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2-645744 | 效力状态: 有效 |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 成文日期:2017年07月06日 |
标 题: 桂教督导〔2017〕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的意见(试行) | |
发文字号:桂教督导 | 发布日期:2017年07月06日 |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督导条例》、《教育部关于加强督学责任区建设的意见》(教督〔2012〕7号)、《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的通知》(国教督办〔2013〕2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督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督〔2016〕2号)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区中小学校教育督导制度,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做好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
责任督学是指受市、县(市、区)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委派到指定学校,按照规定职责和程序,依法对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监督指导的专业人员。
挂牌督导是指市、县(市、区)教育督导部门以悬挂标牌形式向社会公布责任督学的相关信息,并指导责任督学依法对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经常性监督与指导。
实施责任督学挂牌督导是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对中小学校监督指导的重要举措,是密切学校与社会联系、办人民满意教育的有效方式,有利于监督指导学校依法办学、规范办学,有利于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维护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有利于为推进教育改革和发展更好地提供决策参考。
各市、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坚持责任督学挂牌督导与督学责任区制度建设相结合,与综合督导、专项督导相结合,积极推进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充分发挥教育督导行政监督职能,不断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二、建立健全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机制
(一)责任督学的遴选机制。
1.责任督学主要从在职和退休的校长、教师、教研人员和行政人员中遴选,专兼结合,兼顾小学、初中、高中各个学段(含直属学校),各市、县(市、区)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社会组织,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参与督导。
2.责任督学除符合《教育督导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适应改革发展和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达到以下工作要求:
(1)热爱教育督导工作,能够深入一线、深入学校、深入师生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2)熟悉教育督导业务,掌握必要的检查指导、评估验收以及监测方面专业知识和技术;
(3)身心健康,能够保证教育督导工作时间和胜任责任督学日常工作。
3.责任督学实行定期交流制度,原则上每3年轮岗交流一次。聘任制责任督学每届任期3年。
(二)责任督学的配置原则。
1.各市、县(市、区)教育督导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分布、学校类别、学校数量等因素,合理划分督学责任区,每个督学责任区内的学校数量应控制在20所以内,并覆盖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学校。
2.各市、县(市、区)教育督导部门根据区域内中小学校布局和在校生规模等情况,按1人负责5所学校左右的标准配备责任督学,明确每所学校有责任督学,并确定1名责任督学担任责任区组长。
(三)责任督学的基本职责和权力。
基本职责:
1.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督导。
2.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实施督导。
3.对师生或群众反映的教育热点、难点等重大问题实施督导。
4.对严重影响或损害师生安全、合法权益、教育教学秩序等的突发事件,责任督学应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并在第一时间报告上级教育督导部门。
5.每次完成督导任务后,及时向本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督导情况,提交督导报告。
6.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基本权力:
(1)就督导事项与有关问题进入相关部门和学校开展调查。
(2)查阅、复制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材料。
(3)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4)采取约谈有关负责人等方式督促问题整改落实。
(5)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教育督导机构依法实施的教育督导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四)责任督学实施经常性督导的主要事项。
1.学校校务管理和制度执行情况。
2.学校招生、收费、择校情况。
3.学校课程设置、开齐开足国家课程和课堂教学情况。
4.学校学生学习、体育锻炼和课业负担情况。
5.学校教师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情况。
6.校园安全、学生交通安全情况。
7.学校食堂、食品、饮水及宿舍卫生。
8.学校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等情况。
9.农村义务教育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发放情况。
(五)责任督学开展督导的形式。
1.责任督学开展督导应坚持个人督导与小组督导相结合的原则,各市、县(市、区)教育督导部门要研究制定具体办法。责任督学应根据本地年度教育督导工作计划开展督导工作,原则上对每所学校的督导每月不少于1次。
2.责任督学进校督导应出示有效督学证件,可采取听取汇报、列席会议、查阅资料、随机听课、座谈走访、问卷调查、校园巡视等方式进行经常性督导。
3.责任督学要填写督导记录,将督导结果当场向学校反馈;对就须及时整改的问题,责任督学要当场开具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督导委员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统一格式的《督导意见书》。
(六)责任督学的工作纪律。
1.按照规范程序,科学、客观、公正地依法督导,对有可能影响公正督导的情况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2.不得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秩序,不得随意向社会发布督导结果。
3.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不得接受被督导学校安排的任何宴请、消费活动或礼品,不得在被督导学校报销任何费用,不得要求被督导学校接受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学生入学,不得做与责任督学身份不符的事情。
4.按照规定参加各级教育督导培训,不断提高督导工作能力水平。
三、建设信息平台,实现教育督导的信息化
依托全区教育信息化建设工程,建设教育督导信息管理平台,满足督导工作中信息采集、信息直报、信息发布、交流互动、考核评价、责任督学人员管理、档案管理等多方面需求,实现督导工作全过程信息化、网络化,优化政府对学校和督学的管理,优化督学对学校的督导与服务,提高责任督学的整体工作效率和效能,推动教育事业优质均衡发展。
四、明确责任,保障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有效实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市、县(市、区)要高度重视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把此项工作列入本地推动教育领域改革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研究制定实施办法,确保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提供经费保障,确保督导工作顺利开展。
各市、县(市、区)要贯彻执行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第一章的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的规定,将督导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进入学校开展督导工作所产生的差旅费用由各市、各县(市、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报销。各市、县(市、区)要为责任区督学提供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计算机、电话机等办公设备。
(三)加强分类指导,强化监督考核。
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支持责任督学开展督导工作。各市、县(市、区)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建立责任督学考核制度和激励机制,对责任督学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和完成任务情况进行考核,对年度考核称职的督学,予以续聘;对考核优秀的督学,给予表彰奖励。对存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干扰学校正常工作或在督导活动中造成不良影响,及发现重大问题未及时上报的,视不同程度给予批评、教育和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责任督学资格。建立健全责任督学培训制度,做好入职培训、定期培训、集中轮训等各项培训工作。
(四)重视督导结果应用,确保取得实效。
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定期汇总责任督学的督导情况,形成阶段性督导情况报告,提交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拒绝、阻挠责任督学依法实施经常性督导和不按要求整改的学校,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提出处分建议。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完善责任督学督导结果运用制度,定期研究责任督学督导情况报告,采取措施加强教育管理,切实解决督导发现的存在问题;在学校评优评先、学校干部任免、教师考核等方面,要充分听取责任督学的意见;要将督导结果作为对学校综合评价、评优评先和学校主要负责人考核、晋升、问责的重要依据。要建立完善责任督学督导整改责任追究制度,对拒绝、阻挠责任督学依法实施经常性督导或拒绝整改存在问题的学校,要对学校进行通报批评、约谈校长,严重的要免除校长职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17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