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2-650053 | 效力状态: 有效 |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 成文日期:2016年05月06日 |
标 题: 桂教职成〔2016〕6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教育示范特色专业及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教职成 | 发布日期:2016年05月06日 |
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区直各中等职业学校: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教育示范特色专业及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16年5月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教育示范特色专业及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广西职业教育示范特色专业及实训基地(以下简称示范特色专业及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有效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特色专业及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应围绕广西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需要,重点打造特色专业和实训基地,提高技术技能人才质量,增强职业教育服务产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条 示范特色专业及实训基地着重在产教融合、中高职衔接、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等方面发挥示范辐射、引领带动作用,实现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共享,提升我区职业院校的核心竞争力,为广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撑。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示范特色专业及实训基地建设项目是依据《广西职业教育“特色专业+实训基地”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申报,经自治区教育厅立项备案、财政经费支持的学校建设项目。
第二章 功能任务
第五条 特色专业主要建设任务:
(一)对接区域产业,优化职业院校专业布局,统筹职业院校专业设置,引导职业院校编制专业建设规划,准确定位、错位竞争、共同发展,避免重复建设。
(二)对接产业链,按照职业岗位标准相近、专业基础设施相通以及教学实训资源共享的原则构建专业群,形成主体专业集群优势明显、各有所长、有序竞争、错位发展、品牌纷呈的专业建设新格局。
(三)以优势特色专业为核心,加强优势特色专业群建设,推进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创新、课程体系改革、教学模式改革和评价模式改革,加强“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提升专业服务产业能力,全面提高专业人才培养质量。
第六条 实训基地主要功能任务:
(一)按照专业岗位群要求,制定专业教学标准、专业技术和核心技能标准和实训教学标准,开发配套教材。
(二)加强校企合作,引入企业技术、设备和管理,建立教学与实践一体化的环境,创建生产性实训车间。将国家职业标准纳入课程体系,系统设计或开发岗位群典型工作任务(项目)。
(三)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建立科技服务平台,提供技术研发、技术开发和新工艺、新技术研究推广工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行业企业技术革新与发展。
(四)建立开放服务机制,深化校企紧密合作,拓宽实训基地教学、培训、鉴定、生产、研发等功能,为学生自主训练、教师培训、社会培训、技术服务提供支撑。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示范特色专业及实训基地建设项目遴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经论证、审核,确定项目立项备案和建设内容。
第八条 示范特色专业及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由学校自主申报,经学校举办方或教育主管部门推荐,教育厅审核确认后予以备案。
第九条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项目建设总体规划制定、管理监督和评估验收,协调、指导项目建设。学校举办方负责对所属学校进行指导、监督,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相应支持。
第十条 项目学校是项目建设实施及监管的主体责任单位,学校法人代表为项目建设第一责任人。项目建设要有专门组织机构和管理办法,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规章制度依法依规推进。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示范特色专业及实训基地项目建设资金包括:用于项目建设的中央、自治区、市县财政专项资金以及主管部门支持和学校安排的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改善教学实验实训条件、改革课程体系和建设专业教学资源库、培养“双师型”教学团队、开展校企合作等。
第十三条 项目学校应按自治区的批复,统筹安排专项资金,科学、规范、合理地编制项目的预算。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与示范特色专业及实训基地相关的实习实训设备购置、人员培训、课程及教材开发等支出,主要包括实习实训设备购置费、实习实训耗材费、交通费、差旅费、培训费、专家咨询费、课程和教材及软件开发费等。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按我区的有关规定办理支付,纳入项目学校统一核算、统一账户,专款专用、专账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学校按照项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与内容实施。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采购。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支出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学校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发放人员津贴、补贴、奖金,不得提取管理费,不得用于支付罚款、偿还贷款、支付利息、捐赠赞助、对外投资以及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五章 检查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自治区教育厅及有关部门按照需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方式,对项目制度建设、进度、资金使用和成效等情况进行检查。项目学校负责自查,确保项目实施质量与进度。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周期1.5—2年。项目建设完成后,由项目学校提出验收申请,自治区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二十一条 检查和验收结果作为项目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检查和验收过程中发现有问题的项目学校,自治区教育厅将予以通报,约谈责任人,责令限期整改,并对专项经费进行调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项目学校必须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管理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