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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2-646824效力状态: 有效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成文日期:2016年12月18日
标  题: 桂教规范〔2016〕14号:关于印发《广西“国培计划”、“区培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教规范发布日期:2016年12月18日

桂教规范〔2016〕14号:关于印发《广西“国培计划”、“区培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12-18 12:0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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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区直各中等职业学校,各有关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全区教育发展大会和全区教师工作会议精神, 进一步提升我区教师培训管理水平,扎实推进我区“十三五”期间中小学教师培训各项工作,我厅研究制定了《广西“国培计划”、“区培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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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国培计划”、“区培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为加强广西中小学(含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下同)教师“国培计划”和“区培计划”项目规范管理,切实提高培训质量,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国培计划”中西部农村中小学骨干教师培训项目和幼儿园教师培训项目管理办法》(教师厅〔2013〕1号)的有关规定, 结合我区中小学教师培训项目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管理

第一条自治区教育厅教师工作处是全区中小学教师“国培计划”和“区培计划”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统筹规划、总体部署、项目审批、经费保障、检查评估、成果推广等工作。    

第二条 自治区教师培训中心是广西中小学教师“国培计划”和“区培计划”项目的日常管理和执行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项目办”),负责项目的组织申报、方案评审、业务指导、过程督查、评估总结等工作。

第三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本级的“国培计划”和“区培计划”项目的日常管理和执行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项目办”),市项目办在区项目办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市“国培计划”和“区培计划”项目的规划设计、部署安排、组织管理、业务指导、检查评估以及学员的选派、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厅认定的项目承办院校(培训机构)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包括项目前期调研、方案拟定、师资选聘、教学管理、后勤保障、资源开发建设、实践基地建设、后续跟踪指导等。

第五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教师培训机构负责本地参训对象的选拔、管理和使用,包括选派参训学员、支持培训单位选派地方指导教师、组织参训学员在岗研修、提供参训学员教学实践基地及其他必要条件等。

第六条 中小学校负责本单位教师培训规划、组织和管理。包括依据项目培训对象要求选拔参训教师,为参训教师提供时间、经费和后勤保障,督促参训教师在岗研修,将教师培训情况与其当年的年度考核、绩效工资、评先、评优、评职挂钩等。

第二章  规划制定

第七条 自治区教育厅根据教育部“国培计划”项目要求和自治区中小学教师培训五年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围绕我区教育改革发展和教师专业化发展的实际需求,编制形成年度培训项目规划。

第八条  自治区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项目实施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将年度培训项目规划征求市级教育部门意见,形成项目年度计划。

第九条  各市教育部门在自治区教育厅的统筹部署下,可依据本地实际自行设计本市年度项目计划方案,并经由自治区教育厅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申报审批

第十条  广西中小学教师“国培计划”、“区培计划”项目原则上实施项目申报制度。项目申报应遵循教育部、自治区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主要采取邀标、招标两种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项目的邀标和招标,按照“信息发布—→投标(项目申报)—→评标(方案评审)—→定标”的规范流程,遵行“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由区、市项目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及承办机构须具有以下资质和条件:

(一)经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正式批准(备案)的中小学教师培训基地、培训机构和师范类院校(含设有师范类专业的综合院校)。

(二)近三年承担过国家级或省、市级中小学教师培训项目,培训经验丰富,培训效果好,社会信誉高。

(三)能够根据项目需要组建专兼结合的高水平专家团队。专家团队成员须有较深厚的学术造诣,熟悉中小学教育教学实践,在学科专业教育研究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应优先从国家、自治区组建的中小学教师培训专家库中抽选。其中,项目首席专家原则上为本单位本学科领域正高职称教师,专家团队比例原则上高级职称不少于60%、“国培计划”项目省域外专家原则上不少于35%,“区培计划”项目省域外专家不少于25%、一线优秀教师和教研员不少于50%。

(四)能够充分整合、调动各方面优质资源,提供实施项目培训所需的良好教学条件和后勤保障设施。

(五)与中小学联系密切,有符合项目要求的培训实践基地,且有志于长期从事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应根据项目设置及申报要求,结合本单位在学科专业、师资力量、办学条件等方面的资源优势,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认真研制项目实施方案、填写并提交《项目申报书》,有针对性地进行项目申报。

申报方案应包含申报学科、目标定位、需求分析、课程设置、培训形式、首席专家、组织管理、特色与创新、经费预算等。

第十四条 广西中小学教师“国培计划”、“区培计划”项目的评标办法采用方案评审制。

(一)资格审查。由区、市项目办或招标代理机构按照项目目标及相关要求对各申报单位的培训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资质和格式审查,合格者进入评审程序。

(二)方案评审。由区、市项目办或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教育部、自治区有关教师培训项目招投标管理要求,组建项目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方案进行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呈报教育厅或市教育局。

第十五条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自治区教育厅或市教育局研究决定后,正式下达项目任务,下拨年度培训经费,启动项目实施工作。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任务一经下达,各承办单位应按照项目实施工作通知要求,进一步修订完善培训方案,制定培训项目具体实施日程安排,及时提交区项目办备案经审核同意后,统一向有关单位印发项目开班通知。

第十七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上级教育主管下达的项目名额分配指标和选拔条件,遴选推荐参训学员,报送区项目办审核同意后,将参训学员信息下达各项目承办单位。由项目承办单位负责通知学员按时参训。

第十八条 项目承办单位应严格按照区项目办核准的培训方案开展培训工作,不得随意变更课程设置和时间安排,规范项目管理,确保培训质量。加强项目宣传和信息交流,将培训动态、经验交流、成果展示等培训过程情况提炼宣传素材。

第十九条学员完成培训任务,达到培训要求,经项目承办单位考核合格,由项目承办单位发放结业(培训)证书,向“区项目办”提交参训学员合格名单认定学分。结业证书模板由自治区教育厅监制,编号规则由区项目办统一制定。

第二十条 项目承办单位要建立完整的培训项目档案,全过程记录项目实施情况。项目档案应包括申报材料、培训实施方案、学员基本信息、考勤情况、考核成绩、学员反馈意见、项目总结材料,以及学员学习成果和其他过程性管理资料等。培训简报,每个项目3期以上。

第二十一条项目启动后,区、市项目办应及时掌握参训学员到位率、培训方案执行、实践环节落实、条件保障与服务等项目推进情况,协调解决各地和项目承办单位在培训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教育厅加强项目实施过程和经费使用监管,组织专业团队,采取多种有效方式,不定期开展项目督导检查,将督查结果作为考核项目承担单位和各市县教师培训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财政或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项目培训专项经费,应纳入承办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独立核算。各承办单位在项目申报时应进行经费预算;在项目总结自评时,应进行经费决算。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一般包括:项目调研及方案研制、学员食宿、教材资料、专家授课、专家食宿、课程资源开发、场地及设备租用、项目评估总结、交通及差旅、办公及项目宣传、工作人员加班补助等。其中,学员食宿费原则上不超过总费用的45%,加班劳务补助不超过总费用的5%。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办单位应严格执行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有关培训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加强经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经费。

第六章总结评估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结束时,承办单位应就项目培训内容、培训方式、教学管理、后勤服务等方面的情况,面向全体学员进行问卷调查,了解学员对项目实施的满意程度及主要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结束后,在自治区教育厅指导下,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承办单位要按要求认真开展项目总结评估和自评。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总结本地区项目实施基本情况,包括制定的政策措施、经费投入及保障机制、培训机构建设、培训者队伍建设、参训教师覆盖面、培训成果应用情况、培训模式创新、培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等。

承办单位要统计汇总参训学员信息、培训总结、培训简报、活动音视频、学员满意度问卷调查报告、项目经费决算等,形成并上报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和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教育厅根据各市教育局、承办单位的绩效自评报告、实施过程督查情况、培训质量测评结果、学员满意度匿名评估结果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项目总结考核,将综合考核结果作为各市、各培训机构下年度任务安排和经费分配的重要指标。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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