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2-645970 | 效力状态: 有效 |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 成文日期:2017年04月14日 |
标 题: 桂教规范〔2017〕8号:关于印发《广西中小学(中职)教师培训项目承担院校(机构)遴选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教规范 | 发布日期:2017年04月14日 |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区直各中等职业学校,各有关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全区教育发展大会和全区教师工作会议精神, 进一步提升我区教师培训管理水平,扎实推进我区“十三五”期间中小学教师培训各项工作,我厅研究制定了《广西中小学(中职)教师培训项目承担院校(机构)遴选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17年4月14日
广西中小学(中职)教师培训项目承担院校(机构)遴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中小学(中职)教师培训项目承担院校(机构)遴选工作,提高遴选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使用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资金开展的我区中小学(中职)教师培训项目承担院校(机构)遴选工作,其他教师培训项目承担院校(机构)遴选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中小学(中职)教师培训公开遴选项目承担院校(机构)须是通过政府公开招标方式,取得中小学(中职)教师培训项目承担院校(机构)入围资质的院校(机构)。
第四条 全区中小学(中职)教师培训项目承担院校(机构)遴选工作,在自治区教育厅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自治区统筹实施的中小学(中职)教师培训项目承担院校(机构)遴选工作,由自治区教师培训中心组织实施。
第二章 遴选形式
第五条 我区中小学(中职)教师培训项目承担院校(机构)遴选方式分为公开遴选、委托实施和配套实施三种。
第六条 公开遴选项目指的是一般性的培训项目,按照“公开透明、客观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组织遴选,确定项目承担院校(机构)。
第七条 委托实施项目指的是有较为明确指向要求的特殊项目,经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后,直接委托适宜的相应培训院校(机构)组织实施。委托实施项目数量应严格控制。
第八条 配套实施项目指的是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示范性高端研修和综合改革等需要地方财政资金配套实施的项目,其承担院校(机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直接遴选指定。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九条 公开遴选的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遴选:
(一)发布遴选通知。根据当年教师培训计划,在相关公开媒体发布项目承担院校(机构)遴选通知。
(二)单位申报。具备资质的院校(机构)根据项目规划,结合自身特色和优势,选定相应项目,按要求填写项目申报材料,并按时报送。
(三)材料预审。对培训院校(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培训院校(机构)取消评审资格。
(四)组建评审专家组。根据培训项目(技术)要求,成立人数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的机构遴选评审专家组。评审专家组成员一般包括相关专业领域专家、培训管理者、培训教师代表、一线优秀中小学教师教研员等,其中专业领域专家不少于专家组成员2/3,其原则上从《广西中小学教师培训项目评审专家库》及各市成立的中小学教师培训项目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抽取严格遵循回避原则,与参加遴选单位有关联的专家不能参加评审。
(五)机构遴选评审。组织机构遴选评审专家通过集中评审或网络评审的方式,对项目申报院校(机构)进行综合评审、量化打分,并综合培训任务和申报院校(机构)在招标中的得分排序,提出评审意见。
(六)结果公布。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评审专家组的评审意见,确定项目承担院校(机构)和承担的培训任务,并通过教育行政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文公布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条 委托实施的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遴选:
(一)发出邀请。根据项目实施要求和培训院校(机构)自身条件及特色,拟定项目委托计划,向相关培训院校(机构)发出项目委托邀请。
(二)方案报送。接受项目委托邀请的院校(机构)根据项目实施要求填写并报送《项目实施方案》。
(三)方案审核。组织专家组对受委托院校(机构)提交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对于评为“合格”等级以上的,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对于评为“不合格”的,则重新撰写方案或者调整委托邀请院校(机构)。
(四)下达通知。根据专家审核意见,将项目拟委托院校(机构)名单提交教育行政部门审定通过后,通知相关培训院校(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配套实施的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遴选:
根据第八条的有关要求,由配套实施单位填写《配套实施项目说明书》,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配套实施项目的来源、政策依据、经费标准及额度、项目进展情况等进行综合审核,合理确定配套经费标准及额度后,通知配套实施单位组织实施。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遴选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 遴选工作中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遴选工作要主动接受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纪检部门、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的监督,进一步增强遴选工作的公信力。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遴选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举报,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六条 严格遴选工作纪律,对遴选工作中出现弄虚作假、贿选等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本市遴选工作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