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2-639016 | 效力状态: 有效 |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 成文日期:2018年06月12日 |
标 题: 桂教规范〔2018〕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一流学科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教规范 | 发布日期:2018年06月12日 |
各高等学校,各市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统筹推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7〕27号)精神,推进我区一流学科建设,全面提升广西高校学科实力和水平,特制定《广西一流学科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18年6月12日
广西一流学科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64号)、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办法(暂行)》(教研〔2017〕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统筹推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7〕27号)精神,推进我区一流学科建设,全面提升广西高校学科实力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一流学科是指列入“十三五”期间广西一流学科和一流学科(培育)建设项目的学科。
第二章 建设原则
第三条坚持一流标准。以国际国内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为标杆,以国家级平台、项目、人才、成果、奖项等为抓手,通过持续重点建设,培养一流人才、产出一流成果,全面提升广西高校的学科专业水平、特色和优势。一流学科要建成国内领先、国际先进的高水平学科,一流学科(培育)要建成能够跻身国内前列,在国内同类院校中有较大影响的优势学科。
第四条坚持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国家、自治区重大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突出建设重点,优化学科结构,强化学科交叉融合和协同创新,凝练学科方向,创新学科组织模式,打造更多学科高峰,服务广西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广西。
第五条坚持特色发展。积极引导和支持高校立足本校总体学科建设实际和广西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突出重点、合理定位、错位发展,建设一批在全国同类高校中有特色和竞争力的学科,提高学科建设水平,带动高校整体发展。
第六条坚持深化改革。着力破解制约广西高校创新能力提升的体制机制障碍,探索建立学科管理运行新模式,加快实现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突破,释放和激发学科建设活力。引导高校重视学科交叉融合,积极开展与政府、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和其他高校的政产学研合作,协同推进高校学科发展。
第七条坚持绩效导向。建立健全公开平等、严格规范、动态调整、开放竞争的建设机制。以国内外同类领先学科为追赶目标,强化对标管理,突出建设实效。坚持以绩效为杠杆,完善激励惩戒机制,激发内生动力,实现资源配置与建设绩效挂钩的良性互动,推动跨越发展。
第一章建设任务
第八条 凝练一流学科方向。理清学科发展重点,把握学科发展方向,确定优势领域、主攻方向和重点任务。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牢固树立特色发展意识,克服同质化倾向,办出特色,办出水平。面向产业需求和科技前沿,紧密对接广西传统优势产业、先进制造业、信息技术、互联网经济、高性能新材料、生态环保产业、优势特色农业、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大健康产业等九大创新发展领域和文化传承创新,积极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服务求支持、以贡献谋发展。
第九条 培养拔尖创新人才。坚持立德树人,以学生为本,强化科研育人,突出人才培养在学科建设过程中的中心地位。全面深化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建立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加强实验教学、实习、实训平台建设,打造一批跨机构、跨院系、跨学科的协同育人平台,积极引导并吸纳学生参与科研项目和创新创业项目,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的高素质人才。实施一流学科专业一体化建设,一流学科应带动至少3个相关专业建成自治区品牌专业,一流学科培育项目应带动至少2个相关专业建成自治区品牌专业,积极参加国际实质等效专业认证、国内权威专业认证。积极鼓励高校开放办学,促进产教融合协同育人,发挥学科团队在育人工作的重要作用,强化科研支撑教学,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条 建设一流学科团队。遴选学术造诣深厚、学科视野宽广、组织协调能力强的学科带头人。构建以学科带头人领军、杰出人才为骨干、优秀青年人才为中坚,衔接有序、结构合理的学科人才梯队,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大高层次人才培养与引进力度,建立有利于一流人才集聚的体制机制,探索通过学科特区等多种形式,赋予学科在人员聘用、评价标准、分配激励制度、经费使用等方面较大的自主权。
第十一条 产出一流科研成果。打造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和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找准学术重点突破领域,围绕产业核心关键技术,产出具有重大影响的标志性成果,增强学科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服务广西经济社会发展、支撑产业转型升级的能力。推进政产学研用结合,强化协同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建立促进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的激励机制,形成学术质量和科研贡献并重的激励机制,提高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
第十二条提高学科国际化水平。提升学科建设的国际化视野,大力推进学科的国际交流合作,鼓励教师、学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鼓励高校多形式与境外高水平院校合作,举办二级教学科研机构,联合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开展国际化专业和特色课程建设,建设一批示范性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完善中青年骨干教师赴国外高水平大学访学、进修制度,提高具有海外学习培训经历教师的比例。做好学生“派出去”和“引进来”工作,加大学生出国交流、交换比例,提高留学生教育层次和培养质量。
第二章建设责任
第十三条自治区教育厅是广西一流学科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全区一流学科的总体发展规划、政策,宏观指导一流学科的建设;负责一流学科的认定、评估、考核和验收;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筹措一流学科建设资助资金。
第十四条学校是一流学科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学校党委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的责任体系,统筹制订并组织实施本校一流学科建设的总体规划;建立健全有利于一流学科发展的体制与机制,增强对国内外优秀人才的吸引力和凝聚力;负责多渠道筹措和落实本校一流学科建设资金,及时解决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提供政策和资源保障;加强内部督导考核,定期评估一流学科的建设成效,按要求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建设工作的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各一流学科是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把握学科发展方向与发展机遇,制订本学科建设规划;组织落实本学科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队伍建设、平台建设、学术交流、社会服务等工作;制订本学科建设资金使用方案并负责实施,确保完成建设目标;接受管理部门对本学科的定期评估、考核和检查工作。
第三章建设机制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一流学科建设绩效评价机制。探索建立科学有效的学科评价制度,以学科评价合理引导建设方向和重点。建立和完善多元的一流学科建设绩效评价体系,以第三方评价为主,自主评价、行政评价相结合。第三方评价侧重学科在国内外同类学科的影响和地位,自主评价侧重自定任务目标的实现程度,行政评价侧重整体目标的实现情况。完善评价办法,提高评价结果精准度,根据学科建设规律和不同学科的特点,评价指标实行定量和定性相结合,数据采集以权威统计数据为主、抽样调查为辅,评价方式采取专家打分和师生评价相结合。
第十七条探索建立校际一流学科协同发展机制。鼓励区内同类一流学科强强联合,鼓励区内高校与国内重点高校建立学科联盟,在国家级科研平台、项目申请、奖项申报等方面开展合作,实现学科方向互补、学科资源互通,突破学科发展瓶颈,拓宽发展视野,提升我区一流学科在全国的地位和影响力。鼓励以协同中心、高校新型智库为平台,探索建立校际学科间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成果转化等全方位合作机制。
第十八条 深化一流学科资源配置机制改革。突出绩效导向,对建设成效显著的一流学科,在高层次人才引育、岗位结构比例、绩效工资、科研平台建设、学位点增列和研究生招生计划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支持其做优、做特、做强。
第十九条 加大一流学科建设保障体系建设。学校要加强一流学科建设的组织保障,建立健全学校、学院、学科三级管理体系,落实责任部门和人员。加快推进科研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进科研组织模式创新,在科研运行保障、经费筹措使用、绩效评价、成果转化、收益处理等方面大胆尝试。学校要加大对学科经费保障力度,统筹安排好自有资金和财政资助资金。学科负责制定具体经费使用方案,尽量减少经费使用审批环节和限制性规定。
第二十条 建立一流学科动态管理机制。对一流学科建设实施绩效评价,开展中期评估和期满考核验收。绩效评价的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A等为建设成效显著,具有重大进展的一流学科建设项目;B等为工作推进得力、建设任务完成较好的一流学科建设项目;C等为工作推进不力、建设成效不明显的一流学科建设项目;D等为建设成效差、与既定建设目标差距巨大的一流学科建设项目。根据绩效评价情况,对一流学科建设项目进行动态管理和调整,实行差异化支持。
对于中期评价结果为A等的一流学科建设项目,财政资金将加大支持力度;评价结果为B等的,财政资金继续给予支持;评价结果为C等的,财政资金将减少安排;评价结果为D等的,要及时整改,整改期间将不再安排财政资金,整改不合格将取消其建设资格。
对于期满考核评价为A、B等的一流学科建设项目,将优先考虑纳入下一轮一流学科建设范围;对于期满考核评价为C、D等的,将调整出建设范围,相关学科及学科负责人5年内不得再申报广西“双一流”建设项目。
第四章运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科学制定一流学科建设任务书。各一流学科具体的建设目标由学校、学科根据现在基础以及发展规划自主确定。确定的建设目标要体现出一流学科应有的水平。学校应按照本办法要求,组织学科填写《广西一流学科建设任务书》(简称《建设任务书》,附后),明确建设目标、学科发展方向、建设内容与举措、预期标志性成果、年度实施计划、保障措施、资金需求和预算安排等。《建设任务书》在正式实施前,要由学校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专家组人员应不少于7人,其中2/3的专家应来自区外,且应有不少于3位专家为相应学科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或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的成员。专家组成员名单及论证意见应随《建设任务书》一同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建设任务书》是建设单位执行依据,要严格执行。
第二十二条 制定一流学科升档进位的建设目标。对于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其建设目标应达到国内一流学科水平,或者在第五轮学科水平评估中的排名实现升档进位,以学科整体水平得分排名的百分位提高10%为基本要求,努力实现A档突破。对于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其建设目标应以达到或超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2017年公布的《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或《专业学位类别博士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为基本要求,或者在第五轮学科水平评估中的排名实现升档进位。对于没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其建设目标应以达到或超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2017年公布的《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或《专业学位类别硕士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为基本要求。
第二十三条 建立一流学科建设实施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建设一流学科建设信息平台,主要用于发布一流学科建设目标、建设进展、年度自评报告等相关信息、交流建设经验、发布工作安排。学科中期评估和终期验收、以及日常动态监测工作将直接以相应时点的平台数据为准。各学校、学科要落实人员,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第二十四条 规范学科建设任务计划调整事项的管理。一流学科建设任务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改。对于确实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建设内容和执行进度安排的,须由学校组织评估、论证后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须对学科带头人进行调整的,须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七章 建设经费
第二十五条 由学校在整体建设规划中落实建设经费。学校自主建设,自治区财政给予经费支持。鼓励地方财政支持所属高校一流学科建设。学校应多渠道筹措一流学科建设经费,扩大社会合作,加强校企合作,形成多元化投入、合力支持一流学科的格局。
第二十六条 财政支持经费由学校专款专用、统筹安排,不作比例限定和配套要求。学科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应与整体建设规划相衔接,与中期财务规划相衔接,重点支持一流学科用于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研平台建设、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等支出,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对外投资、偿还债务、支付利息、捐赠赞助等支出,不得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八章 建设周期
第二十七条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统筹推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7〕27号)要求,首期一流学科建设到2021年9月底完成。一流学科在建设期内实行年度自评报告、中期评估、期满验收制度。年度自评报告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并发布自我评估结果。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对一流学科进行中期评估和期满验收。
第二十八条一流学科建设期满后,对学科建设成效实施总体验收。中期评估和期满验收以《建设任务书》为基础,并参考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结果进行。中期评估和期满验收结果将作为一流学科建设项目动态调整和相关资源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