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2-660626 | 效力状态: 有效 |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 成文日期:2015年09月07日 |
标 题: 桂教人〔2015〕4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及退休教师身份审核认定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教人 | 发布日期:2015年09月07日 |
各市教育局、国资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63号)以及《转发国务院国资委、教育部、财政部、人社部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桂国资发〔2011〕165号)等文件精神,稳妥推进当前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及退休教师身份审核认定等工作,经研究,现就进一步明确退休教师待遇的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范围、身份认定条件、认定程序、待遇标准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范围
纳入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退休教师待遇的职教幼教机构包括:国有企业举办的职业学校、成人初等中等教育学校、技工学校、高等教育学校(如高职学院、职大、电大、夜大、函大、成人高等继续学历教育机构、党校等机构)、职业培训中心和幼儿园。
二、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退休教师身份认定条件
(一)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身份应具备的条件。
参照执行当地政府办同类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待遇的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是指从国有企业举办的职教幼教机构教育教学岗位退休,未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在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的教育教学岗位上退休,包含原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后经组织安排在原职教幼教机构教育管理岗位上工作并退休。
2. 具有以下有效证书(文件)之一:
(1)教师资格证。
(2)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二十五年(三十年)教龄荣誉证书。
(3)教师合格证。
(4)教师系列职称证书。
(5)审批表等其它教师身份认定文件(仅限2002年5月31日广西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前的退休人员,或在广西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前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实行离岗退养且未转岗的退休人员)。
第1至第4类证书(以下统称“四证”)已遗失的,除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的教龄荣誉证书由自治区教育厅审核出具证明外,其余由原审批单位或原发证单位出具证明。
(二)不具备“四证”的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身份的认定条件。
1. 申请教师身份认定的基本条件。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无“四证”的退休人员,符合有关条件的可进行教师身份认定。申请教师身份认定的人员应至少同时具备以下2个基本条件:
(1)退休前在教学岗位上连续从事教学工作满1个学年及以上;
(2)2002年5月31日(含)前在国有企业办职教幼教机构退休;或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实行离岗退养,且未转到非教育教学岗位工作,并在2007年5月31日(含)前在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办理了退休手续。
2. 无“四证”且在2007年6月1日(含)后退休的人员,不得再申请进行教师身份认定。
(三)其他问题的处理。
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包括政策性关闭破产)前退休、在国有企业所办职教幼教机构停办撤销前退休、在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内退但未转岗现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且符合本《通知》要求条件的退休教师,一并纳入政策范围。
三、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退休教师身份审核认定程序
(一)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及退休教师身份认定程序。
各市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通知所属各县、市辖区内的国有企业(含中央驻桂企业、区直企业、市属企业以及县属企业等)开展申报工作。
1. 企业申报。相关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关闭破产的,由企业留守工作处负责,下同)根据退休教师的人事档案认真调查核实,经公示后统计造册,连同公示情况报告以及职教幼教机构成立、停办、履行有关职教幼教教育教学职责相关文件等材料,一并报企业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已撤销的,报承继原主管部门职能的单位,下同)进行初审。区直企业及其子企业材料由区直企业负责初审,中央驻桂企业及其子企业由中央驻桂自治区级企业(无自治区级企业的,由中央驻桂独立法人企业)负责初审。
2. 部门审核。企业按属地原则将初审通过的职教幼教机构及人员相关材料报企业所在地级市教育局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委以及财政局进行审核(企业在县辖行政区域的,应先报县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以及财政等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再报地级市)。所在地级市审核通过后,将职教幼教机构及人员相关材料报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以及财政厅备案。
3.“无四证”等复杂情况的人员身份认定。各市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召集相关职能部门对“无四证”等复杂情况进行研究,认真审核相关申请材料,于2015年9月15日前以市为单位提出审核意见后,将相关材料(一式4份)报自治区教育厅、国资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会审认定。经过本次认定后,今后无“四证”等复杂情况的人员身份认定原则上不再受理。
(二)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人员教师身份认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进行教师身份认定的人员需提供的基本材料(非原件的由本人在复印件上签字并由企业加盖单位印章)包括:
1. 退休教师身份审核登记表;
2. 身份证;
3. 职工退休呈报(审批)表或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表;
4. 职工退休证;
5. 从教履历情况表(包括:任教学校名称、任教时间、所授课程、证明人等内容);
6. 从事教育教学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标准
国有企业办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参照执行当地政府办同类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待遇,是指对纳入国资发分配〔2011〕63号文件执行范围的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其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加企业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当地政府办同类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以加发退休教师生活补贴的名义予以补齐,即补足月退休金的“待遇差”,不包括医疗保险待遇、死亡待遇及其他非货币补贴等。
五、工作要求
解决和落实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及时牵头研究解决国资发分配〔2011〕63号文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级各部门、各国有企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狠抓落实。要严格纪律,杜绝任何形式的违规认定教师身份和放宽政策执行范围的行为,违者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也不得采取矛盾上交的态度,将明显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上报上级。要认真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分类指导,妥善处理,把握好特殊问题的处理和解决方式,切不能由于工作疏忽大意出现挂一漏万的现象,更不能因工作考虑不周全,发生“解决一个引发一片”的负面效应。要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认真落实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六、其他事项
《关于贯彻落实国资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意见》(桂教人〔2012〕2号)废止。自治区相关部门以前制定的关于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问题的有关规定和办法中,涉及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认定和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身份认定等与本通知要求有矛盾的,以本通知为准。今后国家和自治区另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