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2-639472 | 效力状态: 有效 |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 成文日期:2018年05月07日 |
标 题: 桂教规范〔2018〕3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落实《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教规范 | 发布日期:2018年05月07日 |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综治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团委、妇联、残联,区直各中等职业学校,宁铁两级检察院,各派出人民检察院: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教督〔2017〕10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采取积极有效的防治措施,建立我区防治中小学生欺凌长效机制,切实把校园建设成最安全、最阳光的地方,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现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落实〈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方案》,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共青团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女联合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2018年5月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落实《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教督〔2017〕10号)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大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全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有效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建立长效防治工作机制,切实把校园建设成最安全、最阳光的地方,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形成防治中小学生欺凌长效机制为目标,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合力,规范处置程序,增强治理能力,确保中小学生欺凌防治工作落到实处,把校园建设成最安全、最阳光的地方,切实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创造良好条件。
二、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中小学生欺凌是发生在校园(包括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在实际工作中,各地各校要严格区分学生欺凌与学生间打闹嬉戏的界定,正确合理处理,高度重视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充分认识到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对加强学生法治教育、严肃校规校纪、规范学生行为、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和建设平安校园、和谐校园的重要意义,深入学习《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等文件精神。
自治区教育、综治、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等部门将加强组织协调,并由自治区教育厅作为牵头单位,统筹做好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各地要建立健全防治学生欺凌工作协调机制,形成以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的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加强本地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的安排部署和督查落实,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指导学校扎实开展治理工作。各校要明确校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校的综合治理工作,并设置法制副校长,专门负责具体实施各项治理工作。
(二)加强教育引导,积极有效预防。
各地各校要坚持“教育为先、防治育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深入开展中小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促进提高人民群众的思想觉悟、道德水准、文明素养,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特别要加强防治学生欺凌专题教育,培养校长、教师、学生及家长等不同群体积极预防和自觉反对学生欺凌的意识。定期开展针对全体学生的防治学生欺凌专项调查,及时查找可能发生欺凌事件的苗头迹象或已经发生、正在发生的欺凌事件,强化学校及周边日常安全管理,加强欺凌事件易发现场监管。各地要指导学校紧密围绕民族团结主题,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使学生团结互助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各校要重点关注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通过家访、谈心等形式,加强对学生的心理干预,及时帮助学生消除消极情绪、化解心理问题。
(三)明确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各地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群团组织,建立健全防治学生欺凌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学生欺凌治理工作,妥善处理学生欺凌重大事件,正确引导媒体和网络舆情。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重点抓好校园内欺凌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各部门要加强协作,综合治理,做好校园外欺凌事件的预防和处置。
1.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做好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教育督导部门对本地开展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指导,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2.综治部门将学生欺凌专项治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强化学校周边综合治理,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
3.人民法院负责依法妥善审理学生欺凌相关案件,通过庭审厘清学生欺凌案件的民事关系和刑事责任,积极开展民事调解,促进矛盾化解工作;以开展模拟法庭等形式配合学校做好法治宣传工作。
4.人民检察院负责依法对学生欺凌案件进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开展法律监督,并以案释法,积极参与学校法治宣传教育。
5.公安机关负责依法办理学生欺凌违反治安管理和涉嫌犯罪案件,依法处理实施学生欺凌侵害学生权益和身心健康的相关违法犯罪嫌疑人,强化警校联动,指导监督学校全面排查整治校园安全隐患,协助学校开展法治教育,做好法治宣传工作。
6.民政部门负责引导社会力量加强对被欺凌学生及其家庭的帮扶救助,协助教育部门组织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员为中小学校提供专业辅导,配合有关部门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学生欺凌防治和帮扶工作。
7.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落实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建立未成年人司法支持体系,指导协调开展以未成年人相关法律法规为重点的法治宣传教育,做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技工学校做好学生欺凌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9.共青团组织负责切实履行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组长单位职责,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并协调推动相关部门,建立预防遏制学生欺凌工作协调机制,积极参与学生欺凌防治工作。
10.妇联组织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预防学生欺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家长正确履行监护职责。
11.残联组织负责积极维护残疾儿童、少年合法权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残疾学生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切实加强残疾学生遭受欺凌的风险防控,协助提供有关法律服务。
12.学校负责具体实施和落实学生欺凌防治工作,扎实开展相关教育,制定完善预防和处置学生欺凌的各项措施、预案、制度规范和处置流程,及时妥善处理学生欺凌事件。落实国家民族政策,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增强各族学生民族团结意识。指导、教育家长依法落实法定监护职责,增强法治意识,科学实施家庭教育,切实加强对孩子的看护和管教工作。
(四)规范处置程序,提高治理能力。
各地各校要按照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依法依规处置学生欺凌事件。学生欺凌事件的处置以学校为主。教职工发现、学生或者家长向学校举报的,应当按照学校的学生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处理流程对事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由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对事件是否属于学生欺凌行为进行认定。
对遭受欺凌的学生,要及时进行保护和干预,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严格保护学生隐私,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兼顾学生身心建康,防止二次伤害发生,帮助其尽早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
对实施欺凌的学生,按照“宽容不纵容、关爱又严管”的原则,予以必要的处置及惩戒,及时纠正不当行为。针对欺凌事件的不同情形予以相应惩戒。对于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由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对于反复发生的一般欺凌事件,学校在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纪律处分。对于情节比较恶劣、对被欺凌学生身体和心理造成明显伤害的严重欺凌事件,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邀请公安机关参与警示教育或对实施欺凌学生予以训诫。学校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实施欺凌学生纪律处分,并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对于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和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学生欺凌事件,处置以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主,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及时联络司法部门依法处置。各级公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学生欺凌犯罪案件,做好相关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和审判等工作。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学生,要区别不同情况,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对依法应承担行政、刑事责任的,要做好个别矫治和分类教育,依法利用拘留所、看守所、未成年犯管教所、社区矫正机构等场所开展必要的教育矫治;对依法不予行政、刑事处罚的学生,学校要给予纪律处分,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等处分。对校外成年人采取教唆、胁迫、诱骗等方式利用在校学生实施欺凌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对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五)完善制度体系,建立长效机制。
各地要加强制度建设,积极探索创新,逐步建立具有长效性、稳定性和约束力的防治学生欺凌工作机制。加强校园欺凌治理的人防、物防和技防建设,充分利用心理咨询室开展学生心理健康咨询和疏导。将常规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督导检查。各地要将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情况作为评价政府教育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纳入相关部门负责人年度考评,纳入校长学期和学年考评,纳入学校行政管理人员、教师、班主任及相关岗位教职工学期和学年考评。对职责落实不到位、学生欺凌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学校,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对于学生欺凌事件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工作保障
(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1.各地成立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教育行政部门主要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辖区内中小学生欺凌事件的处置工作。市级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名单随实施方案一并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自治区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长:唐咸仅 自治区高校工委书记、教育厅厅长
成员:黄华吉 自治区教育厅总督学(副厅长级)
肖永华 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副巡视员
何艳斌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
(副厅长级)
潘婧奎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巡视员
陈一平 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
张光廷 自治区民政厅副厅长
张 军 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
黄学军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郑胜景 共青团广西区委副书记
孔献玲 自治区妇联副主席
许健强 自治区残联副理事长
自治区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郝福为,0771-5815217,jydd5815217@163.com。
2.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结合本地工作实际,采取切实有效工作措施,加强中小学生欺凌事件的防治工作,增强处置工作能力。各设区市实施方案于6月30日前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各县(市、区)实施方案于6月30日前报送市级教育督导部门备案。
3.各校根据实际成立由校长负责,教师、少先队大中队辅导员、教职工、社区工作者和家长代表、校外专家等人员组成的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高中阶段学校还应吸纳学生代表),完善防治学生欺凌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校实施方案,明确具体责任人。责任督学要对责任区内学校的专项治理全程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与校方沟通,做好记录并及时向当地教育督导部门报告。
(二)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1.各地各校要加强宣传引导,结合普法工作,开展法治宣传进校园活动,加强对防治学生欺凌工作的正面宣传引导,推广防治学生欺凌的先进典型、先进经验,普及防治学生欺凌知识和方法。中小学校要通过每学期开学时集中开展教育、学期中在道德与法治等课程中专门设置教学模块等方式,定期对中小学生进行学生欺凌防治专题教育。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要配合学校开展好法治宣传教育、安全自护教育。加强家长培训,通过组织开展专题培训课等方式,引导广大家长增强法治意识,落实监护责任,帮助家长了解防治学生欺凌知识。明确将防治学生欺凌专题培训纳入教育行政干部和校长、教师在职培训内容。市级、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和具体工作人员每年应当接受必要的学生欺凌预防与处置专题面授培训。中小学校长、学校行政管理人员、班主任和教师等培训中应当增加学生欺凌预防与处置专题面授的内容。培训纳入相关人员继续教育学分。要做好相关教育和培训活动的存档备查工作。
2.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联系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共同发布反学生欺凌绿色报道倡议书,营造反学生欺凌报道宣传的良好氛围。各地工作领导小组对已发生的学生欺凌事件,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充分满足群众信息需求。
(三)开展专项督导检查,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1.各地教育督导部门要联合本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各地各校开展欺凌防治教育活动、制定应急预案和处置流程等办法措施、在校规校纪中完善防治学生欺凌内容、开展培训、及时处置学生欺凌事件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自治区将根据工作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2018年具体安排如下:
(1)学校自查。各校按照要求进行全面自查和总结,于2018年6月15日前形成自查报告,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报至上级教育督导部门,并存档备查。各区直中等职业学校将自查情况报至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2)县级普查。县级教育督导部门要组织督查组对县域内所有中小学校专项治理情况进行全面督查,于2018年6月 25日前将督查情况报至市级教育督导部门。
(3)市级复查。市级教育督导部门要组织督查组对所辖县(市、区)专项治理情况进行复查,复查抽取县级单位比例不低于1/3,每县抽取学校数量不低于6所。复查结束后,于2018年7月15日前将复查情况报至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4)自治区抽查。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市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抽查,抽取市级单位不少于3个,每个市级单位抽取县级单位不少于2个,每县抽查学校数量不少于6所,同时对辖区内区直中等职业学校进行抽查。抽查结束后,于2018年7月30日前将全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情况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上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四)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妥善处置社会舆情。
各地各校要加强信息报送,对于情节比较恶劣、危害程度较大、社会舆情强烈的欺凌事件,要及时妥善处置,并将有关工作情况逐级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根据具体情况,报送信息至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对于处置不力和瞒报、漏报信息的,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在全区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会商有关单位予以追究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