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9日 星期三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000014349/2022-644484效力状态: 有效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成文日期:2017年12月07日
标  题: 桂教规范〔2017〕20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章程建设及监管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教规范发布日期:2017年12月07日

桂教规范〔2017〕20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章程建设及监管办法》的通知

2017-12-07 10:3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区直中等职业学校:

为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推进全区中小学校依法治校,指导和规范我区中小学校章程建设,我厅研究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章程建设及监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4年我厅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校章程制定规程(试行)》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17年12月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章程建设及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推进中小学校依法治校,指导和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校章程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教育部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的通知》(教政法〔2012〕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筹建,以下简称“学校”)章程起草、审议、修订以及监管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的基本准则。学校应当以章程为依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开展合作。

学校应当公开章程,接受举办者、教育主管部门、教师、学生和社会公众等监督。

第四条 学校制定章程应当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宪法、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教育规律。

第五条 章程应当具有合法性、权威性、可操作性,体现学校办学特色。

章程用语应当准确、简洁、规范,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章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章、节、条、款、项、目。

第二章 章程内容

第六条 学校章程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学校的登记名称、办学地址、住所地;

(二)学校的机构性质、举办者、发展定位、培养目标、办学方向和办学特色;

(三)学校的办学层次、隶属关系、学制和办学规模等;

(四)学校认为有必要在章程中明确的学校标志物,如校徽、校歌、校旗等;

(五)学校的领导体制、法定代表人,组织结构、决策机制、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内设机构的组成、职责、管理体制;

(六)学校教师、学生的权利和义务,教师队伍建设、考核评价、职务聘任,学生入学、学籍管理、评价以及教师、学生合法权益保障与救济机制;

(七)学校的教育教学任务、基本准则、实施方式、质量监测、考核评价等;

(八)学校的经费来源渠道、财产属性、使用原则和管理制度,接受捐赠的规则与办法;

(九)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事由;

(十)学校与家长、相关社会组织关系等,家长委员会、校友会、理事会等组织的定位、宗旨和职责;

(十一)章程修改的启动、审议程序,以及章程解释权的归属;

(十二)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章程应当明确以下事项的基本规则、决策程序与监督机制:

(一)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及实施;

(二)教育教学改革;

(三)招生方案制定及实施;

(四)学校财产和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五)对外合作与交流事宜;

(六)党务及校务公开;

(七)其他学校可以自主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章程应当依照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健全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明确以下事项:

(一)健全学校校长负责制,明确校长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的职权范围;

(二)明确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明确其职责、议事规则与运行程序;

(三)明确学校重要决策的议事形式、议事规则、决策程序;

(四)根据学校实际与发展需要,科学设计学校的内部治理结构和组织框架;

(五)明确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共青团(少先队)等组织的职责、议事规则与运行程序;

(六)明确学校自主设置的校务委员会、家长委员会、校友会、理事会或董事会等各类组织机构的地位作用以及基本的组织与议事规则;

(七)明确学校开展社会服务、获得社会支持、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与办法,健全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

(八)其他涉及学校内外部管理关系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章程应当围绕提高质量的核心任务,明确学校保障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原则,规定学校对教学、科研的水平与质量进行评价、考核的基本规则,建立科学、规范的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价机制。

第十条 章程应当体现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健全教师、学生权益的救济机制,突出对教师、学生权益、地位的确认与保护,明确其权利义务;明确学校受理教师、学生申诉的机构与程序。

第三章 章程制定程序

第十一条 学校章程起草工作由学校组织完成。学校应当按照民主、公开的原则,成立专门起草小组。

学校章程起草小组应当由学校党政领导、内部机构负责人、教师代表、家长代表、相关专家等组成,可以邀请学校举办者代表、主管部门代表、督学、社会(社区或乡镇)相关方面的代表、社会知名人士、退休教职工代表和校友代表等参加。

第十二条 学校起草章程,应当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校内外各类相关人士的意见建议,并充分论证。

涉及与举办者权利关系的内容,学校应当与举办者、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协商。

第十三条 学校章程草案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审议,经教代会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方为有效。

根据教代会审议意见修改后的章程草案,由学校决策机构研究审定。

章程草案经审定后,应当形成章程公开稿和起草说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

第四章 章程公开和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学校章程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属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非教育部门举办的或高校和科研机构附属的学校,其章程需经举办者同意,并由属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区属中职学校、厅直属学校章程由区教育厅负责监管。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于签发章程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章程监管部门提交公开申请,未在章程监管部门户网站上公开的章程无效。

第十六条 学校在申请章程公开时,应当交验以下材料(含电子版材料):

(一)章程公开申请书(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

(二)章程公开稿;

(三)章程起草说明(包括章程的主要内容、制定程序等);

(四)章程制定程序的有关证明材料(如教代会决议、学校决策机构会议纪要等);

(五)非教育部门举办的或高校和科研机构附属的学校章程申请公开材料应当包含举办者意见。

第十七条章程监管部门在收到公开申请材料后,应当尽快对符合公开申请要求的学校章程进行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时限,要求学校修改后,重新提交公开申请: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超越学校职权的;

(三)制定程序和章程内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

(四)有其他不宜公开情形的。

第十八条 章程监管部门应当对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开的学校章程进行登记备案,在《中小学章程登记备案表》上登记学校的基本信息,设置备案号,出具章程公开意见,加盖部门公章后交付学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可以依据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章程进行修订。

学校章程的修订,应当重新向原章程监管部门提交公开申请。修订程序原则上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根据修改内容,也可适当简化相关程序。章程修订案经同意备案后,应当重新发布公开章程。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存在与章程内容不一致或冲突的,应当尽快予以修订;存在缺失的,应当尽快予以制定。

第二十一条 新设立的学校,由学校举办者或者其委托的筹设机构,依法制定章程,并向相应的章程监管部门提交公开申请。

民办中小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章程,章程内容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

区内公办幼儿园的章程制定与备案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中等职业学校,其学校章程制定与监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把关,通过明确章程规范标准、制定范本、加强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学校章程进行监管。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2014年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校章程制定规程(试行)》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章程登记备案表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章程登记备案表

学校全称


办学性质


办学层次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及电话


学校地址


学校章程备案编号


申请公开材料登记

章程公开申请书


章程公开稿


章程起草说明


有关证明材料


其他材料


章程监管部门公开意见

公开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1.本表中“办学性质”一栏填写“公办学校”或“营利性民办学校”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层次”一栏填写“幼儿园”或“小学”或“初中”或“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等。2.请章程监管部门填写学校基本信息,核实章程公开申请材料,设置备案号,初具章程公开意见,并加盖部门公章。3.本表一式三份,章程监管部门、学校(及学校举办者)各存一份。


文件下载:

按回车键打开无障碍说明页面,按Shift + 1键打开导盲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