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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2-653152效力状态: 有效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成文日期:2015年09月21日
标  题: 桂教基教〔2015〕43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信息公开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教基教发布日期:2015年09月21日

桂教基教〔2015〕43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信息公开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5-09-21 13:2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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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信息公开公示工作,促进项目实施过程公开、透明,根据全国改薄办《关于印发〈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信息公开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全国改薄办函〔2015〕2号)要求,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信息公开公示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15年9月2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信息公开公示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意见》,促进我区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以下简称“全面改薄”)实施过程的公开、透明,根据全国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领导小组办公室《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信息公开公示暂行办法》(全国改薄办函〔2015〕2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面改薄”信息公开应纳入自治区参与“全面改薄”实施的有关部门及市县(市、区)政府整体信息公开工作范畴,统一管理。信息公开内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发布。信息公开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参与“全面改薄”实施的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各市县(市、区)应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公示工作机制,确定分管领导、主管部门和办事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自治区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区全面改薄的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和政务公开的要求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相关材料。

第五条  项目学校应在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结合“全面改薄”实施情况,建立健全本校的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开展学校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六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门户网站或信息公开专栏,充分利用各种信息媒介和平台,扩大全面改薄信息公开的覆盖面。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积极开展信息公开工作业务培训,全面提高有关人员的信息公开工作能力和水平,扎实推进“全面改薄”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施“全面改薄”的地区和学校。

第二章     公开内容及范围

第八条  自治区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市县(市、区)政府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全面改薄工作主动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及范围,并通过各种信息媒介和平台,重点公开下列信息:

(一)有关政策、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监督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箱。

(三)义务教育学校(含教学点)基本办学标准。

(四)本地义务教育学校(含教学点)现状、基本办学条件缺口清单、项目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五)年度实施进展和总体实施情况;本地义务教育学校达标率变化情况;专项资金的预算、落实、使用、管理和审计情况。其中年度专项资金的安排情况(包括项目学校名单、项目内容和资金额度等)在县级教育部门的门户网站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年。

(六)校舍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年度投资计划下达文件和实施情况,中小学校舍建设收费减免情况;设施设备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校舍建设项目施工方和设施设备供应商资质等信息。

(七)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校舍建设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八)公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解决情况。

(九)督导、督查、督办情况;项目实施绩效评估报告。

(十)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

第九条  项目学校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学校概况、办学条件缺口清单、项目规划方案。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各项配套管理制度。

(三)校舍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展情况,设施设备的交付使用情况。

(四)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学生和家长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解决情况。

(六)基本办学条件各项指标达标情况。

(七)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

第三章 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自治区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市县(市、区)政府应定期将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政府网站、公示平台本级网页、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全面改薄”的相关信息,提高“全面改薄”的透明度。

第十一条  项目学校应为学生、家长或者其他组织获取信息提供便利。定期通过以下方式公开信息:

(一)公示平台学校网页、学校网站(页)、校园广播、校园信息公告栏,电视、报刊、杂志、相关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短信等。

(二)学校的公报(告)、年鉴、会议纪要、简报、致家长公开信、专用手册等。

(三)学校家长会、教代会、主题班会等。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按相关要求和程序申请获取“全面改薄”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自治区参与“全面改薄”实施的有关部门及市县(市、区)政府应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信息提供方便。对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答复的,依据实际情况,向申请人及时反馈。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全面改薄”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进行考核、评议。对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及时改进和完善。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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