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2-648207 | 效力状态: 有效 |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 成文日期:2018年02月07日 |
标 题: 桂教国交〔2018〕17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境外办学实施高等专科学历教育或非学历高等教育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教国交 | 发布日期:2018年02月07日 |
各高等学校:
为规范广西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活动,促进我区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境外办学实施高等专科学历教育或非学历高等教育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境外办学实施高等专科学历教育或非学历高等教育监督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18年2月7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境外办学实施高等专科学历教育或非学历高等教育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广西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规范管理我区高等学校境外办学行为,制定本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是指高等学校独立或者与境外具有法人资格并且为所在国家(地区)政府认可的教育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合作,在境外举办以境外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或者采用其他形式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实施高等专科学历教育或者非学历高等教育。
第二条 高等学校境外办学应当坚持积极探索、稳步发展、量力而行、保证质量、规范管理、依法办学的方针。
第三条 高等学校境外办学应当符合中国的相关规定,遵守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并取得相应的合法资格,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运营与监督管理
第四条 高等学校境外办学实施高等专科学历教育或者非学历高等教育应当优先举办具有广西高等教育比较优势或者特色的学科,并充分考虑所在国家(地区)的需求及发展特点。鼓励高等学校在更为广泛的学科领域开展境外办学活动。
第五条 高等学校境外办学实施高等专科学历教育或者非学历高等教育颁发中国学历证书的,其专业设置、学制应当符合中国有关规定,切实维护中国高等教育的质量标准和信誉。
第六条 高等学校境外办学实施高等专科学历教育或者非学历高等教育实行告知性报备制度。
第七条 高等学校境外办学实施高等专科学历教育或者非学历高等教育报备,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举办独立设置的教育机构须提供以下材料:
1.学校报备文。内容包括:境外办学层次、办学目的、办学条件、学制及学历证书颁发办法、师资安排、生源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等。
2.教学计划(包括人才培养目标及模式、课程设置等有关教学的基本文件)。
3.举办地国家(地区)政府批准办学的合法性文件。
4.机构章程。
(二)与境外具有法人资格,为所在国家(地区)政府认可的教育机构或其他社会组织合作举办教育机构应提供以下材料:
1.学校报备文。内容包括:境外办学层次、办学目的、办学条件、合作方式、学制及学历证书颁发办法、师资安排、生源情况、经费来源及财务管理情况等,并简明扼要说明外方合作者的基本情况,是否符合所在国家(地区)的相关法律规定等。
2.教学计划(包括人才培养目标及模式、课程设置等有关教学的基本文件)。
3.举办地国家(地区)政府批准合作办学的合法性文件。
4.外方合作者的办学合法性文件或办学资格证明材料。
5.学校与外方合作者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作协议。
第八条 高等学校境外办学实施高等专科学历教育或者非学历高等教育可以由中外办学机构依照有关规定联合或者分别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颁发写实性证书。
第九条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对高等学校境外办学实施高等专科学历教育或者非学历高等教育活动的指导、整体监管工作。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条 高等学校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办学,参照本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试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