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2-661168 | 效力状态: 有效 |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 成文日期:2015年09月14日 |
标 题: 桂教规范〔2015〕2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实施细则》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教规范 | 发布日期:2015年09月14日 |
各有关高等学校: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学位委员会
2015年9月1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学位〔2014〕5号),为保证我区硕士学位授予质量,进一步做好我区硕士学位论文(以下简称论文)的抽检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抽检工作是在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和自治区教育厅的领导下,由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学位办)组织实施。
第三条抽检目的与原则
(一)目的:了解我区论文质量状况,强化我区学位授予单位和导师质量意识,建立和完善我区研究生教育质量监督机制,促进我区研究生教育质量不断提升。
(二)原则:
1. 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有关原则与规定。
2. 有利于反映各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培养质量的真实状况。
3. 有利于加强硕士学位授权点建设。
4. 有利于建立和完善研究生教育质量监督机制。
第四条 抽检范围与方式
(一)抽检范围:学位论文抽检每年进行一次,抽检范围为我区本学年度学位授予单位授予的学位论文,具体抽检时间节点是上一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期间所有取得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
(二)抽检数量:按学位授予单位硕士学位授予规模的5%抽检比例确定抽检论文的数量;对于新增硕士学位授权点,其第一批硕士学位论文抽检比例定为10%;对于在年度论文抽检中有“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硕士学位授权点,从下一学年度起将其抽检比例提高到10%,直至不再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止,才将其抽检比例恢复为5%。
(三)抽检方式:采取随机抽检为主,重点抽查为辅的方式,即普遍性随机抽检与重点抽检新增硕士学位授权点和上一学年度抽检中有“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硕士学位授权点相结合。
第五条 抽检工作程序
(一)自治区学位办下文布置本学年度硕士学位论文的抽检工作,各学位授予单位按格式要求上报有关数据。
(二)自治区学位办将从各单位上报的数据单中抽出将被送审的论文并反馈给各相关单位。各单位应按“盲评”要求一式一份装订被送审的论文并报送自治区学位办,同时报送论文电子版。
(三)自治区学位办组织专家对各单位报送的论文基本格式进行审核,若有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将退回到相关单位整改,相关单位应将按要求整改后的论文上报自治区学位办。
(四)我区每一学年度抽检的每篇论文将聘请3位区外同行专家进行评议,专家按照不同学位类型的要求对论文给出评议意见。
(五)自治区学位办将组织我区专家对区外专家的评议意见进行汇总分析,并形成本学年度我区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报告,该报告向所有学位授予单位公布,同时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条抽检要求
开展论文的抽检工作是建立和完善我区研究生教育质量监督机制的一项重要措施,是进一步提高我区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途径。各有关学位授予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论文抽检的管理工作,制定有关措施加强论文抽检评议结果的处理。对于学位授予单位不予配合造成抽检工作无法进行的,自治区学位办将拟抽检论文视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处理。
第七条 评议办法
(一)每篇抽检的论文送3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评议专家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学位论文通讯评审意见表》逐项评议,写出评议意见,并形成总体评价,总体评价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
(二)3位评议专家中有2位以上(含2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三)3位评议专家中有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自治区学位办将再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2位复评专家中有1位以上(含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第八条论文评议结果的使用
(一)自治区学位办对论文抽检专家评议意见以适当方式公开,并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二)对有“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导师,责成学位授予单位对其进行质量约谈,在下次论文抽检时对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将重点抽检,并将其所在授权点论文的抽检比例提高到10%,直至不再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止,才将其抽检比例恢复为5%。
(三)对连续2年均有“存在问题学位论文”,且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学位授予单位进行质量约谈。专家评议意见将作为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和自治区教育厅统筹安排招生计划、经费投入等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参考指标。
(四)在硕士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中,将论文抽检结果作为重要指标。对连续2年均有“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硕士学位授权点,依据有关程序,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者,视为不能保证所授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的硕士学位授权点,将建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撤销其硕士学位授予权。
(五)学位授予单位要把论文抽检结果,作为本单位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确定、招生计划安排等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坚决要排除非学术因素的干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抽检工作的正常进行,参与评议工作的专家要公平公正、独立客观地完成评议工作。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