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2-665097 | 效力状态: 有效 |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 成文日期:2014年07月31日 |
标 题: 桂教人〔2014〕50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教人 | 发布日期:2014年07月31日 |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2014年全区教育发展大会和全区教师工作会议精神,优化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现将《关于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7月31日
关于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试行)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激励机制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4〕7号),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桂教电〔2010〕59号)以及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桂教人〔2009〕68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区义务教育学校实施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本意见实施范围和对象是指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村完小以上的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或履行校长职责、主持学校全面工作的校领导。
二、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绩效工资
(一)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绩效工资由校长基础性绩效工资和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构成。校长基础性绩效工资水平按照校长所聘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属地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工资管理程序审核后随工资发放。校长不参与学校内部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方案分配。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的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对所属校长开展绩效考评后分配。
(二)各地以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为整体单位,增设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应在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所聘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和的基础上,按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数量乘以当地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平均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50—80%的标准增核。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在规定范围内由各市、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办学条件艰苦的农村学校或办学质量好的义务教育学校较多的地区,经当地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商定后可适当提高比例。
(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辖区内增设的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列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年度财政预算,增核部分不占用原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份额,不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量。
三、考核分配
(一)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并进行分配。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考核办法并对校长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及方法可参照桂教人〔2009〕68号文件执行。
(二)绩效考核结果应作为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重要依据。各地要结合学校规模、办学质量、校长任职年限等因素,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按若干等次进行分配,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三)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月考核、学期考核、年度考核等考核方式,灵活发放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
四、工作要求
(一)各市、县(市、区)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以及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实施办法。
(二)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科学、规范、合理的考核办法,按照考核要求的内容、方法和程序,认真做好绩效考核,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考核办法,逐步完善绩效考核评价制度。
(三)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各级财政要按照国家“管理以县为主、经费省级统筹、中央适当支持”的政策规定,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尤其是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所需资金落实到位。市县财政要统筹财力保障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所需经费。市级财政要强化责任、加强管理,自治区财政要对财力薄弱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实施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给予适当支持。
(四)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加强指导和督促各地严格执行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教育行政部门要注意研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妥善处理各方面关系,确保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五)本指导意见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自治区以前制定的关于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有关规定与本指导意见有矛盾的,以本指导意见为准。今后国家和自治区另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等非义务教育学校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