,弘扬传承中华优秀文化。各校要加强“书香校园”建设,根据各学段学生的特点,推进中华经典诗文教育教学,让经典诵写讲活动走进校园,走进课堂,成为新时期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重要抓手。
(七)创新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方式方法
各地各校要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及办学特色,积极探索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新途径、新方法;自主研发语言文字校本课程、教材或教辅材料,重视学生语言学习方法研究,实现学校语言文字教育教学的创新发展。充分发挥学校对社会和家庭的辐射带动作用,将语言文字工作从校园向社会延伸,多层次、宽领域开展推普周宣传、“手拉手学习普通话”等活动,鼓励学生帮助家长学习提高普通话水平;鼓励教师、寒暑假返乡大学生等积极参与推普志愿者活动,营造推普助力脱贫的良好氛围,为我区完成脱贫攻坚任务贡献力量。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有主管语言文字工作的职责,应有专门机构和人员专管或兼管语言文字工作,各级语言文字管理部门要主动协调内部相关职能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切实负起责任,共同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学校语言文字工作。
(二)保障工作经费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管理部门要保障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经费,支持多渠道筹措语言文字事业发展资金,鼓励企业、团体、个人捐赠,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工作开展。
(三)建立长效督导评估制度
各级教育督导部门和语言文字管理部门在按照《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办法》开展督导评估工作时,要将学校作为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的重点领域,切实按照每5年一轮的频度对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确保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建设有序推进,达标建设任务按时完成。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语言文字工作指导标准
2.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语言文字工作指导标准
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指导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2018年12月12日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语言文字工作指导标准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自评得分 |
验收得分 |
备注 | |
1 |
制度建设(30分) |
1-1 工作机构 (5分) |
有语言文字工作机制(2.5分),有部门分工负责制度(2.5分)。 |
|||
1-2 长效机制 (6分) |
园长熟悉国家语言文字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2分);将语言文字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在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总结中有语言文字工作内容(2分);在用语用字、幼儿培养、教育实践过程中有关于语言文字使用的规章制度,并有定期检查落实制度(2分)。 |
|||||
1-3 校园环境 (15分) |
普通话是幼儿园的工作语言(民族幼儿园及民族双语幼儿园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4分);园内有永久性的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政策等宣传标识或标语(4分);校内公文、文件、网站、宣传信息平台以及名称牌、指示牌、校风校训、标语、建筑物等用语用字符合规范及相关要求,汉语拼音、壮文使用规范,外文使用符合标准、规范;公立学校的牌匾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规定,使用规范的汉字和壮文(4分);校园文化建设健康、文明、积极向上,注重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对幼儿语言文化素养的熏陶(3分)。 |
|||||
1-4 经费保障 (4分) |
有语言文字工作经费,管理严格、使用规范、效益显著(4分)。 |
|||||
2 |
能力建设(25分) |
2-1 规范意识 (5分) |
教师熟悉国家语言文字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自觉规范使用语言文字的意识强(2分);教师具有对中华优秀文化的认同感、自豪感和自信心(2分)。幼儿初步具有规范使用普通话的意识(1分)。 |
|||
2-2 教师能力(12分) |
将语言文字应用能力纳入教师培训方案,强调培训效果(4分);重视教师基本功训练,通过定期培训、综合培养等方式,提高教师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和水平(4分);教师普通话水平达标,从事民族语文教学的教师同时要熟练掌握民族语言文字(4分)。 |
|||||
2-3 幼儿能力 (8分) |
逐步提高幼儿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并达到《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3-6岁儿童学习发展指南》相应的要求(4分);幼儿能够听懂普通话、愿意讲普通话、并能用普通话表达,具有使用文明语言的习惯(4分)。 |
|||||
3 |
教育实践(35分) |
3-1 教育教学活动(20分) |
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使用普通话,教案、课件等用字、书写规范(民族学校及民族双语学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10分);注重为幼儿创设普通话交流的语言环境,注重幼儿语言表达能力的培养和训练,注重语言素养在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五大领域教育教学活动中的融合(5分);结合幼儿的学习特点,积极发展幼儿的倾听、理解和表达能力(5分)。 |
|||
3-2 文化传承 (8分) |
用适合幼儿的方式方法,组织开展中华经典诗词诵读活动,民族幼儿园和民族双语幼儿园要组织壮语标准语诵读等活动(3分);注重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将爱父母、爱家乡、爱祖国的教育贯穿于各个教育环节(3分);教师自觉成为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表率(2分)。 |
|||||
3-3 创新实践 (7分) |
积极探索幼儿园语言文字工作新途径、新方法(2分);重视幼儿语言学习方法研究(2分);结合本地和本园实际情况及办学特色,创造性地开展各种语言文化活动,形成品牌或传统(3分)。 |
|||||
4 |
宣传普及(10分) |
4-1 法制宣传 (4分) |
幼儿园要将国家语言文字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范标准列入幼儿园宣传教育,信息屏或宣传栏中有相关内容并定期更新(2分);教职工熟悉、掌握国家语言文字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范标准(2分)。 |
|||
4-2 推广普及 (6分) |
每年推广普通话宣传周开展寓教于乐、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3分);积极发挥幼儿园在家园互动中的重要作用和对社会的辐射带动作用,并通过“小手拉大手”等活动,鼓励家长和幼儿在说好普通话的同时,掌握本民族、本地区的语言,为家长和社会提供有关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咨询或培训服务工作(3分)。 |
|||||
说明:1.满分为100分,70分及以上为合格,80分及以上为良好,90分及以上为优秀;2.指标1-3的第三项,如果幼儿园名称牌匾、公章等有用字不规范的此项不得分;3.指标2-2的第三项,幼儿园教师普通话水平达标率低于98%的,此项不得分。4.各地可自设定特色项目为加分项,总分不超过5分。 |
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语言文字工作指导标准
一级 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自评得分 |
验收得分 |
备注 | |
1 |
制度建设(25分) |
1-1 工作机构 (5分) |
有语言文字工作机制(2.5分),有部门分工负责制度(2.5分)。 |
|||
1-2 长效机制 (10分) |
语言文字工作纳入日常管理,体现在学校发展规划中(2分);语言文字工作有计划、有过程、有总结(2分);校长熟悉国家语言文字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1分);有关于语言文字使用的规章制度(1分);有定期检查落实制度(1分);将关于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应用情况的明确要求纳入职务评聘、教育教学考核评价(1分);建立奖惩机制,对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1分);开设写字课和书法课(1分)。 |
|||||
1-3 校园环境 (6分) |
普通话是学校的工作语言和基本交际语言(民族学校及民族双语学校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1分);校内有永久性的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政策等宣传标识或标语,学校主页有语言文字工作宣传(1分);校内公文、文件、网站、宣传信息平台以及名称牌、指示牌、校风校训、标语、建筑物等用语用字符合规范及相关要求,汉语拼音、壮文使用规范,外文使用符合标准、规范;公立学校的牌匾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规定,使用规范的汉字和壮文(4分)。 |
|||||
1-4 经费保障(4分) |
语言文字工作经费管理严格、使用规范、效益显著(4分)。 |
|||||
2 |
能力建设(30分) |
2-1 规范意识(5分) |
教师熟悉国家语言文字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自觉规范使用语言文字的意识强,学生有自觉规范使用语言文字的意识(2分);高年级学生有较强的中华文化和语言的自豪感(3分)。 |
|||
2-2 教师能力 (10分) |
将语言文字应用能力纳入教师培训方案,强调培训效果(3分);重视教师语言文字基本功训练,通过定期培训、综合培养等方式,提高教师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并适应教育教学的新要求(3分);任课教师普通话水平达标,从事民族语文教学的教师同时要熟练掌握民族语言文字(4分)。 |
|||||
2-3 学生能力 (15分) |
学生培养目标中有明确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应用能力的要求,逐步提高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并达到课程标准的相应要求(8分);学生能熟练规范地使用普通话(3分);熟练掌握和使用应知应会的规范汉字和汉语拼音,书写规范(4分)。 |
|||||
3 |
教育教学(25分) |
3-1 教学活动 (15分) |
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3分);教师在授课、教案、讲义、板书、课件、试卷、作业批改等教育教学活动中的用语、用字和书写规范(民族学校及民族双语学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3分);语文教师熟悉、掌握相关语言文字规范标准(3分);建立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培养方案,各学科教学中都重视学生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应用能力的培养和训练(3分);语文课重视学生口语交际能力和规范汉字书写能力的培养和训练,有日常和定期的语言文字考核(3分)。 |
|||
3-2 文化传承 (10分) |
完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体系,注重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革命传统教育教学,将爱父母、爱家乡、爱祖国的教育贯穿于各个教育环节(3分);学校广泛开展“中华经典诵写讲”等活动,民族学校和民族双语学校要组织壮语标准语诵读等活动(2分);教师自觉成为传承弘扬中华优秀文化的表率(2分);学生有相关兴趣小组或社团,学生对中华优秀文化有认同感、自豪感和自信心(3分)。 |
|||||
4 |
宣传普及(10分) |
4-1 法制宣传(4分) |
将国家语言文字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范标准列入学校普法宣传教育,网站、信息屏或宣传栏中有相关内容并定期更新(2分);教职工熟悉掌握、高年级学生基本了解国家语言文字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范标准(2分)。 |
|||
4-2 推广普及 (6分) |
每年推广普通话宣传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寓教于乐的宣传活动(2分);积极发挥学校在家校互动中的重要作用和对社会的辐射带动作用,带动社会研究和实践,通过“小手拉大手”等活动,鼓励家长和学生在说好普通话的同时,掌握本民族、本地区的语言,为家长和社会提供有关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咨询或培训服务(4分)。 |
|||||
5 |
科学发展(10分) |
5-1 科学研究(5分) |
重视学生语言学习方法研究,有可以指导教育实践的研究成果(2分);研究建立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评价体系,重视并开展学生口语测试评价(2分);积极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教学方法研究(1分)。 |
|||
5-2 创新实践(5分) |
结合本地和本校实际情况及办学特色,积极探索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新途径、新方法(2分);创造性地开展各种语言文化活动,形成品牌或传统(2分);自主研发语言文字校本课程、教材或教辅材料,取得良好的教育教学效果(1分)。 |
|||||
说明:1.满分为100分,70分及以上为合格,80分及以上为良好,90分及以上为优秀;2.指标1-3的第三项,学校名称牌匾、公章等用字有不规范的此项不得分;3.指标2-2的第三项,教师普通话达标率低于98%的此项不得分;4.各地可自行设定加分项目,总分不超过5分。 |
附件3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指导标准
一级 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自评得分 |
验收得分 |
备注 | |
1 |
制度建设(20分) |
1-1 工作机构(5分) |
有专设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5分)或合署办公、兼职人员(3分)。 |
|||
1-2 长效机制 (6分) |
语言文字工作有专项计划、有过程、有总结(1分);学校领导熟悉国家语言文字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0.5分);将语言文字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在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总结中有语言文字工作内容(0.5分);在用语用字、学生培养、教育实践过程中有关于语言文字使用的规章制度,并有定期检查落实制度(1.5分);在职务评聘、教育教学考核评价等制度中,有关于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应用情况的明确要求(1.5分);建立奖惩机制,对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1分)。 |
|||||
1-3 校园环境 (5分) |
把语言文字工作纳入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重视环境对学生语言文化素养的熏陶作用(1分);普通话是学校的工作语言和基本交际语言(民族学校及民族双语学校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1分);校内公文、文件、网站、宣传信息平台以及名称牌、指示牌、校风校训、标语、建筑物等用语用字符合规范及相关要求,汉语拼音、壮文使用规范,外文使用符合标准、规范;公立学校的牌匾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规定,使用规范的汉字和壮文(3分)。 |
|||||
1-4 经费保障 (4分) |
将语言文字工作经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3分);语言文字工作经费管理严格、使用规范、效益显著(1分)。 |
|||||
2 |
能力建设(25分) |
2-1 规范意识 (4分) |
教师自觉使用规范语言文字的意识强,具有高度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2分);学生有自觉使用规范语言文字的意识,有较强的中华文化和语言的自豪感(2分)。 |
|||
2-2 教师能力 (7分) |
将语言文字应用能力纳入教师培训方案,强调培训效果(2分);重视教师语言文字基本功训练,提高教师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和水平(2分);教师自觉成为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表率(1分);教师普通话水平、汉字应用水平达标(2分)。 |
|||||
2-3 学生能力 (14分) |
学生培养目标中有明确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应用能力的要求,并有相应的落实措施(3分);学生重视口语交际能力培养和训练,普通话水平达到相应要求(2分);应届毕业生普通话水平达到三级甲等以上,并且汉语言文学专业、师范类专业以及其他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的学生不得低于二级乙等以上等级的比例为100%、90%、80%(分别得分为6、4、2分;达标率低于80%的,0分);学校积极为学生提供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服务,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的应届毕业生达到80%以上(3分,未达到50%的,此项为0分)。 |
|||||
3 |
教育教学(15分) |
3-1 教学活动 (7分) |
教育教学活动中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3分);教师在授课、教案、讲义、板书、课件、试卷、作业批改、论文指导等教育教学活动中用语、用字规范(民族学校及民族双语学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2分);重视语言文字类课程建设,师范类专业将教师语言类课程和汉字书写技能类课程作为必修课设置,逐步提高学生语言文化素养(2分)。 |
|||
3-2 文化传承 (8分) |
完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体系,有中华经典诵读、书写等学生社团,广泛开展中华经典诵读、书写、演讲等活动(4分);学生对中华优秀文化有认同感、自豪感和自信心(4分)。 |
|||||
4 |
宣传普及(20分) |
4-1 法制宣传 (10分) |
高校要将国家语言文字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范标准列入学校普法宣传教育,网站、信息屏或宣传栏中有相关内容并定期更新(5分);教职工熟悉掌握、学生了解国家语言文字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范标准(5分)。 |
|||
4-2 推广普及 (10分) |
组织推广普通话宣传周系列活动(4分);承担语言文字、中华经典诵读等培训任务,发挥高校辐射作用,引领区域社会发展和文化建设(2分);师生参加社会活动自觉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2分);为社会提供有关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咨询服务(2分)。 |
|||||
5 |
科学发展(20分) |
5-1 科学研究 (5分) |
结合学科优势,开展语言文字本体、应用和信息化等方面研究,有科研成果(2分);研究建立本校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评价体系,开发、编印中华经典诵、写、讲教材或资料(1分);承担语言文字类科研项目,取得相应成果(1分);承担语言文字类培训项目,开展培训课程体系建设研究(1分)。 |
|||
5-2 创新实践 (15分) |
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及本校办学特色,积极探索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新途径、新方法(5分);创造性地开展各种语言文化活动,形成品牌或传统,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5分);以各种形式积极主动向社会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尤其是中华优秀语言文化(5分)。 |
|||||
说明: 1.满分为100分,70分及以上为合格,80分及以上为良好,90分及以上为优秀;2.指标1-3的第三项,如果高校名称牌匾、公章等有用字不规范的此项不得分;3.各高校可自行评定特色项目为加分项,总分不超过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