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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2-646183效力状态: 有效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成文日期:2017年01月11日
标  题: 桂教规范〔2017〕1号:关于做好县级中等职业学校定向师范生履约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教规范发布日期:2017年01月11日

桂教规范〔2017〕1号:关于做好县级中等职业学校定向师范生履约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7-01-11 10:1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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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县(市、区)教育局,各有关高等学校:

为确保县级中等职业学校定向师范毕业生到协议县(市、区)中等职业学校任教,根据《教育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自治区编办关于实施县级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定向培养计划》(桂教师范〔2014〕2号)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定向培养计划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相关规定,现就定向师范生履约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履约管理

协议县(市、区)、培养院校、定向师范生要严格履行协议书。定向师范毕业生未按《协议书》及有关规定到协议县(市、区)中等职业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要严格按照规定办理解约手续,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和缴纳违约金。对既不履行协议,又不办理解约手续的,将公布违约记录,记入诚信档案。各地各有关院校要加强沟通联系,动态掌握定向师范毕业生的就业去向。

二、协议解除规定及办法

定向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培养学校有权解除协议,定向师范生不再继续享受中职定向师范生免费教育,且须在学籍取消之日起30天内向培养学校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由培养学校代为自治区财政暂时保管:

(一)因触犯刑律被开除学籍;

(二)因违反校纪,被勒令退学或被开除学籍;

(三)自动放弃学籍;

(四)中期考核不合格;

(五)因自身原因,学业成绩达不到培养规格要求,未能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中职教师资格证书。

免费教育费用按照每学年1.2万元的标准核算,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三、违约情形及处理办法

定向师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毕业后未按本协议从事县级中职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解约申请审核通过后30天内,应一次性向自治区教育厅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二)毕业后从事县级中职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未满6年,在离开教育岗位之日起30天内,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每年16.67%的比例一次性向自治区教育厅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四、解约办理程序及规定

(一)在校学习期间的解约办理流程,由培养学校根据管理要求,做出具体规定。

(二)定向师范生应回协议县份从事中职学校教育教学工作6年以上,原则上不得违约。因个人特殊困难不能履约的,需按程序提出解约申请,经教育厅审核通过后,方能办理解约手续。

违约申请必须在毕业离校后提出,由本人填写违约申请表,基本信息及违约理由填写清楚,并签字。已任教的先由任教学校签署意见,报协议县(市、区)教育局和培养学校签署意见后(无任教学校的,直接报协议县(市、区)和培养学校签署意见),由教育厅审核。审核符合违约要求的,缴费后签署教育厅意见,教育厅、协议县(市、区)、培养学校、本人各存一份申请表。

(三)违约办理所需材料及注意事项。

办理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广西中等职业学校定向师范生解约申请表》原件一式四份。

2.申诉理由相关证明材料。

请携带以上材料到广西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办理(南宁市竹溪路69号教育厅办公大楼508/512/515办公室),电话:0771—5815373、5815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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