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2-660936 | 效力状态: 有效 |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 成文日期:2016年05月10日 |
标 题: 桂教师范〔2016〕18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中职)教师培训学分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教师范 | 发布日期:2016年05月10日 |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区直各中等职业学校,各有关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区中小学(中职)教师培训学分认定登记及管理,确保教师培训工作顺利实施,我厅研究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中职)教师培训学分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16年4月2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中职)教师培训学分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中长期教育规划纲要和全区教育发展大会精神,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区中小学(中职)教师(以下简称教师)培训学分认定登记及管理,确保教师培训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1〕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桂政发〔2014〕10号)等文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区教师培训实行学分管理。学分认定对象为全区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全体在职专任教师;市县教师进修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研电教等机构的教师;参照中小学教师管理的其他部门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组织教师培训须由教育行政部门认可、批准的教师培训院校(机构)按培训计划举办。未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可、批准的教师培训院校(机构)举办的培训,不列入学分登记范围。
第四条 教师培训依据国家教师专业标准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等相关规定确定,以提高教师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以专业理念、师德修养、专业知识更新与扩展,专业能力训练与实践,教育科学研究等为主要内容,合理设置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
第五条 教师培训学分认定范围包括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组织的培训(主要形式为集中培训、远程培训、校本研修),以及教师在教育教学实践过程中形成的教育科研成果、实施学历提升教育、承担教师培训任务、企业实践、人社等部门安排的公需课培训等。
第六条 每位教师每五年一个培训周期内,须累计修满120学分(360学时)的培训课程,其中集中培训和远程培训须修满70学分,校本研修须修满50学分。教师可自主安排学习进度,但每位教师每年所修学分最低不得少于16学分,其中校本研修每年度必修10学分。教师参加培训所获得的学分在本培训周期内有效。
新录用的、教龄在一年内的新任教师须参加至少120学时的试用期培训,但不纳入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范畴。
第七条 参加教师培训是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相关教育机构应鼓励、支持教师参加培训学习,为教师培训学习提供条件保障。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 全区教师培训学分认定登记和管理工作,在自治区教育厅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有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依托“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培训管理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九条 教师培训学分认定实行“自治区、市、县(市、区)、学校”四级管理,按“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认定。自治区统筹实施的教师培训,学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教师培训中心认定;市级统筹实施的教师培训,学分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有关职能部门认定;县(市、区)级统筹实施的教师培训,学分由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有关职能部门认定;学校经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实施的校本研修活动,学分由学校直接认定。
第十条 培训项目应明确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和学时等内容,并以文件形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予认定。教研电教等机构组织的教师培训须纳入同级教师培训规划、统一部署,集中或分别组织实施,未纳入规划的不予认定。
第十一条 凡未办理培训学分认定手续的,不得进行培训学分登记;虽已办理培训学分认定手续,但在执行培训的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现象,经查实者,不予登记学分,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在全区通报。
第十二条 教师培训学分认定登记和管理原则上应采取网络登记的办法,不具备网络等条件的地区沿用文本登记的办法。网络登记,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培训管理系统”对全区教师培训学分进行统一认定登记与管理。文本登记,统一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中职)教师培训学分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登记证书》由自治区教育厅监制,各市教育局统一印制,市、县(市、区)教育局颁发,教师个人保存,作为周期学分认定登记和管理的依据。
第十三条 教师发现错登、漏登学分,可向学校或登记部门提出申诉,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诉书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答复申诉人。
第三章 学分认定
第十四条 集中培训和远程培训的学分认定。教师在一个培训周期内,集中培训和远程培训共计须修满70学分,其中集中培训须最低修满30学分,在完成集中培训最低学分的基础上,集中培训和远程培训学分可以互相充抵,但不得充抵校本研修学分。
(一)集中培训的学分认定标准。
1.参加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集中培训,学完培训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取得结业证书,凭结业证书登记的学时认定学分。结业证书未明确学时只明确学习天数的,按每天8学时计算学分。其中,参加省级及以上集中培训,2学时计1学分;参加市级集中培训,3学时计1学分;参加县级培训,4学时计1学分。
2.应教育行政部门或教师培训院校(机构)邀请,在教师培训过程中担任主讲教师,凭教育行政部门或教师培训院校(机构)提供的证明材料认定学分。承担省级及以上、市级、县级主讲任务,分别按培训学时的4倍、3倍、2倍计算学时,参照集中培训学分折算认定学分。
3.参加与任教学科相同或相近的高一层次学历提升教育,凭录取通知书、单科合格证,按课程认定培训学分,每门课程计2学分。
4.在任职期间参加人社等部门组织的专业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凭国家承认的通用等级证书,每项计3学分。
5.参加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校园长培训班并获结业,凭结业证书,每期计15学分。
6.根据专业特点,每5年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6个月,凭相关证明,计60学分。
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创新集中培训形式,参照以上项目设置及其学分标准适当予以学分。
(二)远程培训的学分认定标准。
参加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远程培训, 学完培训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凭结业证书登记的学时认定学分。结业证书未明确学时只明确学习天数的,按每天8学时、每4学时计1学分认定;未明确学分而明确学时的,按远程培训教学计划每3学时认定1学分。
第十五条 校本研修的学分认定标准。教师在一个培训周期内,须修满50学分的校本研修,且每年须修满10学分,年度间学分互不充抵,实际超出部分不可充抵集中培训和远程培训学分。根据校本研修类型和方式的不同,全年设置不同的上限学分,超出部分仍按上限学分认定。各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创新校本研修形式,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对以下项目设置和学分标准予以适当调整,并根据调整后的校本研修项目进行学分认定。
1.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由学校或片区学校组织的有明确培训主题、全校性的教师培训活动,凭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培训计划、培训记录及参训教师心得体会认定学分,培训半天(或4学时)计0.5学分,全年学分认定不超过3学分。
2.学校或片区学校组织的集体备课、听评课、教学诊断、专题研讨等研修活动,凭活动记录、研讨发言或心得体会认定学分,活动半天(或4学时)计0.5学分,全年学分认定不超过4学分。
3.承担县级及以上科研课题并结题,凭课题立项通知、结题证书及成果资料认定学分。承担省级及以上、市级、县级课题,分别计6学分、4学分、2学分。全年学分认定不超过6学分,同一课题只计最高级别,不重复计算。
4.参加县级及以上教学技能竞赛获奖,凭获奖证书认定学分。获省级及以上、市级、县级奖励,分别计6学分、4学分、2学分。指导学生参加竞赛获得国家、省、市级奖励的教师,凭相关证明认定学分,分别计6学分、4学分、2学分。竞赛全年学分认定不超过6学分,同一项目只计最高级别,不重复计算。
5.在市级及以上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性刊物(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集)发表的论文(指以独著或第一作者在具有CN刊号、ISSN刊号的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的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或在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论文评比中获奖的论文,凭刊物原件或获奖证书原件认定学分。在省级及以上、市级刊物上发表,每篇分别计5学分和3学分。获得省级及以上、市级一等奖的论文,每篇分别计5学分和3学分;获得一等奖以外的市级表彰论文,每篇计2学分。同一论文只计最高级别,不重复计算。正式出版的教育教学学术专著(不含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作品集、普通教材、练习册、普通工具书),凭专著原件,每万字计4学分。以上全年学分认定不超过4学分。
6.根据学校安排,以师徒结对等形式开展的青年教师培养活动,凭学校安排、学期计划、培养成果等材料认定学分,师徒同分,每年计2学分。
7.根据学校安排,承担校内公开课、示范课、观摩课、研究课等教学展示活动,凭学校安排、教案及其他证明材料认定学分,每次活动计1学分,全年学分认定不超过3学分。
8.针对日常教学过程中遇到的点滴问题开展的微(小)课题研究,或者个人独立完成但未在公开刊物上发表的教学反思、教育教学叙事、教育随笔、教学设计、教学案例等,每篇字数在600字以上,凭文字成果认定学分,每篇计1学分,全年学分认定不超过5学分。
9.参加学校组织的职业技能训练,经考核合格,凭相关材料证明,每项计3学分。
第十六条 因故不能参加培训,须递交经所在单位批准的请假条。每门课程(项目)累计缺课(含请假)达三分之一或旷课达四分之一及以上和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登记学分。
第十七条 由相关组织或学校安排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农村学校全职支教的教师,支教期间无教学事故或其他不良影响,连续任教时间1学期以上的,经考核合格,可适当增加其学分;对因产假、病假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完成培训学分的教师,经学校同意,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可适当减免学分。增加或减免学分的办法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规定。
第四章 学分登记程序
第十八条 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实行属地管理,按照分年度登记、五年一周期核定的原则进行。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学分登记年度。跨年度安排的项目,可按该项目计划总学时分年度登记。
第十九条 年度培训学分登记程序。
(一)幼儿园、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的年度培训学分登记程序。
1.本人申请。教师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凭培训结业证书、校本研修学分证明、学时证明等相关材料(以下统称为证书材料),向所在学校申请学分登记。
2.学校审查。每年12月学校对申请教师年度内参加培训的情况逐一进行全面审查,并对其提交的证书材料核实后,造具年度学分认定汇总表,连同申请学分认定的1份证书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送市、县(市、区)教育局或其指定的教师培训学分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登记。市直学校教师的学分登记由市教育局或其指定的登记机构负责。
3.市、县(市、区)登记审核。市、县(市、区)教育局或其指定的登记机构在全面审核学校提交的教师培训学分证书材料的基础上,逐一将教师的年度培训学分登记在其《登记证书》上,同时录入“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培训管理系统”,报所在市教育局认定。
4.市认定。市教育局每年年底对所属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情况进行集中审核,予以确认,并于次年2月底前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培训管理系统”上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师培训中心备案。
(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教研电教等机构的教师和参照中小学教师管理的其他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的年度培训学分登记程序。
1.本人申请。教师或专业技术人员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凭培训结业证书、校本研修学分证明、学时证明等证书材料,向所在学校或机构部门申请学分登记。
2.学校(机构部门)审查。
县(市)直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和县(市)级教研电教等机构每年12月对申请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年度内参加培训的情况逐一进行全面审查,并对其提交的证书材料核实后,造具年度学分认定汇总表,连同申请学分认定的1份证书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送县(市、区)教育局或其指定的登记机构登记。
区直中等职业学校、自治区级教研电教等机构和参照中小学管理的其他部门每年12月对申请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年度内参加培训的情况逐一进行全面审查,并对其提交的证书材料核实后,造具年度学分认定汇总表,连同申请学分认定的1份证书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送其主管部门或其主管部门指定的登记机构登记。
3.主管部门登记审核并认定。
县(市、区)教育局或其指定的登记机构在全面审核学校提交的教师培训学分证书材料的基础上,逐一将教师的年度培训学分登记在其《登记证书》上,同时录入“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培训管理系统”,报所在市教育局认定。市教育局每年年底对所属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情况进行集中审核,予以确认,并于次年2月底前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培训管理系统”上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师培训中心备案。
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登记机构每年年底对所属教师或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学分登记情况进行集中审核,予以确认,逐一将教师的年度培训学分登记在其《登记证书》上,同时录入“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培训管理系统”,并于次年2月底前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培训管理系统”上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师培训中心备案。
第二十条 周期学分核定与结业核准程序。
(一)幼儿园、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的周期学分核定与结业核准程序。
1.学校申报。学校依据《登记证书》年度学分登记信息,对教师进行周期学分审核后,以学校为单位,统一向市、县(市、区)教育局或其指定的登记机构申报周期学分核定和结业核准。市直学校教师的周期学分核定和结业核准由市教育局或其指定的登记机构负责。
2.市、县(市、区)审查。市、县(市、区)教育局或其指定的登记机构逐一核实教师的周期学分,提出是否准予其结业的意见,报市教育局。
3.市确认。市教育局对每位教师五年一周期培训学分完成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对达到规定要求者予以确认,并上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师培训中心。
4.自治区复核备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教师培训中心对市教育局确认的结论进行复核备案。复核合格者,通知市教育局在其《登记证书》上签署“准予结业”意见。
(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教研电教等机构的教师和参照中小学教师管理的其他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的周期学分核定与结业核准程序。
1.学校(机构部门)申报。
县(市)直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和县(市)级教研电教等机构依据《登记证书》年度学分登记信息,对教师进行周期学分审核后,以学校(机构部门)为单位,统一向县(市、区)教育局或其指定的登记机构申报周期学分核定和结业核准。
区直中等职业学校、自治区级教研电教等机构和参照中小学管理的其他部门依据《登记证书》年度学分登记信息,对教师进行周期学分审核后,以学校(机构部门)为单位,统一向其主管部门或其主管部门指定的登记机构申报周期学分核定和结业核准。
2.主管部门审查确认。
县(市、区)教育局或其指定的登记机构逐一核实教师的周期学分,提出是否准予其结业的意见,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对每位教师五年一周期培训学分完成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对达到规定要求者予以确认,并上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师培训中心。
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登记机构逐一核实教师的周期学分,对每位教师五年一周期培训学分完成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对达到规定要求者予以确认,并上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师培训中心。
3.自治区复核备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教师培训中心对上报的确认结论进行复核备案。复核合格者,通知有关部门在其《登记证书》上签署“准予结业”意见。
第五章 学分的运用及监督
第二十一条 教师培训考核和完成培训学分的情况作为教师资格再注册、年度绩效考核、评优晋级、职务聘任、骨干教师选培、特级教师申报和教师资格定期登记的必备条件和重要依据之一。一个年度内参加培训累计不足16学分者,原则上当年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级。
第二十二条 将组织教师参加培训和教师完成培训学分情况纳入学校督导评估内容。凡当年有20%及以上的教师未能完成规定学分的学校,原则上当年不得参加县级及以上各类先进单位(集体)评选,校长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级,并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教师在我区内同学段(同类型)学校之间发生岗位变动,新任职学校及其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认可其岗位变动前所获得的培训学分。退休前仍在教学岗位或教学管理岗位的中老年教师,按在职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定期对本级教师培训机构、学校的教师培训档案和学分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市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在线审核、实地检查等方式,对所辖教师培训档案和学分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性检查或随机抽查,督促存在问题的学校或单位进行整改。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方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培训机构责令改正或撤消管理资格;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一)不建立教师培训档案或教师培训档案及学分管理混乱造成损失的;
(二)教师培训档案管理人员、学分登记管理人员涂改伪造学分材料,违反学分登记标准,虚报项目、登分对象,利用管理职权谋取私利的,或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工作失误或损失的;
(三)拒绝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培训机构监督检查或者拒不改正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进行教师培训学分登记、审核不得向教师个人收取管理费和证书工本费。有关工作费用,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教师培训经费或其它工作经费中列出专项经费,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七条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我区原有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条款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本办法施行前按原有规定已登记的学分予以承认。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