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2-637446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 成文日期:2018年10月09日 |
| 标 题: 桂教规范〔2018〕7号:自治区教育厅印发《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桂教规范 | 发布日期:2018年10月09日 |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各有关高等学校:
现将《〈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18年10月9日
《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全国、全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努力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道德情操、扎实学识、仁爱之心的研究生导师队伍,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立德树人是教育的根本任务,是加强和改进新时代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核心。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立德树人作为研究生导师的首要职责,明确导师的责任与义务,有效调动导师积极性和主动性,是研究生教育发展的本质要求,也是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培养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坚实保障。
第三条 落实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的要求,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书和育人、言传和身教、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做到以德立身、立学、施教,当好学术权威、品德楷模和条件创造者。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创新研究生指导方式,潜心研究生培养,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做研究生成长成才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第二章 研究生导师基本素质
第四条政治素质过硬。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自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
第五条师德师风高尚。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爱岗敬业。谨遵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公平正义和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有责任心和使命感,尽职尽责,确保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及时给予研究生启发和指导。
第六条业务素质精湛。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执着的学术追求,秉承先进教育理念和科学精神。具有指导研究生的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
第三章 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
第七条 提升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关注研究生思想动态,引导研究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八条 严格要求学生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在研究生培养的各个环节,强化学术规范训练,加强职业伦理教育,提升学术道德涵养。培养研究生尊重他人劳动成果,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科研、教学活动中,带领研究生学习学术规范制度,审核研究生的科研成果和学位论文,杜绝抄袭剽窃、伪造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导师应当敦促研究生及时向研究生培养单位备份研究生实验记录和发表的各类文献成果。
第九条 增强研究生社会责任感。鼓励研究生将个人的发展进步与国家和民族的发展需要相结合,为国家富强和民族复兴贡献智慧和力量。培养研究生的国际视野和家国情怀,积极致力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努力成为世界文明进步的积极推动者。支持和鼓励研究生参与扶贫、义工、助学等各种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在服务人民与奉献社会的过程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提高研究生明辨是非、维护公平的能力,培养研究生的法律意识、契约精神与伦理责任感。
第十条优化研究生培育环境。积极创设良好的学术交流平台,增加研究生参与社会实践和学术交流的机会,鼓励研究生积极参与课题研究。加强对研究生的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建立良好的师生交流与沟通交流机制。为研究生制定培养计划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督促研究生按计划完成学业。引导研究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
第十一条 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以科研育人为抓手,积极探索研究生教育立德树人新机制,做到科研与育人相结合、相统一、相促进。支持研究生参加科研实践,通过科研培养研究生敢为人先的科学精神、严谨求实的科研作风。因材施教,进行个性化培养。引导研究生跟踪学科前沿,直面学术问题。积极参与制定执行研究生培养计划,统筹安排实践与科研活动,强化学术指导;定期与研究生沟通交流,指导研究生确定研究方向,深入开展研究。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国内外学术和专业实践活动,指导研究生发表各类研究成果,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将科研成果转化应用。
第十二条 研究生导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伦理以及传播宗教的言行;
(三)损害研究生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五)在招生、考试、推优、推免等工作中以权谋私、徇私舞弊;
(六)索要或收受研究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七)对研究生实施性骚扰或与研究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八)未按要求履行导师职责,对研究生疏于指导和管理;
(九)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十)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师德师风的行为。
第四章 实施保障
第十三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可以安排专项经费,用于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常态化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可以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导师队伍建设,定期组织交流、研讨,采取“传帮带制”等方式提升导师学术研究水平和研究生指导能力。
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当采取出国导师委托代管制、导师研究生沟通记录制、“导师组制”、“副导师制”等适当措施保障研究生的学习权以及与导师沟通的权利,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当按要求配备“双导师”。研究生培养单位可以适当调整“双肩挑”导师招生指标。
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当维护和规范导师在招生、培养、资助、学术评价等环节中的权利。保障导师待遇,支持导师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和行业企业实践,逐步实现学术休假制度。
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当改善导师治学环境,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实验设施等条件,根据合理比例配备专职研究生秘书和专职研究生辅导员,切实减轻导师负担。
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当疏通导师建议和意见传输渠道,积极听取导师意见,营造良好校园文化环境,提升导师工作满意度。
第十五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研究生申诉机构,规范申诉程序,建立申诉调查制度、回避制度、合议制度、时效制度、责任制度等申诉制度,并将申诉制度纳入研究生管理手册。
第十六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当结合自身办学实际和学科特色,制订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分类考核办法,以年度考核为依托,坚持研究生评价、学术委员会评价、教学督导评价、导师自我评价相结合,建立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考核体系。
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当把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落实情况纳入教学检查范畴,开展本单位检查工作,并纳入年度常规工作体系。
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当将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评价考核结果,作为人才引进、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绩效分配、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鉴定、引导、激励和教育功能,并对认真履行职责、培养质量优异的研究生导师进行奖励。
第十七条研究生导师未履行立德树人职责,情节较轻的,由研究生培养单位会同导师所在单位负责人对其进行约谈;情节较重的,限制研究生导师招生人数或停招研究生 1—3年,3年内不得担任学位委员会委员;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并依照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
研究生导师有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行为的,师德考核不合格,并依法依规分别给予相应处分,实行师德“一票否决”。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的实施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督导检查。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单位相关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