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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2-653563效力状态: 有效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成文日期:2016年03月31日
标  题: 桂教思政〔2016〕10号:关于印发《广西高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推进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教思政发布日期:2016年03月31日

桂教思政〔2016〕10号:关于印发《广西高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推进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2016-03-31 18:3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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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对广西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推进工程项目的管理,现将《广西高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推进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16年3月31日

广西高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推进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广西高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推进工程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进一步推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推进工程项目的创新与发展,提升我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高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推进工程项目实施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广西高等教育强基创优计划推进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49号)精神,围绕我区高等教育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大局,着力提升高等教育质量,为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第三条  广西高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推进工程项目管理贯彻“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规范管理,择优立项。采取集中申报,集中评审,集中公布结果。

第四条 广西高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推进工程项目主要类别包括: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示范项目、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体系创新示范项目、高校心理健康教育示范项目、高校辅导员工作示范项目、大学生社会实践示范项目、高校网络文化建设示范项目、高校校园文化建设示范项目7个子项目。

第二章  申报、评审与立项  

第五条 广西高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推进工程项目为工作项目。教育厅面向全区高校发出申报通知,各高校的相关人员按照申报通知在规定期限内向教育厅申报。每年组织申报一次。  

第六条 申报资格和条件。项目负责人必须为学校领导或者宣传、学工、团委、心理中心、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门、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相关基地(中心、联合会、研究会、教指委、巡视组)等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或自治区高校工委党校南宁和桂林分校主要负责人。每所高校申报每个子项目不得超过1项(面上项目除外),每位项目负责人申报各类子项目不得超过1项(面上项目除外)。

第七条 项目申报程序。各高校申报人员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填写《广西高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推进工程项目申报书》(附件1),由所在高校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后上报教育厅。

第八条 教育厅负责组织专家对各高校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确定立项,予以公布。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教育厅负责对项目进行管理,主要职责有:制定并发布项目申报计划(通知);组织项目的申报与立项评审工作;组织进行验收、宣传推广;组织各高校之间、各项目之间的信息交流。

第十条 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必须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并全面了解和掌握项目进展情况,确保项目实施质量与进度。项目学校要支持项目的组织和实施,并给予相关条件支持和保障。

第十一条 在实施过程中不得自行调整项目建设方案和建设目标。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期间调离学校或变动工作岗位的,项目所在学校要向自治区教育厅报告并负责另行推荐项目负责人,采取措施保证项目工作继续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  教育厅将依据项目学校的项目建设方案和建设目标,对项目学校进行中期抽查。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中止或取消项目等处理。对取消项目的,追回已拨付资助经费,项目负责人在三年内不得再申报相关项目。

(一)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建设工作。

(二)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

(三)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四)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项目总体目标。

第四章  成果鉴定和验收

第十三条 成果鉴定和验收,主要程序:

1.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撰写项目总结报告,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基本情况、绩效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成效、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等。

2.各项目产出的固化成果,应统一标注:**年广西高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推进工程项目资助。

3.教育厅每年年底对本年度项目进行审核。项目负责人必须于每年12月10日前上报总结报告及其它支撑材料,同时将电子版发送到指定邮箱(具体见项目下达通知)。

4.教育厅将对验收鉴定不合格的学校予以书面通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其解释权在自治区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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