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2-681518 | 效力状态: 有效 |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 成文日期:2014年05月08日 |
标 题: 桂教基教〔2014〕16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看护点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教基教 | 发布日期:2014年05月08日 |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公安局、卫生局、安监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看护点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教育资源配置情况、适龄儿童入园入托需求情况等,积极创造条件,妥善解决本区域适龄儿童接受看护问题。要加强看护点分类管理和监督,加快清理整顿无证学前教育机构,促进看护点改善条件,逐步发展成为正规合格幼儿园。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5月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看护点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学前教育管理,规范办园行为,引导托幼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提高保育教育质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需求,针对城市和农村大量存在规模较小办园条件不达标的看护点、农村偏远地区学前教育资源短缺等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当前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1〕20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办发〔2014〕34号),特制订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按照加强引导、规范扶持、分类准入、分层提高的原则,对于暂未达到规范办园标准的幼儿看护点,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看护点基本条件》(附件1),对申报单位进行分类认定,限期整改,以不断提高保教水平,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广覆盖、保基本、多元化、有质量的学前教育需求。
二、分类方法和认定程序
(一)分类方法。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看护点基本条件》,将幼儿看护点分为A、B、C三类。A类为幼儿看护点中条件较好、有可能经过2至3年的努力达到规范办园标准的;B类为幼儿看护点中条件一般、有可能通过1至2年的努力达到A类幼儿看护点标准的;C类为存在幼儿安全与健康隐患、短期内无力进行整改的。
(二)认定程序。
1.申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举办者于每年3月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看护点申请表》(附件2)。
2.受理。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组织评估组对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看护点基本条件》,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认定。
3.发证。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达到A类、B类幼儿看护点条件的,按类颁发幼儿看护点许可证;对C类幼儿看护点坚决予以取缔。
三、管理措施
(一)重视对看护点的帮扶和指导。从幼儿看护点的认定到幼儿园的准入,是一个不断改进、完善和提高的过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幼儿园看护点整改提高作为我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增长点,给予关心、关注和支持。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引领看护点实施科学保教,加强看护点人员培训,提高保教水平;建立补助和奖励制度,各地要积极探索研究对看护点的补助措施,对看护质量较高的看护点,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如添置设施设备和教玩具等。对基本符合幼儿园设立条件的看护点,要创设条件,帮助其进一步发展。
(二)强化看护点的分类监管。各地要坚持幼儿看护点的年检制度,对看护点实行动态管理,每年8月底完成看护点的分类认定工作。要本着“安全第一”的原则,将看护点的安全放在看护点管理的首要位置,加强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幼儿安全隐患的要及时整改,对于不能确保在安全、消防、卫生、食品监督等方面达到国家相关规定的C类看护点,必须坚决予以取缔,并妥善安排好幼儿分流。
(三)加强幼儿看护点收费管理。执行经物价部门备案(审批)的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享受政府财政补助、零租金与低租金的看护点,财政、物价等管理部门要进行年度审核。
(四)加强看护点管理的统筹协调。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负责牵头实施幼儿看护点的分类认定和审批,负责幼儿看护点的师资培训等日常管理,积极向当地政府报告,协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做好幼儿看护点的管理,督促符合准入条件的无证园履行看护点申报手续。公安部门参与幼儿看护点的等级认定和清理整顿工作,负责幼儿看护点的安全保卫、校车使用以及消防安全等工作,保障清理整顿等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卫生部门参与幼儿看护点的等级认定和清理整顿工作,负责对幼儿看护点的卫生防疫、食堂、食品等卫生安全的指导及检查等工作。安监部门参与看护点的等级认定和清理整顿工作,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职责,对辖区内的幼儿看护点进行相应的安全工作管理。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看护点基本条件
2.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看护点申请表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看护点基本条件
一、幼儿看护点(A类)
(一)坚持安全第一。设置在无污染、无危险的安全区域内;有独立安全的院落,有独立出入口,有户外活动空间;室内外设施、设备安全,有消防设施;楼梯、走廊及其他安全通道设置合理,标志明显,确保畅通。
(二)具备基本房舍。幼儿用房在3层以下(含3层);幼儿活动室人均面积不少于1.2㎡;有幼儿卫生间及相关设施;有满足教师需要的办公用房。
(三)有必要的生活设施。配备安全的幼儿桌、椅、床及相关的生活用具用品,有流动水洗手设施;提供幼儿膳食的,应有厨房且设施设备符合卫生标准;有必要的卫生消毒用具用品。
(四)有必要的保教设备。有一定数量的室内外活动器材和教(玩)具(含自制);使用经自治区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定的教师用书与幼儿用书;每班有1种(套)以上教师指导用书。
(五)实施科学保教。坚持正确的办园方向,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严禁“小学化”教学,不能进行拼音、计算、外语教学,不能使用小学课本。
(六)师资满足需要。配备专职负责人1名,持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任职资格证;每班至少配备1名专任教师,获得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上岗证;每两班配备保育员1名,具有保育员上岗证;禁止慢性传染病患者、精神病史者在幼儿看护点工作。
(七)做好卫生保健工作。配备专、兼职卫生保健人员,定期接受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执法机构的业务培训,掌握卫生消毒、疾病预防、膳食营养和传染病管理等卫生保健技能。
(八)制度建立健全。有安全制度、卫生保健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并责任到人;有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核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二、幼儿看护点(B类)
(一)坚持安全第一。设置在无污染、无危险的安全区域内;有独立安全的院落,有独立出入口,有户外活动空间;室内外设施、设备安全;楼梯、走廊及其他安全通道设置合理,标志明显,确保畅通。
(二)具备基本满足需要的房舍和保教设施。活动室、幼儿卫生间、流动水洗手等场所及设备安全实用;有基本满足需要的室内外活动设施和教(玩)具(含自制)。
(三)实施科学保教。坚持正确的办园方向,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严禁“小学化”教学,不能进行拼音、计算、外语教学,不能使用小学课本。
(四)师资基本满足需要。配备专职负责人1名,具有一定的幼儿教育经验;每班教师、保育员能够基本满足保教工作需要;禁止慢性传染病患者、精神病史者在幼儿看护点工作。
(五)做好卫生保健工作。配备专、兼职卫生保健人员,定期接受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执法机构的业务培训,掌握卫生消毒、疾病预防、膳食营养和传染病管理等卫生保健技能。
(六)制度基本建立。有安全制度、卫生保健制度等主要管理制度并责任到人;取得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核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三、幼儿看护点(C类)
凡不能确保在安全、消防、卫生、食品监督等方面达到国家相关规定的、存在严重危及幼儿安全与健康隐患且短期内无力进行整改的幼儿看护点,均归为C类。
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看护点
申 报 表
幼儿看护点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举 办 者 (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幼儿看护点申报材料
1.举办者资格证明材料(身份证、学历、简历)及无犯罪记录证明;举办者的资信证明(存款证明或房产证);
2.看护点房屋性质证明: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3.工作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学历、健康证复印件及无犯罪记录证明。
4.《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看护点基本条件》中明确规定的其他佐证材料。
(注:以上材料由幼儿看护点整理、归档,备查。)
本表一式2份。教育局、看护点各1份。
幼儿看护点基本情况汇总表
编号 |
项目名称 |
内容/ 数据 |
编号 |
项目名称 |
内容/ 数据 |
1 |
看护点名称 |
19 |
活动室间数 |
||
2 |
看护点地址 |
20 |
活动室面积(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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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起始时间 |
21 |
休息室间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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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举办者姓名 |
22 |
休息室面积(总㎡) |
||
5 |
举办者联系方式 |
23 |
办公室间数 |
||
6 |
负责人姓名 |
24 |
办公室面积 |
||
7 |
负责人联系方式 |
25 |
幼儿卫生间数量 |
||
8 |
看护点占地面积 (总㎡) |
26 |
幼儿卫生间面积(总㎡) |
||
9 |
看护点建筑面积 (总㎡) |
27 |
厨房间数 |
||
10 |
看护点产权归属 |
28 |
厨房面积(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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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班数合计 |
29 |
设施设备 (台/套/件/组)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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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大班(含学前班) |
其中 |
桌椅(套) |
||
中班 |
电子琴(台) |
||||
小班(含小小班) |
电视机(台) |
||||
12 |
混合班数合计 |
室外大型器材(件/组) |
|||
13 |
混合班幼儿合计 |
室内教具玩具(种) |
|||
其中 |
大班(含学前班) |
其中 |
图书(册) |
||
中班 |
床(张) |
||||
小班(含小小班) |
厨房用具(套件) |
||||
30 |
设施设备安检情况 |
||||
14 |
师资数量 (含专/兼职) |
31 |
校车(台) |
||
32 |
校车安检情况 |
||||
其中 |
专职负责人数量 |
33 |
幼儿用书使用情况 |
||
教师(含负责人) 持证上岗人数 |
34 |
教师指导用书 (种/数) |
|||
保育员持证上岗人数 |
35 |
是否“小学化”教学 |
|||
15 |
工勤人员数量 (含专\兼职) |
36 |
是否有相关管理制度 |
||
其中 |
门卫或保安 |
其中 |
安全管理制度 |
||
卫生保健人员 |
卫生保健制度 |
||||
厨工 |
其它相关制度 |
||||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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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收费标准(元/学期) |
37 |
是否有相关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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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保教费(元/学期) |
其中 |
消防安全合格证 |
||
伙食费(元/学期) |
卫生保健合格证 |
||||
其他(元/学期) |
餐饮服务许可证 |
||||
17 |
看护点建筑结构 |
其它相关证照 |
|||
18 |
看护点楼层数 |
幼儿看护点申报认定表
举办者申报类别(看护点A、看护点B、 看护点C) |
||
举办者自评 (对照条件简述500 字左右) |
(盖 章) 年 月 日 | |
专家小组 |
审核意见 |
|
整改意见 |
(签 字) 年 月 日 | |
县(区)教育局最后 认定类别 |
(盖 章) 年 月 日 |