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2-644403 | 效力状态: 有效 |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 成文日期:2017年12月07日 |
标 题: 桂教规范〔2017〕21号:关于建立健全广西高校章程建设长效机制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教规范 | 发布日期:2017年12月07日 |
各高等学校:
高校章程是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我区高校章程制定工作方案,我区55所公办高校章程建设以及核准、公布工作目前已全部完成。章程的生命力在于长期的贯彻执行,为保障章程在高校管理和办学实践中切实发挥统领作用,现就建立健全我区高校章程建设长效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加大章程学习宣传力度
各高校要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要求,把做好高校章程建设长效机制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举措和中心工作,放在当前推进高等教育改革的突出位置。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亲自主持和推动以高校章程为统领,建设依法治校示范校。要利用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和培训班等形式组织专题学习,研讨章程内涵和贯彻落实的办法,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学习、带头宣传、带头贯彻、带头执行。要充分发挥学校网站、校报、宣传橱窗等媒介的作用,在学校网站主页设置专门栏目、突出位置公布章程并配发解读文章和相关规定。要采取编写辅导读本、举办专题讲座、召开教代会学代会等多种形式,面向校内外广泛宣传章程的理念、精神和内容,并把章程宣传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有机地结合,使广大师生和其他利益主体增强对章程的认同感、敬畏感和尊崇感,在全校上下积极营造学章程、守章程、用章程的浓厚氛围。
二、要加快完善以章程为统领的制度体系
各高校要牢固树立学校章程是学校“根本法”观念,以章程为准则,开展校内规章制度“废、改、立、释”工作,在2018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清理各项规章制度工作,并报我厅政策法制处备案公布。对与上位法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不符合学校章程和改革发展要求,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学校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要抓紧修改或者废止;对章程中未具体规定或细化的规则和程序,应通过新制订规章制度等方式,将章程的规定细化、实化、具体化,进一步明确学校管理过程中的各种责权利关系,确保每一个领域都有章可循,形成完整、规范、统一的内部治理制度体系,建设有中国特色、本校特点的现代大学制度体系。学校要设立专门法治机构,建立健全校内规范性文件审查与清理的常态工作机制,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对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清理和汇编,保证校内规章制度体系层次合理、简洁明确、协调一致。
三、要加速优化学校内部治理结构
各高校要认真贯彻2017年全区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现场推进会议精神,按照章程载明的要求,健全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进一步细化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进一步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结合学校实际制订学术委员会章程,明晰其组成人员的产生办法、职责和工作机制;结合我区高等教育“放管服”改革进展,进一步完善校院两级管理体制,逐步推动管理重心下移,2018年8月底前制订校、院(系)两级的权责清单,并报我厅政策法制处备案后公布,不断增强学校二级单位的办学活力;进一步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建设,保障其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力,学校出台的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措施,须经教代会审议通过;设立完善教师、学生申诉处理机构,进一步完善师生的权利救济和纠纷解决机制,公开、公正地处理教师、学生申诉;积极探索扩大社会参与学校办学与管理的渠道与方式,进一步建立健全理事会(董事会、校务委员会)、教育发展基金会、校友会等制度。
四、要加强建设章程执行监督机制
各高校要建立健全纪委、监察、审计、教代会、工会、学代会等校内监督与政府、家长、社会舆论等外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由学校专门法治机构负责监督章程的执行,加强章程执行的自查、纠错与问责,切实保障章程落到实处。要严格以章程为依据,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开展社会合作,依据章程积极处理涉法涉诉问题。要明确章程解释权,涉及对章程文本表述理解歧义的,要及时进行解释。校长作为章程执行的第一责任人,要把章程执行情况作为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向教职工代表大会作专门报告,并在2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我厅政策法制处。高校要围绕内部权力运行的核心节点、资源配置的关键环节、师生关注的权利义务,全面推进信息公开和办事公开制度,为内外监督创造必备条件。要建立保障师生及利益相关方依据章程对学校行为提出异议的申诉机制,及时接受师生和社会对高校章程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投诉。要结合学校发展变化,按照程序及时修订学校章程,并报我厅重新核准和公布,确保章程建设连续性。我厅将定期组织高校章程执行工作的专项检查,将把章程执行情况纳入对学校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法治建设各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问责和纠错机制。对于主观故意不执行章程的,要按照行政问责的规定责令纠正或严肃问责。对学校在办学、管理及其社会活动中违反本校章程规定的行为,将予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各高校开展章程建设长效机制过程中好的经验做法和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我厅政策法制处。联系人及电话:陆庆辉,0771—5815148,邮箱:zf@gxedu.gov.cn。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17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