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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2-646555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成文日期:2016年12月26日
标  题: 桂教规范〔2016〕16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特殊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教规范发布日期:2016年12月26日

桂教规范〔2016〕16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特殊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6-12-26 14:3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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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特殊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16年12月1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特殊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国家、自治区中长期教育规划纲要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特殊教育学校的常规管理,深化特殊教育课程改革,依法办学,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行政管理

第一条  执行教育方针和依法治校。学校必须严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建立良好教学秩序,面向全体学生,把素质教育贯穿于学校工作的全过程,为学生全面、健康、和谐发展奠定基础。

第二条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学校要根据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教育规律,制定学校章程和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包括行政、教师、学生、德育、教学、安全、校园文化、体育卫生艺术、财务资产等方面的管理制度。要根据国家、自治区课程改革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各项改革实施办法。特殊教育学校一般实行九年一贯制,以义务教育为主,具备条件的学校可向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延伸。

第三条  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是学校行政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工作,要不断创新工作机制,突显办学特色,提高质量效益,对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副校长协助校长分工负责部门工作,对校长负责。中层干部实行岗位责任制,对分管领导和校长负责。

第四条  民主管理学校。学校领导和各部门工作人员要发扬民主作风,办事公道,以身作则,廉洁自律,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建立健全教代会制度,开设学校领导听取教职工意见、建议及共同交流的渠道,设立校长信箱和校长邮箱,经常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依靠他们贯彻落实学校的管理制度和各项基本要求,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要完善校务公开制度,每学期结束,公布学校经费收支情况和审核情况。

第五条  规范学校管理过程。

制定计划。学校要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计划,结合本校实际,每学年(学期)开学前,制定学年、学期工作计划,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各处(室)、学科教研组、班主任和任课教师要根据学校确定的工作计划,制定部门、个人的工作计划,上报学校。

实施计划。学校工作计划确定后,分管领导要加强指导,及时检查督促各项工作计划落到实处,确保取得实效。建立学校领导值周、教师和学生干部值日制度,检查记录师生出勤情况、教育教学情况、卫生安全情况以及学校的大事等材料,作为学校管理过程的原始资料,妥善保管。

按时总结。学校各项计划任务完成后,校长或分管领导要认真总结计划执行的情况、取得的实效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原则上每学期要进行一次总结表彰,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

第六条  抓好开学和期末工作。开学前,学校做好新生评估、入学和编班工作,落实人事安排和教学、生活用房及设施。学校要组织人员检查校园安全;印发校历表、学生座位表、老师任课安排表、课程表、作息时间表,开学时向全体教职员工公布并执行;每学期开学第一天校长要组织领导成员,对各处(室)、科组、班主任和科任教师的工作和上课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认真组织期末复习考试和期末工作,教师、班主任、科组和各处(室)要认真写好工作总结,上交学校;学校要认真总结本学期工作的措施、成绩和经验,形成书面总结,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领导要督促班主任认真填写学生素质发展报告册,督促有关人员收集、保管好各种资料,妥善保管教学仪器、设备。安排好师生的假期生活和学校安全保卫工作。

第七条  坚持工作例会制度。一是校行政会或校务会每周一次,由校长主持,分管领导汇报本周学校计划执行情况和下周工作思路,研究确定下周工作计划;二是班(年级)主任会议两周一次,由分管德育的副校长或政教主任(教导主任)主持,班(年级)主任汇报班级管理和学生思想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学生德育工作中的新问题;三是教研组长会议两周一次,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或教务主任主持,了解和研究教学进度和教学问题,研究改进教学、提高质量的办法;四是教代会或职代会每年一次以上,由工会主席或副校长主持,由校长作学校工作报告、财务决算、报告上届教代会代表意见和建议办理情况、研讨学校发展规划和改革思路、讨论通过学校经费支出预算方案和重大事项;五是全校师生大会每学期1—2次,由校长或副校长主持,由校长或副校长总结本学期(阶段)取得的成绩与经验,总结表彰先进,提出下学期学校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六是每周一举行全校性的升旗仪式,并作国旗下的讲话,认真执行升降国旗制度,每天升降国旗。

第八条  规范进校书刊管理。学校教学用书的征订工作,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学校教学用书征订工作由学校教务部门具体负责,在自治区教育厅公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向合法的发行部门征订。

第九条  建立档案管理系统。学校要设有档案室,档案要有专人归档保管。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及固定资产档案、财会档案、证件(土地证、房产证、法人登记证、机构编制管理证)、合同、协议等重要档案要有铁柜存放,专人保管;党政档案、师生档案、教学档案、会议记录、各种规划(计划)、值周(值日)记录、各种检查记录、工作总结等,要按年度分类立卷。档案管理人员变动时,要办理移交手续。在做好纸质实物档案管理的同时,尽量使用计算机进行档案管理。

第二章 教职工管理

第十条  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教师要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要尊重学生人格,不得歧视、讽刺、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第十一条  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学校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教师聘任、职务制度,学校教师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符合《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要求。其他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其具体任职条件、职责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学校要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特殊教育学校编制标准暂行办法》(桂编发〔2012〕7号),按规定标准配足配齐各类人员,合理设置学科教学岗位、后勤和教辅人员岗位,制定好各岗位条件和岗位工作要求,推行岗位目标责任制,督促教职工提高工作效率,按时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十二条  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制定教师专业发展目标,有效组织教师培训和校本研修,开展教育教学总结反思。保证时间和经费,支持教师继续教育和学历提升。提升教师信息素养,提高教师现代教育技术应用能力、学科教学能力和专业自主发展能力。

第十三条  加强教职工工作纪律管理。学校应建立符合教师和员工工作特点的考勤管理制度。教职工请假要经过审批。有在编不在岗的或辞职的情况,学校都要及时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按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建立教职工个人业务档案。学校应建立健全考核奖惩制度和业务考核档案,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全面、科学考核教职工。建立教职工个人业务档案,档案内容包括:教职工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学习进修证明材料、个人教学计划和总结(含论文、著作)、师德考核材料、出勤情况、教学成绩统计、奖惩材料、年度综合考核表等。

第三章  学生管理

第十五条 规范学籍管理制度。学校以招收适合在校学习的义务教育阶段学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为主。招生范围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定。依托全区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认真执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完善学籍管理档案,做好入学、转学、休学、复学、毕业和结业等学籍信息工作,及时核对、勘误和归档。学校应对入学残疾儿童、少年的残疾类别、原因、程度和身心发展状况等进行必要的了解和评估,根据有利于教育教学和学生心理健康的原则确定班额。学校对学业能力提前达到更高年级程度的学生,可准其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或者提前学习相应年级的有关课程。经考查能够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学生,在经得本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后,应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转学。

第十六条 建立学生奖惩制度。学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应予表彰,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应给予帮助或批评教育,对极少数错误严重的学生,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学校一般不得开除义务教育阶段学龄学生。

第十七条 加强班级管理。学校要在每个教学班设置班主任教师,负责管理、指导班级全面工作。班主任教师要履行规定职责,加强同各科任课教师、学校其他人员和学生家长的联系,了解学生思想、品德、学业、身心康复等方面的情况,协调教育和康复工作。支持和鼓励学生参与班级事务管理,开展科技、艺术、体育、公益服务等活动,提高学生自主管理能力。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学校按照国家颁布的盲校、聋校、培智学校义务教学大纲及课程设置实验方案,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同时可以结合地域特点、文化传统、残疾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合理开发利用校内外各种课程资源,开发校本课程。重视补偿教育、康复教育和生活教育,将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教育纳入课程,提高残疾学生生活自理、沟通交往、劳动和就业能力。

学生每日在校用于教学活动时间,不得超过课程计划规定的课时,接受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学生,用于劳动实习的时间,每天不超过3小时;毕业年级集中生产实习每天不超过6小时,并要严格控制劳动强度。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的庆典、演出等活动,参加其他社会活动不应影响教育教学秩序和学校正常工作。

第十九条  规范教学工作。学校要遵循特殊教育教学规律和残疾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制定并实施个别化教育计划。要加强教与学各个环节的管理,对备课(预习)、上课(听课)、演示实验、学生实验,辅导(复习)、布置批改作业(作业)、课外指导(课外学习)、教学改进(学习改进)、成绩考核等方面都要有明确具体的要求。加强检查指导和对各个环节的质量监控,特别要严格课堂教学管理,规范教师备课、上课、作业布置与批改、考试与质量分析的基本要求。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以及国家推行的盲文、手语。

第二十条  落实教学工作检查。要采取自查、互查、督导检查等多种形式,对教学计划的执行、教学进度、教学环节、教学质量等方面进行检查。加强师生双向交流反馈,及时了解学生课堂学习质量,提出改进教学和学习的意见,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学生的学习质量。要落实听课制度,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5节,年级组、学科组组长以上每学期不少于听课20节,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0节,听课、评课均要有记录。

第二十一条  加强教育教学研究。学校要制定教学科研工作计划,落实科研经费。以校本教研为抓手,以教师研究为主体,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教材、教法研究。探索网络研修形式,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教育课题研究,撰写教育教学论文。关注残疾学生的个体差异,注重开发残疾学生潜能,积极开展“医教结合”教育教学模式探索,针对不同年龄阶段、不同残疾类别、不同残疾程度学生的特点,采取教育与康复相结合的手段,不断提高教师教学、康复和科研能力。

第二十二条  健全评价制度。特殊教育学校要在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的指导下,通过多种形式评价教育教学质量,尤其要重视教学过程的评价。学校不得仅以学生的学业考试成绩评价教育教学质量和教师工作。

学校每学年要对学生德、智、体和身心缺陷康复等方面进行1-2次评价,毕业时要进行终结性评价,评价报告要收入学生档案。

视力和听力言语残疾学生,1-6年级学期末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两科,其它学科通过考查确定成绩;7-9年级学生学期末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劳动技术或职业技能三科,其它学科通过考查评定成绩。学期末考试由学校命题,考试方法要多样,试题的难易程度和数量要适度。视力和听力言语残疾学生的毕业考试科目、考试办法及命题权限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智力残疾及其他残疾类别学生主要通过平时考查确定成绩,考查科目、办法由学校确定。

第二十三条  加强思想品德教育。构建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科学完善的德育工作体系,把德育工作摆在学校工作的重要位置,以课堂教学为主渠道,融德育工作于教育教学全过程。要以各种主题活动为载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德育活动,提高德育的针对性、主动性和实效性,教育学生养成良好行为习惯,促使学生健康成长。要依托所在社区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学校工作,聘任法制副校长,发挥德育基地功能,全面优化育人环境。

第二十四条  加强学校体育艺术、劳动教育工作。贯彻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开齐开足体育与健康课程,不断增强残疾学生体质。大力开展阳光体育运动,保证学生每天至少一小时体育锻炼时间。每年举办一次校运会。开齐开足艺术课程,陶冶学生情操,培养审美能力和艺术素养。开展丰富多彩的艺术活动,每年举办一次校园艺术活动,增强学生的美感体验。要特别重视劳动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应做到内容落实、师资落实、场地落实。  

第五章  安全卫生管理

第二十五条  健全安全管理机制。学校要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按照《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预案,把安全管理责任分解落实到人,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确保学校安全管理规范、有序。

第二十六条  加强安全教育。学校要贯彻落实《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经常对师生进行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拐卖、防火、防盗、防毒、防自然灾害、防校园伤害、防传染病、防食物中毒、防踩踏事故等教育,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学校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使学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提高自救自护能力。

第二十七条  落实安全防范工作。学校要落实人防、物防和技防的相关要求,确保对安保经费的投入需要,加强安全保卫人员配备和物防、技防设施建设,使校园安全基础设施、装备、器材等得到有效改进和完善。建立门卫值班制度和保安巡逻制度,落实值班人员,加强巡逻。未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到外地参观游览。经批准后组织的校外集体活动,必须有教师带队监护,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寄宿制学校要加强和改进学生宿舍管理,建立健全学生宿舍的值班、会客、安全等管理制度,并有专人管理。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进入校园。坚持对寄宿学生实行晚点名和定时查铺。学生宿舍内不准随意乱接电源和使用电器。加强对校舍、设备设施和实验室药品安全管理,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每次检查均应有记录。加强学校网络信息管理,保障校园网络安全。学校严禁使用D级危房。配备校车或购买校车服务的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执行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学校发生较大及以上的安全事故,要及时处理,保护现场,及时组织抢救,并按要求及时向医疗部门、公安机关、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党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加强卫生工作。贯彻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建立学校卫生工作制度,完善卫生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校医,负责学校卫生保健、食品监督和教学、生活卫生等工作。学校卫生保健工作要面向全体学生,要向学生供应安全卫生的饮用水,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有食堂、小卖铺、饮食店的学校要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建立食品卫生管理制度,每天供应给学生的食物都要进行严格的卫生检查。严禁将学校食堂对外承包。学校食堂必须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要做到分区明确,防蝇、防鼠、防尘设施齐全;严格把好食品的采购、验收、贮存、清洗、制作、留样和分餐关;食堂工人要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和健康证方能上岗,并定期进行体检。要建立学生健康档案,每学年至少对学生进行一次健康体检。要把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积极做好常见病、传染病和食物中毒预防工作。

第六章  校园管理

第三十条  合理规划校园。学校按照《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建标〔2011〕17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桂政办〔2011〕64号)规定,做好校园建设整体规划,合理布局,各种设施的配置要简朴、实用、美观、引人向上;教学区、生活区、运动区分区明确、联系方便、互不干扰。学校建筑要安全、适用、经济、美观,并按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和维修,做到墙壁洁白、地面平整、屋面不漏、门窗完好、排水畅通。

第三十一条  合理配置校园设施设备。学校要按照《教育部关于发布〈教育阶段盲校教学与医疗康复仪器设备配备标准〉等三个教育行业标准的通知》(教基二〔2010〕2号)、《广西中小学实验室、图书馆(室)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桂教装备〔2012〕6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配备符合规定的设施设备。学校要有适合残疾学生就读的无障碍设施,各种设施须安全适用。配齐教育教学设施,配备各种功能室,各教室尽可能配备现代教育技术设备。在保证足够的教室以及特殊教育必备的康复训练室的前提下,还要建设图书馆(室)、卫生室、劳动技术训练室等有利于开展学生综合素质教育的专用教室。校园网的宽带要满足教育教学需求。

第三十二条  规范室内布置。教学、办公用房保持整洁干净。教室采光照明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通风良好。教室布置要体现学段、年级特点,课桌椅整齐规范,物体安放有序。办公室内摆设整齐。建立健全学生宿舍管理制度,地面清洁、内务整齐、物品摆放有序、门窗完整、床架牢固、安全。

第三十三条  绿化美化净化校园。学校绿地应包括校园绿地及植物种植等成片绿地,绿地率不应小于35%。保持校园教学、办公用房保持整洁美观,规范教室布置。教室采光照明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通风良好。加强学校宿舍、食堂、厕所、洗浴间、垃圾池等基础设施建设。围墙要完整,校门要端庄,校牌要得体,旗杆位置要适宜,旗坛要规范大方;世界地图和中国地图的设置和教育方针的书写位置要恰当。校内主要通道要平整、开阔、硬化。建立健全文明卫生保洁长效机制,通过常态化、制度化管理,确保校园长期保持清洁卫生。师生自觉养成卫生习惯,清洁衣冠、清洁住所、清洁桌椅、清洁教室、清洁校园,不乱丢果皮、纸屑、垃圾,不乱画墙壁,不随地吐痰,不在门口过道堆放杂物。校园、教室、学生宿舍要坚持每天打扫,有保洁措施。

第三十四条  维护校园秩序。禁止闲杂人员进入校园及在校门周围聚集闲逛。严禁在校园内和校门口摆摊设点,严禁在校园内打场、堆物、取土、采石、燃放鞭炮和放养家禽牲畜。严禁在校内从事有毒和污染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严禁在校园内建造祠堂、庙宇、坟茔及从事其它封建迷信活动。

第三十五条  抓好校园文化建设。学校要加强校园文化建设,精心设计体现学校特色和办学理念的校训、校风、校歌、校徽。要精心办好板报、橱窗、文化走廊,加大宣传力度,定期更新内容。要在教室、走廊和其他适合位置,张贴、悬挂革命领袖、英雄人物、劳动模范、科学家、艺术家等人物画像、格言,营造浓郁的人文特色与育人氛围。

第七章  财务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学校要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规定,要按照《会计法》和《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人员培训,完善、落实财务审核及审批制度,按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经费,严禁假账。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开、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监督。严禁自立项目乱收费。学校财会人员每月应向学校领导提供财务报表;年末会计要向学校领导提供年度财务报表和经费决算报告。

第三十七条  编制年度预算。学校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科学、准确地编制学校年度预算,实行“一校一本预算”。学校部门预算经校务会议审议,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经财政部门批复的年度预算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十八条  规范采购及招标。学校大额物品采购、工程建设都应通过校务会议、教代会讨论通过,报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按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的,必须通过政府采购;食堂食物采购每天应公布采购的品种、数量、价格和采购经手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实物采购要有专人验收,并在票据上签名。工程建设符合招投标的,一律要通过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加强设备设施管理。学校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产登记制度,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固定资产卡片,把学校固定财产分类登记在册(包括财产名称、数量、价格、总金额、购置日期、使用人),做到账、卡、物相符,并落实专人管理。教职工借用财物要有借用手续,定期归还。已报废的财物要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后注销。学校的教学仪器设备、专用检测设备、康复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等,以及师生活动和生活设施等,要根据经济实用、耐用、安全的要求及时购置,妥善保管,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保证教育教学需要。加强爱护公物和厉行节约的教育,提高学校各类设施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更好地为教学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

第八章  学校、家庭与社会“三结合”管理

第四十条  加强学校与社会的联系。学校应与街道(社区)、村民委员会及附近的普通学校、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联系,争取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工作,成为社区残疾人康复、咨询指导中心,优化育人环境。

第四十一条  加强校外指导工作。特殊教育学校要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承担区域特殊教育指导工作,指导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培训普通学校特殊教育师资,为当地校外残疾人工作者、残疾儿童、少年及家长等提供教育、康复方面的咨询和指导。

第四十二条 做好家校共育工作。应通过多种形式与学生家长建立联系制度。通过开办家长学校、成立家长委员会、建立家访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家长会、建设信息化互动平台等,使家长了解学校工作,征求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宣传《家长教育行为规范》,创设良好的家校共育环境。

第四十三条 抓好就业指导工作。应特别加强与当地残疾人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的联系,了解社会对残疾人就业的需求,征求毕业生接收单位对学校教育工作的意见、建议,促进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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