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2-646123 | 效力状态: 有效 |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 成文日期:2017年02月08日 |
标 题: 桂教规范〔2017〕3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民族班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教规范 | 发布日期:2017年02月08日 |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民委(民宗委)、财政局,广西师范大学:
为加强和规范中小学民族班的管理工作,提高办学效益,促进我区民族教育事业发展,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民族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财政厅
2017年2月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民族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小学民族班的管理工作,提高办学效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民委、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我区中小学民族班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教民教〔201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民族班,是指中小学校主要面向少数民族聚居区、边远山区优先招收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农村少数民族学生,实行寄宿制和资助政策,以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的一种特殊办学形式。举办中小学民族班是自治区党委、政府为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促进民族教育事业发展,依据有关法规政策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
第三条 中小学民族班实行自治区、市、县(市、区)三级管理体制,分级举办,分级负责。自治区举办普通高中民族班,设区市举办普通高中、初中、小学民族班,县(市、区)主要举办义务教育阶段民族班。
第四条 中小学民族班在公办学校举办。小学民族班主要在乡镇中心小学办班,招收小学五、六年级学生;初中民族班主要在县民族中学或县城以上的学校举办,招收初中生;高中民族班在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举办,招收高中生。
第五条中小学民族班主要面向少数民族聚居区、边远地区招收农村少数民族学生,优先招收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学生。自治区举办的普通高中民族班可面向全区招生,市县举办的民族班可面向本辖区招生。
第六条 新增中小学民族班指标由教育行政部门下达到承办中小学校。
第七条各市县应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中小学民族班发展规划,编制年度民族班招生计划和具体的招生办法,有计划地增加中小学民族班招生数量,扩大办学规模。承办中小学民族班的学校应按照年度招生计划完成民族班招生任务。
第八条 自治区、市、县(市、区)要统筹资金支持举办中小学民族班。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民族班学生纳入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范围,普通高中民族班学生纳入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具体资助范围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中小学民族班学生资助标准按照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确定的资助标准执行。
第十条对严重违反学校有关纪律或多门学科成绩不合格的中小学民族班学生,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实施办法》(桂教基教〔2014〕2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中学校常规管理规定》(桂教基教〔2014〕23号)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中小学民族班纳入学校的常规管理,学生在校寄宿就读,可单独编班,也可混合编班。
第十二条 学校对民族班学生单独造册建档,实行名册登记管理。对照名册发放民族班学生生活补助和助学金,特别是对混合编班的民族班学生,要落实到人。
第十三条 各地、各学校要进行教育教学综合改革,结合学校特色和民族班学生特点,把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融入教育教学,自觉开展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活动,提升学生文化素养,提高民族学生学业成就。加强中小学课程、课堂教学和育人方式的改革工作,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努力把中小学民族班办出特色,办出水平。
第十四条 各地、各学校应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抓好教师继续教育和技能培训,切实提高现有教师的综合素质。对单独编班的民族班,应选派热爱民族教育、业务能力强、责任心和事业心较强的教师担任班主任和科任教师。
第十五条 各市、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区教育厅、民委、财政厅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民委、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6月10日公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寄宿制民族班管理办法》(桂教民教〔2007〕11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