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2-653004 | 效力状态: 有效 |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 成文日期:2015年09月06日 |
标 题: 桂教民教〔2015〕6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教民教 | 发布日期:2015年09月06日 |
各有关高等学校: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15年9月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加强学风建设,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合格大学本科新生,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高层次骨干人才硕士研究生基础强化班管理办法〉的通知》(教民〔2010〕11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学生管理暂行规定》(桂教〔2012〕15号)精神,结合广西少数民族预科教育的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素质测评是对少数民族预科学生(以下简称预科生)在预科学习期间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学业成绩、交流与合作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方面的全面和整体评价。
综合素质测评必须以国家教育方针为指导,以预科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为目标,引导学生自我认识、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提高个人发展能力,为适应下一阶段的大学本科学习和生活奠定基础。
第三条 综合素质测评坚持客观、公开、公正和全面原则,严格执行统一评价标准,做到测评依据客观、测评过程公开和测评结果公正,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预科生的实际情况,真正地激励先进、鞭策后进,达到推进素质教育的目的。
第二章 适用对象及作用
第四条 综合素质测评对象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的预科生。
第五条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作为自治区确认的招收预科生的高等学校,对已经结业的预科生,在转录为本科生时所确定专业的主要依据;也可以作为自治区确认的培养预科生的高等学校在评选三好学生、先进个人和优秀学生干部等奖项时的主要参考条件。
第三章 综合测评体系
第六条 综合素质测评内容包括学业成绩和操行与社会实践两大部分。其中,学业成绩测评的主要观测点是每学期各门课程的考试或考查成绩;操行与社会实践测评的主要观测点是操行表现、文体表现以及社会实践活动表现。
第七条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采取百分制计分。其中,学业成绩部分占总分值的85%,操行与社会实践部分占总分值的15%。具体计算公式为: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学业成绩×85%+操行与社会实践×15%
第八条 学业成绩测评中,考试科目成绩所占分值为70%,考查科目成绩所占分值为30%。具体计算公式为:
学业成绩=(考试科目总分/考试科目门数)×70%+(考查科目总分/考查科目门数)×30%
第九条 操行与社会实践成绩由操行表现分、文体表现分和社会实践活动表现分数组成。其中,操行表现分占该项测评成绩的40%,文体表现分占该项测评成绩的30%,社会活动表现分占该项测评成绩的30%。具体计算公式为:
操行与社会实践测评成绩=操行表现所得分+文体表现所得分+社会实践活动表现所得分
第十条 操行表现是指预科生在思想品德、文明素养、学风纪律等方面的表现;文体表现是指预科生在文艺、体育方面的表现;社会实践活动表现是指预科生在担任学生干部、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参加科技竞赛或技能竞赛、发表作品或论文等方面的表现。
第十一条 操行与社会实践测评中的操行表现、文体表现和社会实践活动表现均设基本分和附加分。基本分在各个项目中为30%,用于扣分项,扣完即止;附加分为各个项目的表现加分,最高分不超过各自项目的70%,也不能用来填补基本分中的缺口。各个项目内加减的分值只适用于本项目,不能跨项目使用。
第四章 组织实施及实施步骤
第十二条 综合素质测评由自治区确定的培养预科生高等学校组织实施。其必须高度重视预科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做到统一领导和全程监管,促使测评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第十三条 培养预科生高等学校成立预科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审核、审定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各班成立班级综合测评执行小组,负责本班学生综合测评结果的核查、汇总和上报工作。
第十四条 每学年进行两次综合素质测评,每学期进行一次,其成绩各占50%。
第十五条 综合素质测评实施步骤:
(一)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流程依次为:预科学生本人自评——班级综合测评执行小组核对——班主任复核——班内公示1天——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审核——校内公示3天——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审定。
(二)预科学生如果对公示(包括班内公示和校内公示)有异议,可向班级综合素质测评执行小组提出,班级综合素质测评执行小组应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核并答复。如果对班级综合素质测评执行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进一步向学校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申诉,学校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核并答复。
(三)在测评过程中,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一经查实,属预科生个人责任的,一律取消其参加当年评奖评优资格或被授予的荣誉称号,同时追缴所发奖金,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属于测评教师责任的,按所在培养预科生高等学校教师管理有关规定作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自治区确定培养预科生的高等学校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教育厅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