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2-649290 | 效力状态: 有效 |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 成文日期:2016年06月12日 |
标 题: 桂教规范〔2016〕3号:关于规范从教行为全面加强中小学教师师德建设的意见(试行) | |
发文字号:桂教规范 | 发布日期:2016年06月12日 |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区直各中等职业学校:
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根本保证,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青少年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的迫切要求。长期以来,我区广大中小学教师(包括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教书育人,敬业奉献,为我国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赢得了全社会的广泛赞誉和普遍尊重。但同时也必须看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学校教育和师德建设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和新挑战,师德建设工作还存在许多不适应的方面和薄弱环节,师德建设工作亟待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为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全区教育发展大会和全区教师工作会议关于师德建设有关要求,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3〕10号)、《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教师〔2014〕1号)、《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的通知》(教监〔2014〕4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教师〔2015〕5号)精神,结合广西实际,现就规范从教行为,全面加强中小学师德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师德教育,引导教师树立远大职业理想
(一)加强师德师风教育。广大教师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要有强烈的职业光荣感、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要牢固树立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思想,自觉加强师德修养,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以自己良好的思想和道德风范去影响和培养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适应社会发展新常态基本要求,加强师德师风教育,积极推进师德建设工作观念创新、制度创新,努力探索新形势下师德建设的特点和规律,讲究实际效果,克服形式主义,使师德建设更加贴近实际、贴近教师,使之成为全体教师普遍认同的行为准则,并自觉按照师德规范要求履行教师职责。
(二)创新师德教育模式。创新师德教育内容、模式和方法,多渠道、分层次地开展师德教育,突出师德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采取实践反思、师德典型案例评析、情景教学等模式,丰富师德教育形式,把教书育人楷模、优秀师德典型请进课堂,用优秀教师的感人事迹诠释师德内涵。同时,利用媒体曝光的师德负面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引导教师防微杜渐,不踩“红线”,自觉匡正从教行为。
(三)加强师德培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要将师德培训作为教师培训的首要内容,作为新入职教师教育的“第一课”,认真组织实施。要在每学期开学后集中开展一次师德师风专项教育学习和反思活动,形成长效机制。在教师全员培训中,将师德培训课程列入必修课程模块。在教师岗位练兵和骨干培养中突出师德素养培育,引导教师树立立德树人的职业理想,担负起教书育人的神圣职责。
二、强化师德宣传,营造尊师重教社会氛围
(四)挖掘师德典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深入中小学一线,在本地广泛遴选一批长期扎根基层、乐教适教、不计名利、甘于奉献的师德楷模;要主动联系和配合广大媒体,定期开展寻找“身边的好教师”活动,挖掘一批师德高尚、业务精湛、严谨笃学、改革创新的优秀教师典型,并进行集中宣传。
(五)加强师德宣传。每年定期组织师德主题教育活动,集中开展师德宣传教育活动;组织优秀教师先进事迹报告团,广泛宣传优秀教师先进事迹;举办师德论坛,全面宣传优秀教师典型事迹,弘扬教师队伍正能量;立体化宣传师德,主动联合当地多种媒体以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官网、微信公众号、微博、学校宣传栏等,深入宣传优秀教师先进事迹,努力营造尊师重教的浓厚社会氛围。
三、强化师德考核,促进教师自觉加强师德修养
(六)制定师德考核办法。将师德考核作为教师考核的核心内容,摆在首要位置。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附件1)。师德考核应充分尊重教师主体地位,符合教师职业性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采取教师个人自评、家长和学生参与测评、考核工作小组综合评定等多种方式进行。考核结果一般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公示后存入师德考核档案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并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务(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和特级教师评选等环节实行一票否决。
四、强化师德监督,有效防止失德行为发生
(七)加强行政督查。要将师德建设纳入教育督导评估体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健全师德年度评议制度,师德问题报告制度,师德状况定期调查分析制度和师德舆情快速反应制度,及时研究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政策和措施。每学年根据“师德师风”建设实际,组织所属各中小学校订立《师德承诺书》,向社会和家长、学生公开做出师德承诺,规范从教行为,自觉接受监督。
(八)加强社会监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不断完善“学校、教师、家长、学生”四位一体和社会参与的师德师风监督体系,通过建立行之有效的多种形式的师德投诉、举报平台,及时获取掌握师德信息动态,及时发现并纠正不良倾向和问题,将违反师德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
五、强化师德惩处,坚决遏制失德行为蔓延
(九)建立健全违反师德行为惩处制度。对师德考核不合格者,要进行严肃处理;对有严重违反师德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教师,依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视情节轻重取消评先评优资格、调离原工作单位、降低专业技术职称及工资,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依规撤销教师资格,清除出教师队伍,对涉及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具体惩处办法详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附件2)。
六、强化师德激励,促进形成重德养德良好风气
(十)完善教师表彰奖励制度。坚持师德为先,进一步完善教师激励机制。定期评选表彰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表彰项目,鼓励和引导学校和教师自觉加强师德建设,提升师德修养。把师德表现作为评先表彰奖励的必要条件。在同等条件下,师德表现突出的,优先评选特级教师和晋升教师职务(职称)、选培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把师德建设工作业绩作为校长任用、教师晋级、评优评先及学校整体办学水平评价的重要依据。积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建立奖励基金。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赠资金,对师德优秀教师进行奖励。
七、强化师德保障,将师德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师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师德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监管,主要负责人是师德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有关职责要落实到具体的职能机构和人员,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科室分工协作,师资负责部门具体落实相关要求,切实加强对师德建设的领导。各中小学校要成立由校领导、教师代表和社会督查员组成的师德建设工作小组,把师德建设纳入教育事业总体规划,贯穿于学校管理工作全过程,校(园)长、书记是师德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师德建设实施方案,建立和完善师德建设的各项制度,并认真组织检查落实。
(十二)健全师德管理制度。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师德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要结合时代特点和教育教学实际,针对不同岗位、不同专业和不同类型教师的工作特点,提出具体的师德要求,把教师职业道德具体化、规范化,使之成为全体教师普遍认同的行为准则,并自觉按照师德规范要求履行教师职责。各级学校要对每位教师建立师德考核档案,并不定期接受抽查。
(十三)形成师德建设合力。学校党组织、广大党员教师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先锋模范作用,充分发挥学校教代会、党组织、工会、共青团等党群组织在师德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构建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协调一致的工作格局,形成师德建设合力,全面加强和推进师德建设。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
2.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16年6月12日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努力办好人民满意教育,依据《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教育为主的原则。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作用,引导教师认真践行职业道德规范,不断提高职业道德修养和教育教学能力。
(二)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充分尊重教师主体地位,严格按考核程序和考核标准考核,力求全面客观评价教师职业道德素养。
(三)坚持过程性评价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将教师的日常行为纳入职业道德监督体系,在年度考核时进行综合考查评价,确定考核等级。
二、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全区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在职教师。上述学校其他在职人员、教研机构、电教机构、教师进修学校等在职人员参照执行。
三、考核内容与评价标准
(一)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规定的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六个方面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具体内容详见《广西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评价表》(附表1)。
(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70-89分)、合格(60-69分)、不合格(59分以下)四个等级,各等级人数不设比例,鼓励人人争优秀。
(三)教师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经查实,职业道德考核“一票否决”,直接定为“不合格”。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或者不利于社会安定、影响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言行,有违法乱纪行为,涉外活动中有损国格、人格的或国家利益的;
2.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关心和爱护学生,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3.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4.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职称)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5.体罚学生或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6.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7.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8.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9.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10.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四、考核方式和程序
(一)考核方式。
考核在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以学校为单位组织实施,结合年度考核,每年末进行一次。
学校应成立由校(园)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中层干部代表及经民主推荐产生的一线教师代表为成员的师德考核领导小组,其中一线教师代表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30%。领导小组下设相应的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
学校应结合自身实际,细化考核内容和评价标准,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经校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学校制定的实施细则应在30天内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考核程序。
1.个人自评。被考核人对照考核评价标准进行自我评价。
2.民主评议。学科组同事集中对被考核人进行评议。
3.学校综合评定。考核工作小组根据被考核人自评情况,在量化的基础上,结合教师平时的表现,综合评分,逐一提出考核等次建议,报师德考核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4.公示结果。考核工作小组以适当形式公示考核结果。其中,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应在教职工范围内通报,获得优秀等次的教师必须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5.存档备案。考核结果公示后存入教师职业道德考核档案,同时填写《广西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情况统计表》(附表2),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6.权益维护。被考核人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向单位师德考核领导小组申请复核。其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如对复核意见不服,可在接到复核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五、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考核结果与年度绩效考评挂钩。
(二)对教师职业道德考核为“优秀”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特级教师和晋升教师职务(职称)、选培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
(三)评选模范教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德育先进工作者、师德标兵等荣誉和年度考核定为优秀等次的,最近一年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必须是优秀。各市教育局每三年开展一次市级师德标兵评选,推荐参加市级以上师德标兵的人选,必须在近两年教师职业道德考核中连续被评为“优秀”等级。
(四)职业道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应定为“不合格”,并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务(职称)评聘、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特级教师、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评选等环节实行一票否决。
(五)职业道德考核“不合格”者,学校领导要对其进行诫勉谈话,经劝诫仍不改正的,要调整工作岗位或高职低聘;对有严重失德行为,影响恶劣者,依据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附表:1.广西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评价表
2.广西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情况统计表
附表1
广西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评价表(年度)
填表说明:1.违反《广西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第三条第三款所列十二种情形之一的,直接认定为“不合格”,不需使用本表考核。
2.根据“观测项目”,在“自评加分或扣分依据栏”填写自己加分或扣分依据。扣分项所列情形只要发生1次就扣分,不累加。加分项需要始终符合要求,方可加分。
单位: 姓名: 性别: 岗位: 职务(职称):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评价 标准 |
加减 分值 |
观 测 项 目 |
加分或 扣分数 |
自评加分或 扣分依据 | |
爱国守法 |
热爱祖国 |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 |
加2分 |
1.积极参加学校的升国旗仪式,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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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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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1分 |
3. 不参加各种形式的政治学习,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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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法律 |
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和义务 |
加2分 |
1.依法履行教师职责和义务,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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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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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岗敬业 |
忠诚勤恳 |
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 |
加2分 |
1.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勤奋工作,敬业乐业,不在工作时间从事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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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服从工作安排,积极承担上级分配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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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1分 |
3.有迟到、早退现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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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岗敬业 |
尽职尽责 |
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敷衍塞责 |
加3分 |
1.认真执行教学计划,认真备课、上课,批改作业,辅导学生,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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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动承担学校或组内公开课,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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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重视后进学生的转化,循循善诱,促进全体学生发展,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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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5分 |
4.教案不规范,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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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擅自调课、停课、缺课,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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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课堂上违反规定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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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课程内容不讲完,故意“留一手”,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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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学生 |
尊重人格 |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 |
加3分 |
1.平等公正对待每一个学生,对民族、家庭、个性不同的学生一视同仁,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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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注意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和内在动力,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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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动关心帮助学困生、家庭贫困的学生和留守青少年的学习和生活,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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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1分 |
4.以考试成绩给学生排列名次、座位、考场,或者实施不正当奖惩,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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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慈相济 |
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
加5分 |
1.坚持以生为本,构建民主、平等、和谐的新型师生关系,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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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心、严格要求、耐心教导每一位学生,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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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担任班主任并履行职责,加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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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2分 |
4.不能平等对待每一位学生,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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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迁就、放任、溺爱学生,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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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护 |
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出安全事故 |
加3分 |
1.树立保护学生安全的责任意识,积极预防事故的发生,及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危急时刻挺身而出保护学生人身安全,不先于学生撤离险境,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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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心学生身体健康,保证学生的休息时间和体育锻炼时间,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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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注学生心理健康,注重对学生进行心理疏导,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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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3分 |
4.透露学生个人隐私,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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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学生安全教育不重视,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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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书育人 |
素质教育 |
德育为先,培养良好品行 |
加2分 |
1.能纠正学生不良行为和习惯,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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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开展班、团、队活动,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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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
加1分 |
1.能保护学生的好奇心,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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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2分 |
2.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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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公众场合公开学生成绩及排名,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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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人格 |
尊重学生个性、挖掘学生潜能 |
加2分 |
1.支持和鼓励学生参加社团和社会公益活动,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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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公平公正对待学生,尊重学生的选择,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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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培养健全人格 |
加1分 |
1.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问题,及时解决学生的心理困惑,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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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2分 |
2.搞题海战术,或者要求学生节假日补课,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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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课拖堂,占用学生休息时间,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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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师表 |
以身作则 |
知荣明耻、言传身教 |
加3分 |
1.遵守社会公德,表里如一,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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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学生和家长能一视同仁,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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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求学生做到的,自己先带头做到,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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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4分 |
4.有酒后上课行为,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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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在校园内或上班时间赌博行为,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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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止文明 |
衣着得体、语言规范 |
扣3分 |
1.不注意公众形象,随地吐痰、在禁烟场所吸烟,一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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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共场合说恶语、亵语,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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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班时间穿拖鞋、短裤、超短裙,穿露胸露脐装,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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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结协作 |
关心集体,团结协作 |
加1分 |
1.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有合作互助精神,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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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1分 |
2.在校内议论同事是非,或者拉帮结派,扣1分 |
||||||
尊重同事,尊重家长 |
加2分 |
1.虚心听从同事和家长的建议和意见,态度谦和,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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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动加强与学生家长的联系和沟通,及时反馈学生在校情况,促进家校互动育人,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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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3分 |
3.恶意竞争,排挤、贬低同事或者侮辱同事,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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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训斥、指责、刁难学生家长,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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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办公室议论家长的隐私,或者有侮辱家长人格的言行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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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从教 |
作风正派、廉洁奉公,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
加1分 |
1.自觉抵制有偿家教,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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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6分 |
2.接受家长送礼,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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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与家长关系的亲疏安排学生座位,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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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利用职务之便请家长办私事,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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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学习 |
专业发展 |
崇尚科学精神,更新教育观念 |
加2分 |
1.爱科学,学科学,宣传科学,反对迷信和邪教,加1分 |
|||
2.具有优良学风和终身学习的自觉性,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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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2分 |
3.宣扬封建迷信和歪理邪说,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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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 |
加3分 |
1.积极参加继续教育,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时,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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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觉参加各种能力提升培训活动,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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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学习和掌握现代信息技术,促进现代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工作,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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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2分 |
4.拒绝参加继续教育和各种培训活动,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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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度继续教育学分不达标,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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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创新 |
潜心钻研业务, 参加校本研修和教育教学改革 |
加3分 |
1.认真撰写教学反思和教研论文,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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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作为课题组成员积极参加课题研究,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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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教育教学改革成绩明显,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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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2分 |
4.不参加各类公开课的听课、说课、评课活动,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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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拒绝参加按规定要求开展的教科研活动,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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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加分项 (不超过10分) |
1.获得国家、省(市、区)、地市、县级党委、政府部门颁发的先进个人称号的,分别每项加2.5、2、1.5、1分,获校级优秀班主任或教书育人先进个人的,加0.5分。 2.获得国家、省(市、区)、地市、县级党委、政府部门的科研奖励或教学奖励的,分别每项加2.5、2、1.5、1分,校级奖励的,加0.5分。 3.获得国家、省(市、区)、地市、县级党委、政府部门的科研或教研课题立项的,分别每项加2.5、2、1.5、1分,校级奖励的,加0.5分。 4.指导学生课外活动获得国家、省(市、区)、地市、县级党委、政府部门奖励的,分别每项加2.5、2、1.5、1分,校级奖励的,加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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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评总分计算方式:60+加分-扣分=总分) |
合计总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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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组(或年级组)同行民主评议 |
同一学科组或者年级组的同事相互评分,根据所有同事评分的平均值,90分以上(含90分)的加2分,80~89分的加1分,70~79分的加0分,70分以下扣1分。 该同志的民主评议得分为______分,可加______分。 | ||||||
学校师德考核小组综合评定 |
学校师德考核小组根据教师的综合表现情况,可给予教师加分(加分人数的比例不能超过总数10%)或扣分,加分或扣分一般在10分以内。根据该同志的表现,学校师德考核小组决定加(扣)分______分。 个人教师职业道德考核总分分。 (计算公式为:总分=自评总分+同行评议加分+学校师德考核小组加分或扣分) | ||||||
学校意见 |
根据评分结果,学校确定该同志本学年教师职业道德考核为_______等级。 |
附表2
广西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情况统计表(年度)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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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总数 |
专任教师人数 |
参加考核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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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人数 |
良好人数 |
不合格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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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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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领导小组负责人签字 |
单位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参加考核人员花名册 (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顺序填写) |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岗 位 |
职务、职称 |
考核结果 | |||||||
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和《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教监〔2014〕4号)等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教师从教行为,全面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结合我区实际,现就中小学教师(包括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和问责制定如下细则。
一、本细则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二、在职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即依据本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没收违规收费,视情节轻重取消评先评优资格、调离原工作单位、降低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及工资,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依规撤销教师资格,清除出教师队伍,对涉及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或者不利于社会安定、影响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言行;有违法乱纪行为,涉外活动中有损国格、人格的或国家利益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关心和爱护学生,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五)体罚学生或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三、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成立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委员会,委员会由纪委牵头,协同人事部门、监察部门构成,组成5—7人小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委员会是治理在职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第一责任主体。
四、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二条列举行为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委员会应当组织听证。
五、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六、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根据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委员会的意见作出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根据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委员会的意见作出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根据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委员会的意见作出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根据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委员会的意见作出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七、处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八、教师有第六条列举行为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九、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十、学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由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查实的,除对违反职业道德的教师依据《办法》进行处理外,还要对违规教师所在学校和学校负责人(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问责,对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学校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直至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十一、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十二、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待条件成熟后,正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