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2-661258 | 效力状态: 需评估 |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 成文日期:2015年09月15日 |
标 题: 桂教规范〔2015〕3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高等学校命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教规范 | 发布日期:2015年09月15日 |
各高等学校、各市教育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高等学校命名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15年9月1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高等学校命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指导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高等学校(简称民办高校)命名工作,保护民办高校合法权益,维护教育管理秩序,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高校命名,是指本自治区民办高校确定学校中文和外文名称的活动。
民办高校命名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民办高等教育命名管理制度的行为及其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有关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民办高校命名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民办高校命名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行业协会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 民办高校实行一所学校在一种文字中只有一个名称的制度。
第六条民办高校应当根据其层次、类型、学科门类、规模、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所在地等,使用相应的名称。
第七条 本科层次的民办高校称为“××大学”或“××学院”。民办高等职业学校名称一般为“××职业技术学院”或“××职业学院”。在“职业技术学院”、“职业学院”前,根据学校所在地区或行业、门类的特点,应冠以适当的限制词。
第八条 民办高校命名为“大学”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主要培养本科及本科以上专门人才。
(二)在文科(含文学、历史、哲学、艺术)、政法、财经、教育(含体育)、理科、工科、农林、医药等8个学科门类中,以3个以上不同学科为主要学科。
(三)具有较强的教学、科学研究力量和较高的教学、科学研究水平。
(四)全日制在校学生计划规模在5000人以上。但边远地区或有特殊需要,经教育部批准,可以不受此限。
(五)近5年年均科研经费,以人文、社会学科为主的学校至少应达到500万元,其他类高校至少应达到3000万元。
(六)近5年来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奖励20项,其中至少应有2个国家级奖励。
(七)至少设有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重点实验室2个和重点学科2个。
(八)一般至少应具有10个硕士点,并且有5届以上硕士毕业生。
第九条 民办高校命名为“学院”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主要培养本科及本科以上专门人才。
(二)以文科(含文学、历史、哲学、艺术)、政法、财经、教育(含体育)、理科、工科、农林、医药等8个学科门类中的1个学科为主要学科。
(三)全日制在校学生计划规模在3000人以上。但艺术、体育及其他特殊科类或有特殊需要的学院,经教育部批准,可以不受此限。
第十条 民办高校命名为“高等专科学校”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主要培养高等专科层次的专门人才。
(二)以文科(含文学、历史、哲学、艺术)、政法、财经、教育(含体育)、理科、工科、农林、医药等8个学科门类中的1个学科为主要学科。
(三)全日制在校学生计划规模在1000人以上。但有特殊需要的学校,可以不受此限。
第十一条 民办高校命名为“高等职业学校”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主要培养高等专科层次的专门人才。
(二)以职业技术教育为主。
(三)全日制在校学生计划规模在1000人以上。但有特殊需要的学校,可以不受此限。
第十二条 民办高校校名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不得以个人姓名命名,不得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学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原则上不得冠以“国际”字样。
第十三条 民办高校命名违反国家和自治区管理制度,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绝纠正的,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暂停招生的处理。
第十四条 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民办高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可以提出复核或申诉;符合法律规定受案范围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